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担保合同担保合同4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无视,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标准地承诺和履行合作。信任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办公室王秘书为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担保合同 篇1甲方借款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乙方担保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甲方向_申请借款,由乙方作为担保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详细合作方式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乙方对主债务人_与甲方间已于_年_月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其次条 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
2、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拖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第三条 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第四条 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局部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局部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见免除其责任。第五条 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情愿抛弃先诉抗辩权。第六条 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第七条 乙方不依约履
3、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全部债权之一局部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甲方:_乙方:_年_月_日担保合同 篇2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元整)。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那么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三、借款利
4、息为 零 利息形式。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淌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五、借款归还: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根底上确定是否延期。2、如乙方临时须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六、违约和违约处理: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运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局部或全部贷款。2、甲方运用借款造成损失奢侈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干脆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假
5、设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担保合同 篇3编号:甲 方(保证人):公司名称: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地 址: 账 号:乙 方(债权人):公司名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电 话: 传 真: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情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向乙方供给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
6、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交易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 ,币种为 ,本金额数额为(大写) ,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其次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全部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第三条 保证方式3.1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干脆向甲方追偿,甲方应马上向乙方清偿主债权。3.2假设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
7、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供给物的担保)的,或乙方觉察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业务逾期没得到保证,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向甲方提出申请,终止协议(合同),甲方退还双方手续费。甲方对乙方担当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担当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见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假设乙方因任何缘由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供给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削减,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削减。3.3假设甲方为主合同项下局部债权供给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局部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
8、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归还得余额担当担保责任。第四条 保证期间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4.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状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之日。4.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那么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5.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实力,自愿担当并履行保证责任。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
9、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5.3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5.4甲方向乙方供给的全部文件、资料均为真实、精确、合法、有效。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供给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5.6假设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那么甲方保证主合同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
10、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担当保证责任。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供给超越自身担保实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5.8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供给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5.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削减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改变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5.10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
11、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改变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实力的状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5.11假设甲方变更居处、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供给反映其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6.2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担当连带保证责任。6.3假设甲方为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时,乙方对甲方应当支付的款项有权在甲方
12、开立于 。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按划收当天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第七条 违约责任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担当连带保证责任。第九条 附那么 9.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居处等发生改变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
13、发送全部文书,视同送达?9.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9.3本合同项下采纳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9.4本合同甲方份及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9.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6乙方已实行合理方式提请甲方留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担保合同 篇4在国际贸易中,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日益受到合同当事人的青睐。然而,由于我国现行仲裁立法还有待完善,仲裁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于法无据的难题。例:甲为国内的买方,乙是国外一个清偿实力较弱的空壳公司,甲乙签订了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以中国的某
14、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条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戊与乙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三个担保合同都未约定仲裁,也没有援引或拒绝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甲到期不支付货款,乙能否对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这属于仲裁协议对担保人效力的问题,这里的.担保人指: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为债务供给抵押或质押的担保人。目前国内的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有很大争议。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在仲裁法领域,仲裁协议是根底,当事人自愿是原那么。担保人并没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强行拉入那么违反了担保人的意思自治。债权人申请或仲裁庭主动追加担保人进入仲裁程序,导致仲裁诉讼化,具有了非契约和强制性,也就违反了仲裁的本质。将担保人强行拉入仲裁担当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是不公允的,担保人丧失了选择正以解决方式的自由,对已起先的仲裁也丧失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自由。目前多数国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时?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那么对仲裁第三人有规定,在上例中债权人恳求仲裁庭追加担保人的情形中也须要担保人同意与债权人另签订仲裁协议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赞成方的观点有:公允合理期盼原那么。该原那么是现代合同法的说明原那么,即当合同内容发生异议须要说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