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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005-2009 安徽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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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10052009安徽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2009-08-19 发布 2009-08-19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食品伙伴网http:/ 10052009 前 言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局、安徽农业大学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全、钱东方、章军、王永东。本标准首次发布。食品伙伴网http:/ 10052009 安徽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安徽

2、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055 青鱼、草鱼、鲢、鳙亲鱼 GB/T 9956 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0029 团头鲂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1776 草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1777 鲢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1778 鳙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580

3、5 鱼类检疫方法 GB l7715 草鱼 GB l7716 鲢鱼 GB l7717 鳙鱼 GB l7718 青鱼 GB/T 19783 中华绒螯蟹 GB/T 30030 团头鲂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SC/T 1040 长吻鮠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是指向湖泊、河流、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移殖亲本、苗种、受精卵等水生动物的活动。3.2 标志放流 作标记或放置标志物于水生动物体表或体内后放入水域,以研究水生动物的洄游、分布、生长、死亡和资源资源变化等状况。3.3 增殖放流单位 增殖放流单位是指具体实施放流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4 增

4、殖放流程序 食品伙伴网http:/ 10052009 4.1 申请与审批 4.1.1 申请 进行增殖放流活动前,增殖放流单位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放增殖流方案审批手续。申请时要说明拟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标志放流的数量及方法。4.1.2 审批 经济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方案按放流水域管辖权限,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放流水域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增殖放流方案,依照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增殖流方案,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省

5、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增殖流方案,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报农业部备案;省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增殖流方案,由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1.3 监督与管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域特点等因素,在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放流规划、计划及批准放流方案。放流实施过程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苗种的质量进行技术鉴定与检疫,并对苗种的规格测量、计数、运输、投放的过程实施监督。4.2 统计与上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本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

6、、规格、时间、地点、标志放流的数量及方法、资金来源及数量、放流活动等情况统计汇总,于 11 月底以前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 技术要求 5.1 放流水域 增殖放流以水生动物资源衰退或生物多样性下降较为严重的公共水域为重点。水域环境应当适宜放流的水生动物生存,水质符合 GB 11607 的规定。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放流。5.2 放流水生动物 增殖放流的水生动物仅限放流水域土著原种、子一代苗种或受精卵。为保护本地水域水生生物的物种安全,同一水域内开展增殖放流应兼顾各品种类间的合理数量。5.3 水生动物来源 增殖放流的水生动物应当来自由省级以上渔

7、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水产原种场、良种场、增殖站、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利用财政资金或社会资金进行增殖放流活动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水生动物供应单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动物进行增殖放流。5.4 鉴定与检疫 5.4.1 鉴定 所有增殖放流的亲本、苗种均应通过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专家进行鉴定,符合 GB l7715、GB l7716、GB l7717、GB l7718、GB/T 5055、GB/T 99

8、56、GB/T 10029、GB/T 11776、GB/T 11777、GB/T 11778、GB/T 19783、GB/T 30030、SC/T 1040 的要求。无种质或质量标准物种的增殖放流,应经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食品伙伴网http:/ 10052009 5.4.2 检疫 增殖放流水生动物的检疫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按照 GB/T 15805 的规定执行。5.5 技术措施 5.5.1 放流准备 放流水生动物的亲本、苗种必须经过拉网等锻炼,以提高体质和对新水域适应能力。5.5.2 水生动物运输 水生动物应当带水充氧运输,运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h。5.5.3 放流 放流应选择在晴天进行,在上风头放流。放流前应对放流水生动物消毒。6 保护措施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放流前对放流水域的渔船及网具进行清理,并在放流后对放流水域采取不少于 24 h 的临时禁渔措施。7 效果评估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增殖放流的跟踪调查与效果评估。评估机构应在放流区域定期进行跟踪采样和对捕捞渔获物进行分析统计,并于每年的 11 月底前出具放流效果评估报告。或委托研究机构对标志放流的水生动物进行跟踪研究。食品伙伴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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