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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HY 0002 S-2020 石花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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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ZZHY漳 州 和 艺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ZHY 0002S2020石花粉2020-04-01 发布2020-04-20 实施漳州和艺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ZZHY 0002S2020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的感官指标、水分、灰分、细度根据产品的特性制定;污染物限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制定,铅的限值严于GB 2762的要求;其他指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由漳州和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和艺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美红。福建省食品安全

2、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HY 0002S20201石花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花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干石花菜为原料,经清理、干燥、粉碎、过筛,加入适量琼脂,搅拌均匀后包装而制成的用于制作石花冻的非即食石花粉(石花粉与水按1:100的配比熬煮15分钟后冷却凝固制成石花冻)。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86.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3、 琼脂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3藻类制品卫生标准GB/T 22427.5淀粉细度测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

4、5号令 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HY 0002S202023.1.1干石花菜:应符合 GB 19643 的要求。3.1.2琼脂:应符合 GB 1886.239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乳白色滋味及气味具有石花粉制作成石花冻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粉状,疏松、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2.0灰分,%30.0细度(通过 0.3mm 的孔筛),%90铅(以 Pb 计,

5、干重计),mg/kg1.0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琼脂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在正常的条件下,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有无杂质;另取5g样品置于不锈钢锅中,加入500ml水,搅拌均匀,煮沸15min后过滤,待滤液冷却凝固后,嗅其气味,尝其滋味。5.2理化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6、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HY 0002S20203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细度按GB/T 22427.5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及误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货批。6.2采样从每货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4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样品总量不小于1kg。6.3出厂检验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灰分、细度、净含量。6.4型

7、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鉴定时;b)原料或工艺发生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HY 0002S20204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可对原批次产品双倍取样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7.2包装产品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或食品包装用铝箔复合袋包装,包装材料应分别符合GB 9683或GB/T 28118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日晒。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处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保质期为2年。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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