1、 江 苏 味 巴 哥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WBG 0004S-2021 预制肉脯 2021-07-28 发布 2021-09-01 实施 江苏味巴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SWBG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0 2 7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2 4Q/SWBG 0004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
2、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0.4mg/kg)严于 GB 2762 中肉制品铅(以 Pb 计)限量(0.5mg/kg)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味巴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文跃、吴镔。本标准于2021年07月首次发布。J S Q BQ/SWBG 0004S2021 1 预制肉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制肉脯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肉、大豆分离蛋白、全蛋液、白砂糖、鱼露、鸡精、香辛料、甘油、D-
3、异抗坏血酸钠、乳酸钠、双乙酸钠、三聚磷酸钠、红曲红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摊筛、脱水、挑选、包装等主要加工工艺制成的作为肉脯半成品(非即食)的预制肉脯(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4、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愣纸箱
5、和双瓦愣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3206 甘油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 25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钠(溶液)GB 25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酸钠 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J S Q BQ/SWBG 0004S2021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畜禽肉 应是经去皮、骨、肥膘、筋腱、肌膜的纯瘦肉,并符合 GB 2707、GB/T 9959.2 的规定。3.1.2 大豆分离蛋白 应符合GB 20371的相应规定。3.1.3 全蛋液 应符合GB 2749中液蛋制品的相应规定。3.1.4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3.1.5 鱼露 应符合GB 10133的规定。3.1.6 鸡精 应符合 S
7、B/T 10371 的规定。3.1.7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8 甘油 应符合GB/T 13206的规定。3.1.9 D-异抗坏血酸钠 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3.1.10 乳酸钠 应符合GB 25537的规定。3.1.11 双乙酸钠 应符合GB 25538的规定。3.1.12 三聚磷酸钠 应符合GB 25566的规定。3.1.13 红曲红 应符合GB 1886.181的规定。3.1.14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形态
8、片型厚薄基本均匀,可见肌纹,允许有少量脂肪析出及微小空洞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形态、色泽、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色泽 呈棕红、深红、暗红色,色泽均匀,油润有光泽 滋味、气味 滋味鲜美,甜咸适中,香味纯正,具有该产品特有的风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J S Q BQ/SWBG 0004S2021 3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50 GB 5009.3 脂肪,g/100g 16 GB 5009.6 蛋白质
9、,g/100g 28 GB 5009.5 总糖(以蔗糖计),g/100g 35 GB 5009.8 氯化物(以 Cl-计),%5 GB 5009.44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原辅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符合3.1的要求,经检验或确认合格后入库和投入使用。4.3 出厂检验 4
10、.3.1 每批产品应由公司化验室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感官指标、水分和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4.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4 中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下,每 6 个月进行一次。4.4.2 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更换生产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5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取6个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
11、验,一份备查(净含量指标除外)。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净含量指标除外)。4.6 判定规则 样本经检验,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则判定该批检验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数量、质量(重量)、体积、标准编号、保质期及符合GB/T 191规定的图示标志。5.2 包装 J S Q BQ/SWBG 0004S2021 4 内包装采用复合膜材料,标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有关规定,外包装使用符合GB/T 6543的瓦愣纸箱进行包装,包装量按客户要求进行。5.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5.4 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常温、干燥处,或冷藏、冷冻库房。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 保质期 在上述贮存、运输条件下,常温保存产品的保质期为 48 小时,冷藏保存产品的保质期为 90 天,冷冻保存产品的保质期为 270 天。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