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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YXS 0002 S-2019 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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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ZYXS 漳 州 市 勇 鑫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YXS 0002S2019 调味料 2019-03-03 发布 2019-03-26 实施 漳州市勇鑫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ZYXS 0002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的格式和表述是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的安全指标要求依据GB 2762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本标准由漳州市勇鑫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市勇鑫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志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YX

2、S 0002S2019 2 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料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味精、淀粉、白砂糖、食品用香精、香辛料、香辛料调味品为原料,经前处理、粉碎、按一定比例混合(复合调味料可不加入香辛料和香辛料调味品;香辛调味料以香辛料或香辛料调味品为主要原料,可不加入食品用香精)后,再经搅拌、烘干、筛分、包装而成的各种风味的粉(晶)状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

3、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

4、的测定 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

5、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YXS 0002S2019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3.1.1 按原料和风味分为:复合调味料(以食用盐、味精、淀粉、白砂糖、食品用香精为主要原料

6、的调味料)和香辛调味料(以香辛料或香辛料调味品为主要原料的调味料)。3.1.2 按食用方式不同为:即食类和非即食类调味料。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2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4.1.3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要求。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GB 13104 的要求。4.1.5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4.1.6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4.1.7 香辛料:应干燥、无虫蛀、无霉变、无异味、无污染、无杂质,具有该原料应有的色泽,天然芳香

7、味或辛辣味。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颜色,色泽基本一致 风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风味,香味纯正,味道新鲜,无霉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颗粒或粉状,干燥疏松,无明显结块 杂质 正常视力无可见的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复合调味料 香辛调味料 干燥失重/(g/100g)12.0 14.0 氯化物(以NaCl计)/(g/100g)60-谷氨酸钠/(g/100g

8、)5.0-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YXS 0002S2019 4 总氮(以N计)/(g/100g)0.5-表 2(续)项目 指标 复合调味料 香辛调味料 筛上残留量/(g/100g)-2.5 总灰分/(g/100g)-10 酸不溶性灰分/(g/100g)-5 总砷(以As计)/(mg/kg)0.5 铅(以Pb计)/(mg/kg)1.0 黄曲霉毒素B1/(g/kg)5-4.4 微生物指标 食类调味料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9、 100 CFU/g 10000 CFU/g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4.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随机抽取样品,置于明亮处观察其包

10、装外观;然后随机抽取约10g的样品,平铺于清洁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形态、杂质,闻其香味,并取少许放于舌尖,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干燥失重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YXS 0002S2019 5 按 GB 5009.3 的规定检测。5.2.2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的规定检测。5.2.3 谷氨酸钠 按 SB/T 10371 的规定检测。5.2.4 总氮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砷 按 GB 5009.11 的规定检测。5.2.6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检测。5.2.7

11、 筛上残留量 按 GB/T 15691-2008 中 7.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 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T 18979 的规定检测。5.3 微生物指标 5.3.1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批量样品以“包”为单位。6.2 抽样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12、Q/ZYXS 0002S2019 6 采用随机抽样法,每批产品在 500 箱以下(含 500 箱)时,抽取 3 箱,每批产品在 500 箱以上时,每增加 100 箱(含不足 100 箱),增加抽取 1 箱。每箱均抽取 4 包样品。其中 6 包用于测感官、净含量(6 包全测)及理化指标,2 包用于测重金属指标,2 包用于测微生物检验,其余留样备用。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氯化物(复合调味料)、谷氨酸钠(复合调

13、味料)、筛上残留量(香辛料调味料)、总灰分(香辛料调味料)、酸不溶性灰分(香辛料调味料)。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3 检验结果中

14、,除微生物指标、食品添加剂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4 当供需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检验并判定。7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 7.1 标志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规定。销售包装应按产品是否即食注明“即食”或“非即食”。7.1.2 在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厂名

15、、厂址、生产日期,并标明“防潮”、“防雨”字样,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包装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YXS 0002S2019 7 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货物应离地、离墙。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贮。产品采取先进库先出货的原则。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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