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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里甲制度在广西改土...——以上思州和养利州为重点_孙剑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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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昆明学院学报 年 月第 期().,.,.作者简介 孙剑伟,男,河南许昌人,广西财经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社会史、西南民族史。韦东超 明代广西土司地区的编户与赋役考略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唐晓涛 明代桂西土司的“城头 村”组织及赋役征发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李小文,胡美术 明清时期广西土司地区的里甲制度研究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唐晓涛 明代桂西土司的“城头 村”组织及赋役征发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明清时期里甲制度在广西改土归流地区实施情况研究 以上思州和养利州为重点孙剑伟(广西财经学院 新闻

2、与文化传播学院,广西 南宁)摘 要 利用地方志、碑刻、文书等资料对明清时期里甲制度在广西改土归流地区实施的大致情况进行梳理,并对上思州和养利州的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可以发现,明清时期里甲制度在广西改土归流地区的实施范围有限,推行过里甲制度并建立里甲组织的有崇善县、上思州、养利州和西林县。里甲制度在改土归流地区的推行,显示出朝廷在边疆基层社会组织上构建“大一统”局面的努力。上思州和养利州的情况分析展现了王朝制度和地方传统互动的生动方式,也彰显了地方传统的顽强生命力。研究证明,上思州和养利州都是在“田无顷亩”情况下推行里甲制度的,按照粮额摊派赋役,这堪称里甲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项创举。上思州的里甲组织彻

3、底贯彻了地缘原则,具有按村落编制里甲的特点。这与东南地区不按村落编制里甲的倾向具有明显差异。对明清时期里甲制度在广西改土归流地区实施情况的考察,有助于深化对明清时期广西改土归流地区基层社会组织变迁趋势的认识,对当下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治理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关键词 广西;里甲制度;改土归流;上思州;养利州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里甲制度是明代赋役制度的主干,由其蜕变而形成的图甲制度在清代依然影响广泛。里甲制度不仅在“内地”普遍推行,也对边疆土司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关于里甲制度对广西土司社会的影响,韦东超、李小文和唐晓涛等都做过讨论。韦东超认为,明代广西土司地区虽然已经普遍

4、编“里”,但这并不等于实施了里甲制度,里甲组织“甚至根本就不存在”。唐晓涛认为,没有确切证据表明明代广西土司地区如流官地区般进行了里甲编制。笔者赞同以上两人说法。李小文等认为,桂西土司地区自明初就已“开图立甲”,至明中叶里甲组织在广西土州县的乡村已普遍建立。此说没有严格区分土司地区和改流地区,考诸史实,难以成立。综合以上诸种说法,笔者认为里甲制度并没有在广西土司社会真正实行过。史料表明,里甲制度在广西原土司地区推行的时间是改土归流之后,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并尽可能提供较为翔实的个案分析。一、里甲制度在广西改流州县的推行范围位于左江腹心地带的太平府于洪武元年()改流,是广西改流地区最早建立的

5、流府,但所辖各属仍以土司居多。至迟在嘉靖前期太平府崇善县已经建立了里甲制度,这是可以确定的里甲制度在广西改流地区较早实施的记录。至于崇善县的里甲制度具体如何运作,尚无史料可资研究。除崇善县外,可孙剑伟:明清时期里甲制度在广西改土归流地区实施情况研究历史学以确定实行过里甲制度的改流地区还有同属太平府的养利州和隶属于南宁府的上思州。这 个州县都是明前中期就已经改土归流的地区。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改土归流地区一定会推行里甲制度。万历 广西通志 中有太平府所辖 个改流州县(左州、养利州、崇善县、永康县)“条编银”数量的记载。尽管“条编银”的起源和里甲制度有密切关系,但在弄清楚太平府改流州县“条编银”的编

6、派和征收方式之前,恐怕还不能以此作为这些州县建立里甲制度的充分证据。右江地区最早把“里”作为基层行政单位的当属思恩府,不过实行的时间相当短暂。据嘉靖 广西通志 载,明正统年间,思恩军民府“编户二十里”。此处之“里”是当时广西土司地区普遍存在于官府文书上的编户单位,而非实际的基层行政组织。要到思恩府于弘治末年改流之后,具有基层行政组织特征的“里”才得以建立。明武宗实录 正德六年()七月癸酉条有“白山等十四堡,改编里甲”的内容,这只是朝廷的决策,并不意味着思恩府立即就建立起了里甲组织。实际的变革发生在第二年,并因此引发了地方叛乱:思恩先年既诛岑濬,其恶目未有除者,一从土俗宽处,所以夷民顽犷。正德七

