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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D 0003 S-2013 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海藻菜.doc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2700988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9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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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DZD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ZD 0003S-2013调味海藻菜2013-08-23发布 2013-09-22实施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DZD 0003S-2013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的。本标准由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中安全性指标中的理化指标依据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制定,微生物指标参照GB1964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及产品实测值制定。 本标准由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咏梅。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DZD 0003S-2013调味海藻菜1 范围本标准

2、规定了调味海藻菜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调味海藻菜的生产、检验、贮存。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2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

3、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检验方法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643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

4、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 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调味海藻菜:以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及其它可食海藻为主要原料,经漂洗、脱盐,用食用盐、酱油、味精、辣椒、蒜、姜、香叶、香籽、花椒、大料调味,包装、杀菌等加工制成的各种风味的即食海藻菜。1Q/DZD 0003S-20134 要求4.1 原辅材料4.1.1 裙带菜、海带:应符合GB 19643的要求。4.1.2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要求。4.1.3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要求。4.1.4 食用盐:应符合

5、GB 5461的要求。4.1.5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要求。4.1.6 辣椒、蒜、姜、香叶、香籽、花椒、大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7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滋、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形态规则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盐分(以氯化钠计)/(%)4.5无机砷(以As计)/(mg/kg)1.5铅(以Pb计)/(mg/kg) 1.0甲基汞(以甲基汞计)/(mg/kg)0.3多氯联苯/(mg/kg) 0

6、.5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2Q/DZD 0003S-2013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3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4.5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SC/T 3009的规定。4.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查将样品置于白搪瓷内,在自然光下,采用目测、口尝、鼻嗅方法进行。5.2 理化指标5.2.1 盐分按GB/T 12457规定执行。5.2.2 铅按GB 5009.12

7、规定执行。5.2.3 无机砷按GB/T 5009.11 规定执行。5.2.4 甲基汞按GB/T 5009.17 规定执行。5.2.5 多氯联苯按GB/T 5009.190 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0 规定执行。5.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 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6.1 入库检验 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入库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 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与抽样3Q/DZD 0003S-2013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6袋作为检验和备样复检,总量不低于500g.6.3 出厂检验6.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质

8、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盐分、净含量偏差、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 型式检验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要求。6.4.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每半年应进行一次;d) 正式生产后,如原辅材料来源及主要生产设备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6.4.3 判定规则产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产品为合格产品。如有指标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品。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7.2 包装包装采用复合膜袋应符合 GB 9683的规定,其它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包装牢固,密封好,无渗漏。7.3 运输产品采用专用车运输。运输过程应防止挤压、摔跌,防雨、防晒、防高温,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装运输。7.4 贮存产品应存放阴凉、清洁、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与地面和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7.5 保质期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保质期为12个月。4Q/DZD 0003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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