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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D 0022-2015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华德公司 五菇枸杞汤料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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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SOM Q/JHD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华德公司企业标准 Q/JHD 0022-2015 五菇枸杞汤料粉2015-07-07发布 2015-07-20实施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华德公司 发布1Q/JHD 0022-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华德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华德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萍 李新胜 马超 古静燕 王朝川 孟晓峰。III五菇枸杞汤料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五菇枸杞汤料粉的技术要求、生产

2、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金针菇、枸杞、银耳、香菇、黑木耳、毛木耳为主要原料,经配料、干燥、粉碎、混合、分装、外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金针菇枸杞汤。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3、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检验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中隔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

4、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NY/T 960 脱水蔬菜 叶菜类 NY/T 1051 绿色食品 枸杞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金针菇 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2 枸杞应符合NY/T 105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3 银耳 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4 香菇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5 黑

5、木耳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6 毛木耳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2 生产工艺 原料检验配料干燥粉碎混合分装外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内容物为黄棕色滋味与气味具有本品正常的滋味和气味性 状内容物为粉末状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水分,% 10.0总砷(以As计)/( mg/kg) 0.5铅(以Pb计)/( mg/kg) 1.0镉(以Cd计)/(mg/kg) 0.5总汞(以Hg计)/(mg/Kg) 0.1表2 理化指标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

6、落总数,cfu/g 100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0霉菌,cfu/g 503.6致病菌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7、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适量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5.3.

8、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查。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

9、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

10、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分别符合GB 9683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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