7、年内,一二监生之词,开设里分,叛者数起,由处之无方、变之太骤故也。据思恩军民府知府吴英禀称:今本府地方十四里,已被岑猛唆反六里,其八里人民,亦内怀异心,外相观望。据罗倖里里长谭亨走报:本年五月十一日三更时分,被田州府官族岑关同思恩府反目梁缔、赵珦等三千余众前来攻劫本里地名皮大村,杀死男子一人,虏去男妇九名口,牛马、禾把、家财等件不知其数。综上所述,思恩府于弘治末年改流,朝廷于正德六年做出在当地推行里甲制度的决策,实际建立“里”制却是在正德七年。新设置的“十四里”与改流前的“二十里”无论在数量上还是性质上都不相符。从“里长”的设置来看,思恩府改流后设立的“里”显然具有基层行政单位的性质。不过,新

8、设的“里”的运作方式并不清楚,“里”下是否设“甲”也不清楚,因而无法肯定是否建立起了里甲组织。右江上游地区泗城一带各土司在清前期全部改流。康熙 西林县志 载:(康熙)四年,将上林长官司旧地改流建县,名为西林县,治在(上此下旦)角村。改十二甲为六里一甲,共编六十六冬,统村六十有三,隶思恩军民府。这里所谓“冬”,正是里甲之甲。以“冬”的名称代替里甲之甲,在明清时期的广西地方文献中并不鲜见。杨园章认为,“冬”是广西部分府县用来指代里甲赋役制度的一种地方性表述,并推测“冬”这一名称的来历与赋税交纳的季节在冬季有关。无论起源如何,“冬”的名称显然有助于将“里甲”之“甲”与“保甲”之“甲”明确区分开来,而

9、不致混淆。康熙 西林县志 的这则材料说明,康熙初年改流而建的西林县确实建立了里甲制度。关于这一制度在当地如何运作,缺少可资分析的史料。从清代相关碑刻资料来看,西林县的里甲制存在的时间似乎并不长。雍正五年()所立的 详奉院、道、府各宪禁革陋规碑记 显示,当时西林县的各项摊派款项是以“亭”为单位征收的。镇安土府于康熙二年()改流,雍正七年()升流府。改流之后的镇安府及所辖各属没有实行里甲制度,乾隆 镇安府志 有明确记载:凡州县皆分四乡,编户爲都图里甲,独镇郡诸属民不编户,境不分乡,仍沿土俗而不变,盖因俗以治之也。有谓甲者、峒者、寨者、庄者、院者、方者、图者、城厢者,以附近之村丽之,纂其万历广西通志

10、 影印本 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嘉靖广西通志:卷五十(外志一)明嘉靖十年刻本姚镆 东泉文集 影印本 济南:齐鲁书社,:嘉靖五年,笔者注。姚镆 东泉文集 影印本 济南:齐鲁书社,:康熙西林县志 影印本 北京:中国书店,:杨园章 再论广西罗城仫佬族社会“冬”组织的来源 中国文化研究,():王熙远 桂西“三林”碑刻、状文一束 广西民族研究,():昆明学院学报 年 月第 期()次,曰厢村。综上所述,明清时期里甲制度在广西改流地区的实施范围很有限,可以肯定推行过里甲制度并建立有里甲组织的有崇善县、上思州、养利州和西林县。清代改流的州县大多已经不再推行里甲制度。与前朝相比,清朝更倾向于沿用当地既有的赋役

11、征派方式并因时因地加以改革。与崇善县和西林县里甲制度有关的史料较为稀缺,难以深入探究。上思州和养利州的相关史料则相对丰富,可做深入一点的分析。二、里甲制度在上思州的实施广西土司主要分布于山深林密、地形险恶的桂西山区,清丈土地非常不易。明代桂西土司地区缺乏可靠的田亩数字,甚至从未尝试建立可靠的土地登记制度。这种情况直到清前期也没有大的改观。要在这样的地区推行里甲制度,殊非易事。这里将以上思州为例探索里甲制度是如何在这种特殊的环境条件下运作的。上思州本为土州,明初隶思明府。明弘治十七年(),“土官以罪诛灭,改为流官,属南宁府”。嘉靖时期,“(上思州)编户凡三里,领厢四、乡四”。相比较南宁府所属其他

