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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KH 0001 S-2015 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 花色红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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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SOM Q/JKH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KH 0001S-2015代替Q/JKH 0001S-2013花色红糖2013-07-30发布 2013-08-10实施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4Q/JKH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JKH 0001S-2013花色红糖。本标准由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升宝。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花色红糖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色红糖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2、、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赤砂糖为原料,以大枣粉、阿胶粉、生姜粉、枸杞粉、山楂粉为辅料,经混合、包装而成的花色红糖。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

3、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最大限量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QB/T 2343.1 赤砂糖QB/T 2343.2 赤砂糖试验方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

4、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分类花色红糖按添加辅料不同分为:阿胶红糖、姜粉红糖、大枣红糖、枸杞红糖、大枣阿胶红糖、山楂红糖六种。3.1 阿胶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阿胶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阿胶红糖(阿胶含量0.01%)。 3.2 姜粉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姜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姜粉红糖。3.3 大枣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大枣粉、阿胶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大枣红糖(阿胶含量0.01%)。3.4 枸杞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

5、碎的枸杞粉、阿胶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枸杞红糖(阿胶含量0.01%)。3.5 大枣阿胶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大枣粉、阿胶粉、枸杞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大枣阿胶红糖(阿胶含量0.01%)。3.6 山楂红糖:赤砂糖经过挑选,添加经过粉碎的山楂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山楂红糖。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4.1.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2 赤砂糖应符合GB 13104、QB/T 2343.1的规定。4.1.3 大枣粉、山楂粉应符合GB 2762、GB 29921的规定。4.1.4 阿胶粉、枸杞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4.1.5 生姜粉应符合GB 276

6、2、NY/T 1073的规定。4.2 生产工艺原料混合包装检验入库。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棕红色或黄褐色滋味与气味香甜并具有轻微的辅料应有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性 状粉末状,无明显黑点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总糖/(g/100g) 80.0干燥失重/(g/100g) 3.5不溶于水杂质/(mg/kg) 30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 0.5二氧化硫(以SO2计)/(mg/kg) 70蛋白质/(g/100g)(仅限阿胶红糖) 0.01展青霉素/(ug/k

7、g)(仅限山楂红糖) 504.5 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螨不得检出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取1 kg产品,将其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总糖按QB/T 2343.2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干燥失重按QB/T 2343.2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不溶于水杂质按QB/T 2343.2规定的方法测

8、定。6.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二氧化硫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展青霉素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6.3 生物检验6.3.1 螨按GB 13104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检验人员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600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检。7.3

9、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总糖分、干燥失重、不溶于水杂质。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10、7.4.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关内容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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