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L1608558-202-2007Q/TQ邹平天泉饮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Q 0001S-2015果味饮料2015-02-05发布2015-02-15实施邹平天泉饮料有限公司 发布1Q/TQ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邹平天泉饮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建元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Q/TQ 0001S-2015果味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味饮料的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工艺、检验方
2、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白砂糖、果汁主要原料,添加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AK糖)、甜菊糖甙、柠檬酸、柠檬酸钠、苹果酸、山梨酸钾、食用盐、柠檬黄、日落黄、焦糖色、胭脂红、橙味香精、桃味香精、苹果香精、柠檬香精、梨汁香精、菠萝香精等辅料,经调配、杀菌、灌装而制成的果味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
3、B 2721 食品盐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480.1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
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622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6782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甙GB 8817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GB 9688 食品用包装用聚丙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488 食品添加剂 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3737
5、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GB 25540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与定义3.1 苹果味饮料以生活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白砂糖、苹果浓缩汁、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AK糖)、甜菊糖甙、柠檬
6、酸、柠檬酸钠、苹果酸、山梨酸钾、食用盐、苹果香精,经调配、杀菌、灌装而制成的果味饮料。3.2 橙味饮料以生活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白砂糖、橙子浓缩汁、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AK糖)、甜菊糖甙、柠檬酸、柠檬酸钠、苹果酸、山梨酸钾、食用盐、柠檬黄、日落黄、橙味香精,经调配、杀菌、灌装而制成的果味饮料。3.3 梨味饮料以生活引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白砂糖、梨浓缩汁、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AK糖)、甜菊糖甙、柠檬酸、柠檬酸钠、苹果酸、山梨酸钾、食用盐、柠檬黄、日落黄、梨汁香精,经调配、杀菌、灌装而制成的果味饮料。3.4 柠檬味饮料以生活引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白砂糖
7、、柠檬浓缩汁、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AK糖)、甜菊糖甙、柠檬酸、柠檬酸钠、苹果酸、山梨酸钾、食用盐、柠檬香精,经调配、杀菌、灌装而制成的果味饮料。3.5 菠萝味饮料以生活引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白砂糖、菠萝浓缩汁、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AK糖)、甜菊糖甙、柠檬酸、柠檬酸钠、苹果酸、山梨酸钾、食用盐、柠檬黄、菠萝香精,经调配、杀菌、灌装而制成的果味饮料。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 4.1.1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4.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 的规定。4.1.3 果汁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4.1.4 乙酰磺胺酸钾(AK糖) 应符
8、合GB 25540的规定。4.1.5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应符合GB 12488的规定。4.1.6 甜菊糖甙应符合GB 8270的规定。 4.1.7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4.1.8 柠檬酸钠 应符合GB 6782的规定。4.1.9 苹果酸应符合GB 13737的规定。4.1.10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4.1.11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12 柠檬黄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4.1.13 日落黄应符合GB 6227.1的规定。4.1.14 焦糖色 应符合GB 8817的规定。4.1.15 胭脂红应符合GB 4480.1的规定。 4.
9、1.16 橙味香精、桃味香精、苹果香精、柠檬香精、梨汁香精、菠萝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水源水粗滤精滤去离子净化调配杀菌灌装封口检验包装入库。 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具有标示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滋味和气味香气协调,口感纯正,具有相应产品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质地均匀,无分层现象,允许稍带浑浊现象。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总酸(以一分子水柠檬酸计)/(g/kg) 1.0总砷(以As计)/(mg/L) 0.2铅(以Pb计)/(mg/L) 0.054
10、.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10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菌/(cfu/mL) 10酵母/(cfu/mL) 1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29921 执行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
11、法7.1 感官检验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洁净、干燥的100mL烧杯中,至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状态及杂质;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7.2 理化检验7.2.1 总酸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检验7.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7.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7.3.3 霉菌和酵母菌按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7.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4、
12、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7.4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8.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8.3 出厂检验8.3.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8.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感官指标、净含量、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4 型式检验8.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投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
13、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8.4.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8.5 判定规则8.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8.5.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9.2 包装9.2.1 产品内包装材料采用食品包装用聚丙乙烯成型品,应符合GB 9688标准要求。9.2.2 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规定。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9.3 运输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9.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9.4 贮存9.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