12、流官州县,上思州的税粮非常之少:“本州土酋时粮只十石。洎改流,同知曾昺申请增定粮额六十七石,岁征四十六两九钱。迁隆峒黄恺等后先越占六石五斗”。至于徭役名目,上思州和其他流官州县一样分“银差”“力差”两大类,只是具体项目有所不同。“岁榷、岁用、力役俱嘉靖二十二年经知州闵宜励会同通判王廷臣议处,申本府朱黼、分巡道佥事冯徽祥允刊榜,示为定规。”力差之“楼夫”项下注曰:“(上思)州刍里甲,凡例仪仗、迎春、进表、公会、庆事,皆其执役。”按:刍,疑书手在誊写底稿时将草书“無”字误认为“刍”字而致讹舛。结合“(上思州)氓无里甲”的记载,可以肯定,上思州直至嘉靖末期尚未建立里甲制度。尽管如此,其“银差”“力差

13、”徭役名目的设置却明显显示出一种“内地化”的趋势。嘉靖时期,上思州的徭役制度明显呈现出一种新旧交替、融合的现象,与南宁府其他流官州县最大的不同有两点:一是土目名色的保留,二是“徭兵”的设置。关于土目名色的保留,史载如下:(上思州)每岁佥点管兵五人(老人一、目老二、头目二),管粮三人(老人、目老、头目各一),管夫二人(目老、头目各),四门总甲四人(俱头目),巡哨五人(三等头目四、四等头目一),管偏村一人(四等头目),巡栏二人(四等头目),管楼四人(三、四等头目各二),二街坊总甲一人,菜园村总甲一人。(右自管兵而下诸色人役,俱以州之老目序点充之,无工食,终岁乃更)所谓“管兵”“管粮”“管夫”,大概

14、相当于流官衙门“六房”中兵房、户房、工房房书的职务;“巡哨”“巡栏”“管楼”应系管理兵丁的小头目;各种“总甲”应是具体分管某一地域治安等事务的差事。这些职务显然具有相当的地位和权力,而不是贱役(力差名目下的差役才是贱役),所以才“俱以州之老目序点充之”。这些老目应是土司时代形成的土目群体,他们显然还保留着旧的名头(老人、目老、头目),想必在地方上仍然保有土司时代已形成的特殊利益。“每岁佥点”土目任职的办法从何时开始,是否土司时代既已形成的做法,尚不得知。上思州“徭兵”设置情况:上思州自弘治末年改土置流,氓无里甲,唯随粮制兵,曰徭兵,无事归农,遇调动众。额兵一百八十名,加调二十名。嘉靖十四年,督

15、府姚公加调三百,合兵为五百,佥头目五人为五部,岁羁縻之,寝于农,以俟征檄,自此为例。是为听调之兵。四乡一十九堡,各集兵百人,亦分为五乾隆镇安府志 影印本 南京:凤凰出版社,:韦东超 明代广西土司地区的编户与赋役考略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嘉靖广西通志:卷五十(外志一)明嘉靖十年刻本嘉靖四十三年南宁府志 影印本 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嘉靖四十三年南宁府志 影印本 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嘉靖四十三年南宁府志 影印本 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嘉靖四十三年南宁府志 影印本 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嘉靖四十三年南宁府志 影印本 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嘉靖四十三年南宁府志 影印本

16、 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孙剑伟:明清时期里甲制度在广西改土归流地区实施情况研究历史学部,如保甲之法,随村大小、丁夫多寡。一村有警,九村合援,曰乡兵。堡各有长,岁佥巡哨头目五人分总之。是为保甲之兵。这里的徭兵专指“听调之兵”,有“额调”“加调”之分,朝廷设有定额,是土司时代就已存在的兵制,广西大部分土司都有此类土兵。“随粮制兵”表明,徭兵的佥派是以税粮为标准的,有粮则有地,既要纳田赋,又要承担兵役。所谓“保甲之兵”与“听调之兵”有别,“随村大小、丁夫多寡”以为佥派标准,其职能重在守御地方,故又称“乡兵”。虽遥隔数百年,上思州的“保甲之兵”和王安石力推的保甲法之精神却高度一致。关于上思州里甲制度的明确记载,始见于康熙 上思州志:所谓四乡者,即四里,所谓冬者,即他处之甲也。至于上思州里甲组织始建于何时,尚无直接证明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明万历晚期上思州的赋税结构中出现了“四差”的名目:万历四十七年也,通共米(指额编秋粮米,笔者注)六十八石四斗五升二合四勺零,内除官学田米一斗四升零例免四差外,余俱一例征银。其六十八石三斗零,每石征四差银二十四两零二分零七毫五丝零。这一时期的上思州还发生了一件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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