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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OT 0001 S-2012 食用菌罐头.pdf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2705603 上传时间:2023-08-23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1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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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C0T0001S-2012前言我厂生产的食用菌罐头是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挑选、清洗、分切、水煮(或油炸)、配料、装罐、密封、杀菌等工艺制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作为本企业组织生产、质量检验、贸易和仲裁的依据。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参照GB7098-2003食用菌罐头卫生标准的规定制定。其余指标根据罐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和产品实际制定。本标准由昌宁县田园镇偶塔食用菌罐头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饶勇。0/C0T0001S-20124.6.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

2、的规定。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8950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5.2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个独立包装样品,样品总数不得少于2000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3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固形物、食盐、商业无菌。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型式检验。a)当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余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6.1标志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适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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