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YLL0003S-20114.2.3过氧化值:样品处理按GB/T5009.44规定的方法操作,按GB/T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4.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5无机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6镉:按GBT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2.7总汞:按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2.8亚硝酸盐:按GB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4.3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批组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每批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kg,中随机抽取不少于4个包装,样品数量不低于
2、2000克,分成两份,一份用于留样,一份用于检验。5.3出厂检验2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品管部门按本林准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过氧化值、净含量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当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断规则检验结果中有任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产品销售包装标识应符合GB7718规定,运输包装标识应符合GB191规定。6.2包装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