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Q/XTMY邢 台 铭 宇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TMY 0002S2019花色食糖2019-5-6 发布2019-5-6 实施邢邢台台铭铭宇宇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备 案 号:13149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6日 有效日期:2024年06月25日 Q/XTMY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
2、限量,参考了QB/T 4561红糖、QB/T 3623果香型固体饮料,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邢台铭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邢台铭宇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顺英。本标准于2019年5月6日由邢台铭宇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吴顺英吴顺英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5月6日首次发布。Q/XTMY 0002S20191花色食糖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色食糖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红糖或赤砂糖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红枣(片)、莲子、人参(人工种植)、麦芽、
3、山楂、玛咖、橘皮、木瓜、山药、黑胡椒(以上原料经分练、清洗、烘干、磨粉);葱、姜(经去外皮、清洗、分切、烘干、磨粉);阿胶、重瓣红玫瑰、桂花、菊花、枸杞、桂圆肉、杏仁、核桃(经粉碎或切碎)中的一种或几种,或添加外购的红枣粉、阿胶粉、莲子粉、人参(人工种植)粉、玛咖粉、麦芽粉、山楂粉、橘皮粉、木瓜粉、山药粉、桂圆粉、枸杞粉、葱粉、姜粉、黑胡椒粉、黑芝麻、杏仁碎、核桃仁碎、重瓣玫瑰花碎、桂花碎、菊花碎中的一种或几种,经配料、混合、称量、包装加工而成的花色食糖。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4、(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有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
5、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901黑胡椒GB/T 11761芝麻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19696地理标志产品 平阴玫瑰GB/T 26150免洗红枣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3生姜Q/XTMY 0002S20192GB/T 35884赤砂糖GB/T 35885红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 1073脱水姜片和姜粉NY/T 1193姜N
6、Y/T 1504莲子NY/T 1835大葱等级规格QB/T 2343.2赤砂糖试验方法SB/T 10556熟制核桃和仁SB/T 10617熟制杏核和杏仁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DBS22/03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粉DBS45/00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桂圆肉DBS53/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玛咖干制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
7、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赤砂糖应符合 GB/T 35884 的规定。3.1.2红糖应符合 GB/T 35885 的规定。3.1.3姜粉应符合 NY/T 1073 的规定。3.1.4黑胡椒、黑胡椒粉应符合 GB/T 7901 的规定。3.1.5阿胶粉、麦芽粉、橘皮粉为纯阿胶、麦芽、橘皮研磨制成的粉,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6玛咖、玛咖粉应符合 DBS53/001 及国家卫生计生
8、委 2011 年第 13 号公告的规定。3.1.7人参粉(人工种植)应符合 DBS22/033 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3.1.8重瓣玫瑰花碎、桂花碎、菊花碎、红枣粉、葱粉、桂圆粉、枸杞粉、山楂粉、木瓜粉、山药粉、莲子粉均为纯粉,清洁、干燥、松散粉状、不结块,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清洁、干燥,无污染,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Q/XTMY 0002S201933.1.9杏仁碎、核桃仁碎颗粒大小基本均匀,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和滋气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1.10杏仁应符合 SB/T 10617 的
9、规定。3.1.11核桃仁应符合 SB/T 10556 的规定。3.1.12黑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13阿胶、山药、麦芽、橘皮、山楂、木瓜、菊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14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15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 DBS22/024、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3.1.16姜应符合 GB/T 30383 或 NY/T 1073 的规定。3.1.17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0 年第 3 号及 GB/T 19696-2008 中 5.5、5.6 干花蕾的规定。3.1.18桂花应清
10、洁、干燥,朵形完整,具有馥郁清香、味醇甘爽的感官品质特征,色呈桔红、桔黄或浅黄,朵干爽较均匀,有丹桂清香,无树枝、树叶、花柄、花蒂、变色花等杂质。3.1.19桂圆肉应符合 DBS45/008 的规定。3.1.20莲子应符合 NY/T 1504 的规定。3.1.21葱应符合 NY/T 1835 的规定。3.1.22红枣应符合 GB/T 26150 的规定。3.1.23红枣片应清洁、干燥,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色泽、滋味和气味,无虫蚀、无霉变,无杂质。3.1.24以上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5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
11、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色泽在室温下,打开样品包装,取适量被测样品,先闻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再品尝其滋味;取约50g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杂质及组织状态气味与滋味味甜、具有与添加辅料相适应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组织形态呈晶粒状时,颗粒应均匀,松散;呈粉状时,应疏松;不结块,不成团,无潮解,可夹杂辅料碎片3.3理化指标Q/XTMY 0002S20194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80.0QB/T 2343.2干燥失重/(%)5不溶于
12、水总物质/(%)5.0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4GB 5009.12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菌落总数/(CFU/g)1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g)30GB/T 4789.3-2003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的规定执行3.5其他生物指标螨:不得检
13、出。按GB 13104规定的方法检验。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5.2抽样方法和数量Q/XTMY 0002S20195每批随机抽取10袋。4袋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3袋;3袋用作微生物指标的检验,3袋用作留样。5.3出厂检验5.3.1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总糖分、不溶于水总物质、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验5.3.2每批产品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按标准
14、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4型式检验5.4.1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4.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产品为合格。检验项目中如有1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中如有2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标准,则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微生物项目有1项不符合标准,
15、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6标识、包装、贮存、运输6.1标识6.1.1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疾病治疗和保健功能。添加玛咖粉、人参(人工种植)的产品,应标注玛咖粉、人参(人工种植)的使用量,玛咖食用量25克/天,人参(人工种植)食用量3 克/天,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6.1.2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6.3贮存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同处贮存。6.4运输Q/XTMY 0002S20196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7保质期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密闭包装时保质期为18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