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OM Q/DYW济南市大禹王水厂企业标准 Q/DYW 0001S-2015代替 Q/DYW 0001S-2010桶装天然饮用水2015-09-30发布 2015-09-30实施济南市大禹王水厂 发布1Q/DYW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DYW 0001S-2010桶装天然饮用水。本标准由济南市大禹王水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桶装天然饮用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桶
2、装天然饮用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济南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清潘村)济南市大禹王水厂本单位院内地下300米深井水为主要原料,经过滤、杀菌、灌装制成的桶装天然饮用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T 5009.11
3、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检验方法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 行)环办2010132号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水源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 行)环办2010132号的规定。3.2 生产工艺水源水一级过滤(初滤)二级过滤(精滤)三级过滤(超滤)储水罐臭氧杀菌消毒紫外线灯杀菌自动灌装机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刷桶灌装封口检验合格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度/度 10GB/T 5750浑浊度/NTU 1状态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
5、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锶/(mg/L) 0.20GB 8537余氯(游离氯)/(mg/L) 0.05GB/T 5750四氯化碳/(mg/L) 0.002三氯甲烷/(mg/L) 0.02耗氧量(以O2计)/(mg/L) 2.0溴酸盐/(mg/L) 0.01铅(以Pb计)/(mg/L) 0.01GB 5009.12镉(以Cd计)/(mg/L) 0.005GB 5009.15总砷(以As计)/(mg/L) 0.01GB/T 5009.11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L) 0.005GB/T 8538阴离子合成洗
6、涤剂/(mg/L) 0.3GB/T 5750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0.002总放射性 /(Bq/L) 1.0总放射性/(Bq/L) 0.5表2 理化指标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大肠菌群/(CFU/mL)500GB 4789.3平板计数法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500GB/T 8538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3.6.1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2 净含量应按JJF 1070
7、规定的方法检验。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04、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5.1.1 组批同一天、同一规格、同一台灌装机灌装产品为一批。5.1.2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小于3桶,1桶用于检验,另外两桶留样备检。5.2 出厂检验 产品应以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水质发生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
8、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应对留样予以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6.1 标志6.1.1 产品标签上必须按GB/ 7718的规定。标志应符合GB/ T 191的规定。6.2 包装6.2.1 包装采用聚碳酸酯(PC)桶,应符合QB 2460的规定,包装必须封装严密。6.2.2 产品灌装后,包装物体必须端正,体外清洁,标签封贴严密。6.2.3 包装桶必须牢固与所装的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6.3 运输 6.3.1 产品运输工具应保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6.4 贮存6.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贮存。6.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6.4.3 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6.4.4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保质期为30天。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