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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ZB 0001 S-2012 贵州山珍宝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果汁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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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SZB0001S -2012 贵州山珍宝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ZB 001-2008Q/SZB 0001S-2012 果汁饮料2012-03-01实施2012-01-01发布贵州山珍宝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企业标准编制说明本标准果汁饮料是以生活饮用水、水果原汁(刺梨果汁、野木瓜果浆、杨梅果汁等)为主要原料,配以白砂糖、果葡糖浆、羧甲基纤维素钠(CMC)、柠檬酸、柠檬酸钠、山梨酸钾、安赛蜜、维生素C、食用香精等经过调配、灌装、杀菌而制成的果汁含量不低于10%的果汁饮料。本标准文本按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2、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参照GB10789饮料通则和GB19297果蔬饮料卫生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本标准由贵州山珍宝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山珍宝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立彬、田维胜本标准主要审核人:冉晓鸿、范怀焰、周祥红、陈立彬、田维胜本标准于2012年01月01日首次发布。II果汁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汁饮料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本标准果汁饮料是以生活饮用水、水果原汁(刺梨果汁、野木瓜果浆、杨梅果汁等)为主要原料,配以白砂糖、果葡糖浆、羧甲基纤维素钠(CMC)、

3、柠檬酸、柠檬酸钠、山梨酸钾、安赛蜜、维生素C、食用香精等经过调配、灌装、杀菌而制成的果汁含量不低于10%的果汁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 1904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

4、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6289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6782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素的测定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

5、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009.140 食品添加剂 安赛蜜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4754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GB 19297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3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水果原汁指用新鲜水果经破碎、打浆、未发酵或发酵的水果汁。3.2 果汁饮料指用水果原汁经调配而成的饮料。4 指标要求4.1 原

6、料要求果汁饮料应符合GB10791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中的相应等级的水果作为原料。4.2 感官指标产品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项 目要 求色泽符合产品品种应有的自然色泽。形态清汁产品(澄清透明),浑汁产品(混浊均匀),允许有少量果肉沉淀。气味具有相应果汁成熟水果的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g/100ml4.5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ml0.2总砷(以As计)/(mg/l) 0.2铅(Pb)/(mg/l) 0.05铜(Cu)/(mg/l)5锌(ZN)/(mg/l)5铁(

7、Fe)/(mg/l)15锡(Sn)/(mg/l)200锌锡铁总和/(mg/l)20二氧化硫残留量(SO2)(mg/l)10山梨酸钾(g/l)0.3安赛蜜(g/l)0.1其中: 锌(ZN)、铁(Fe)、锡(Sn)、锌锡铁总和/(mg/l)三项仅适用于金属灌装4.4 微生物指标4.4.1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灌装果汁饮料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4.4.2 其他包装的果汁饮料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10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菌(cfu/ml) 10酵母/(cfu/ml) 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

8、.5 净含量净含量及其允许负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净含量与允许负偏差净含量Q,ml允许负偏差百分数,%体积数,ml1002004.5200300930050035001000151000100001.546 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GB1904羧甲基纤维素钠(cmc)、GB/T6289柠檬酸、GB6782柠檬酸钠、GB/T 5009.140安赛蜜、GB13736山梨酸钾、GB 14754维生素C、QB/T 1505食用香精的标准和规定。 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5.1.1 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取50ml样品于

9、100ml洁净透明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目测其色泽、组织状态及杂质。 5.1.2 滋味和气味 取50ml样品于100ml洁净透明烧杯中,将温度调到室温,立即用嗅觉鉴别气味,用味觉品尝滋味。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1规定执行。5.2.2 总酸按GB/T12456规定执行。5.2.3总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方法测定5.2.4 铅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5.2.5 铜按GB/T 5009.13 的规定方法执行。5.2.6 锌按GB/T 5009.14的规定方法执行。5.2.7 铁按GB/T 5009.90 的规定方法执行。5.2.

10、8 锡按GB/T 5009.16 的规定方法执行。5.2.9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方法执行5.3 食品添加剂5.3.1 羧甲基纤维素钠按GB1904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柠檬酸 按GB/T 6289规定的方法执行。5.3.3 柠檬酸钠按GB 6782的规定方法执行。5.3.3 安赛蜜按GB/T 5009.140规定的方法执行。5.3.5 山梨酸钾 按GB13736规定的方法执行。5.3.6 微生素C 按GB14754规定的方法执行。5.3.7 食用香精 按QB/T1505规定的方法执行。5.4 微生物检验5.4.1 菌落总数按GB/T 4789.2的规定方法执行。5.

11、4.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的规定方法执行。5.4.3 霉菌、酵母按GB/T 4789.15的规定方法执行。5.4.4 致病菌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的规定方法执行。5.5 净含量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方法执行。6 检验规则6.1 抽样和制样6.1.1 检验批将原料相同、加工条件相同、同一批号的产品为一检验批。6.1.2 抽样数量。抽样数量见表5。表5批量(瓶)最少抽样量(瓶)1000(含1000)以下5100130006300150008500110000121000120000206.1.3 抽样方

12、法6.1.3.1 预包装产品抽样按表4规定的数量随机抽取规定的瓶数,原始样品总量不少于1000g。6.1.3.2 微生物检验的抽样按GB/T 4789.1的规定方法测定。6.2 出厂检验6.2.1 产品出厂前由质检部门按本标准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6.2.2.1 PET瓶装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2.2 易拉罐装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商业无菌。6.3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形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a)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b) 当

13、原料、工艺及设备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为需要时。6.4 判定规则6.4.1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产品,并且不得复检;6.4.2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按检验结果判为合格。6.5 复检规则除微生物指标的规定外,当其他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质量要求的规定或产生异议时,可加倍抽样复检,其中感官指标应组织3人以上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6.6 样品保存从抽取的产品样品中,2瓶产品用作留样保存,以便投诉备查,其留样产品必须保存到产品保质期满,方可销毁。7 包装、标签、运输、储存7.1 包装7.1.1 外包装用的瓦楞纸箱所用材料卫生要求应符合GB 6543的规定。7.1.2 内包装用的聚乙烯食品包装卫生要求应符合GB/T 9687的规定。7.2 标签按GB7718和相关要求执行。7.3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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