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APG鞍山品高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APG 0003S2013代替Q/APG 0001S-2011复合调味汁2013 - 07 - 16发布2013 - 08 - 16实施鞍山品高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APG 0003S20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本标准代替Q/APG0001S-2011复合调味料。本标准与Q/ APG0001S-2011复合调味料的主要差异:修改了产品名称;调整了标准结构;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鞍山品高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景光、王晓里。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AP 01-2005 Q
2、/AP 01-2008 Q/APG0001S-20117Q/APG 0003S2013复合调味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汁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运输、储存。本标准适用于复合调味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GB 2720
3、味精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461 食用盐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
4、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37 食品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材料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0783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5961 食
5、品添加剂 红曲红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1505 食品用香精QB/T 2845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卫生部(2010)第12号公告: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复合调味汁:用猪骨浓缩汁、酱油为主料,以食盐、食用植物油、白砂糖、味精、香辛料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辣椒红、红曲红、黄原胶、食用香精、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经勾兑、搅拌、加热、灭菌工艺制成的
6、液体调味料(风味鲜汁)。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猪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4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4.1.5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4.1.6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4.1.7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8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4.1.9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4.1.10 辣椒红:应符合GB 10783的规定。4.1.11 红曲红:应符合GB 15961的规定。4.
7、1.12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4.1.13 5,_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4.1.14 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应符合卫生部(2010)第12号公告。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色泽棕褐色或浅褐色、有光泽香气料香或麻香味滋味味鲜醇厚、咸甜适口状态稍粘稠液体、无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食盐(以NaCl计)/(g/100 mL) 20氨基酸态氮/(g/100 mL) 0.2酸价(以脂肪计)(KOH) /(mg/mL) 5过氧化值/(g/100mL) 0.25铅(以Pb计)/(
8、mg/L) 1.0总砷(以As计)/(mg/L) 0.5黄曲霉毒素B1/(g/L) 5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30000大肠菌群/(MPN/100mL) 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5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4.6.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标准规定。4.7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直径为10cm的白磁碟中,用玻
9、璃棒搅拌铺平,闻其气味,观察其色泽和体态,用玻璃棒蘸取适量样品,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酸价、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食盐、氨基酸态氮按GB/T 5009.40规定执行。5.2.3 铅按GB5009.12的规定方法测定。5.2.4 砷按GB/T5009.11的规定方法测定。5.2.5 黄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的规定方法测定。5.2.6 净含量按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 规定执行。5.3
10、.3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抽样以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10袋(瓶),5袋作检验用,5袋留样备查。抽样总量不少于 2L。6.2 原料检验原材料入库前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氨基酸态氮、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4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a) 新产品投产前;b
11、)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c) 正式生产中,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6.5.2 出厂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5.3 食品安全指标中的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不得复检。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7.1.1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1.2 外包装纸箱包装标示应符合GB 7718、GB28050的规定。7.2 包装7.2.1 包装材料 应符合食品安全有关标准的要求7.2.2 包装要求7.2.2.1 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7.2.2.2 直接接触食品的复合包装袋、塑料袋(瓶)应分别符合GB 9683、GB 9687的要求。7.3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存。7.5 保质期温度在30以下,相对湿度不大于75%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Q/APG 0003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