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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HJ 0002 S-2019 食用植物调和油(棉籽调和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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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 乡 县 汉 晶 粮 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XHJQ/XXHJ0002S2019食用植物调和油(棉籽调和油)2018-10-15 发布2019-03-28 实施西乡县汉晶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XXHJ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所规定的编制规则编制。本标准由西乡县汉晶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屈小强、葛红德本标准批准人:屈小强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XXHJ0002S20191食用植物调和油(棉籽调和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植物调和油(棉籽调和油)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

2、于以棉籽油为基础油(不低于51%),加入菜籽油,经调和、灌装而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棉籽调和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6菜籽油GB/T 1537棉籽油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

3、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14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 5524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552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GB/T 5531植物油脂检验 加热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5687动植物油脂 试样的制备GB/T 15688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7374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 22460动植物油脂 罗维朋色泽的测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3.1.1菜籽油:应符合 GB/T 1536 标准的规定。3.1.2棉籽油:应符合 GB/T 1537 标准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要求。Q/XXHJ0002S20192表2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黄褐色至

5、棕褐色气味、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状态具有本应有的液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L)0.20不溶性杂质/(%)0.05加热试验(280)允许微量析出物酸价(KOH)/(mg/g)3.0过氧化值/(g/100g)0.25苯并(a)芘/(g/kg)9.5黄曲霉毒素 B1/(g/kg)10铅(以 Pb 计)/(mg/kg)0.1总砷(以 As 计)/(mg/kg)0.1溶 剂 残 留 量/(mg/kg)浸出法20压榨法不得检出游离棉酚含量/(mg/kg)2003.4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

6、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5.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3.5.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5 的规定。4检验方法4.1试样制备:按 GB/T 15687 规定的方法制备。4.2感官指标4.2.1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状态。将试样倒入 150mL 烧杯中,水浴加热至 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4.3理化指标4.3.

7、1水分及挥发物:按 GB 5009.236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不溶性杂质:按 GB/T 15688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加热试验:按 GB/T 5531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4.3.5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4.3.6游离棉酚含量:按 GB 5009.148 规定的方法测定。4.3.7溶剂残留量:按 GB 5009.26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8黄曲霉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Q/XXHJ0002S201934.3.9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8、4.3.10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11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允差: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按 GB/T5524 规定的方法执行。5.3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逐批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酸价、过氧化值、加热检验、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溶剂残留量、净含量允差。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原料、配方、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9、b.产品投产鉴定前;c.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d.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5.5.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 包装 运输与贮存6.1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2716、GB 7718、GB28050的规定,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标志中应注明压榨、浸出、转基因内容。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并且符合 GB/T17374 的要求。6.2.2外包装应牢固,确保内容物在运输和储存的过程中不受挤压。6.3运输运输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产品混装。6.4贮存产品应在常温条件下贮存在干燥、避光、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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