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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讼标的基础论_曹志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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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事诉讼诉讼标的基础论曹志勋*内容摘要: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核心概念与研习难点。应辨析诉讼标的与理论上抽象的民事之诉、当事人具体追求的诉讼请求与对应事实上发生的诉讼程序的诉讼三个概念的差别。围绕诉讼标的的诉讼法问题主要是诉讼标的的概念和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同时诉讼标的理论也与诉的系属、合并、变更和既判力等更具体的理论问题密切相关。实体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是适用诉讼标的理论的典型案件,需要了解旧实体法说、诉讼法说和新实体法说这三种代表性学说,其分别以实体法或者诉讼法上的因素作为识别诉讼标的数量的标准,但也都分别存在理论解释不周延或者不清晰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上,司法解释中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

2、新的事实的认定是三个关键问题,解决实务问题时也需要考虑配套制度的协同。最后,博智案是近年来最高法院参与处理诉讼标的问题的系列案,其体现了诉讼法说的观点,更值得我们作为进一步观察的样本。关键词: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民事裁判;给付之诉;请求权竞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076(2023)01-0134-14DOI:1019563/jcnkisdfx202301011民事诉讼法学是一个较为抽象的学科,针对的是法院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产生的脱离生活事实、又由此提炼和升华的问题。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把一些生活和学理上的价值判断融入生活事实的缝隙。但是,诉讼毕竟是远离日

3、常生活的情形。其中,在理论学习与实务操作中常常令人产生“畏难情绪”的,是民事之诉的基础理论以及其中围绕诉讼标的理论展开的学术讨论。诉讼标的问题涉及的具体内容比较庞杂,作为审理过程和法院裁判的对象,其与整套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体系都有直接关系。同时,这也会反射到司法实务中法官与律师对法定要求的理解上,与司法实践中对裁判质量的追求、依法裁判的要求密切相关。为此,本文选择民事诉讼标的基础论为题,尝试由浅至深做提要式介绍与提示性探索。一、诉讼标的理论中的基础概念(一)民事之诉讨论诉讼标的理论,就不得不首先关注民事诉讼中更基础的诉与诉讼请求的内容。就诉的定义而言,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审判

4、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主张或者权利主张的诉讼行为。这431*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 2018 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民事诉讼标的识别的诉讼法进路研究”(项目编号:18CFX033)的研究成果。作者感谢孙隆德、刘士豪、廖振宇和李滕同学在文章写作和修改过程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代表性观点,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 5 版),法律出版社 2019 年版,第 187 页。一定义包括了当事人和法院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定的法院选择、法律与权利主张、诉讼行为等多个概念。上述定义接近德国的司法请求权说下对诉的理解,这与诉权概念存在关联。在此定义之下,首先,诉是一个抽象的申请

5、,以判决作为载体要求法院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其次,从诉讼行为的角度来看,作为诉讼行为的诉及其提起不能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就其形成审判对象的效果而言),而是需要法院给予回应来产生效力,其生效方式类似于民法上的负担行为(就其物权变动的效果而言)。比如,起诉还需要法院审查和受理,而不是自身就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在理论上一种常见的划分诉讼行为的方式是,将其区分为与效行为(可以自行产生诉讼法效果)和取效行为(不能自行产生诉讼法效果)。最后,在判决和诉的关系上,判决应当回应诉。双方当事人因起诉获得就判决的(司法)请求权,法院应当对请求给予回应,对应的判决有程序性和实体性判决两种。程序性判决发生在诉不合

6、法、不满足诉讼要件,不应当/无法作出实体判决的情况下。这在我国可以理解为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而实体性判决则对应民事司法对实体上的请求权或法律关系的判断本身,需要直接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的概念在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上处于核心地位,是因为很多民事诉讼上的理论讨论都围绕这一概念而展开。诉的这种重要性也使作为民事之诉的要素(之二)的当事人和诉讼标的概念同样重要。作为诉讼行为最核心的处理对象,诉也是诉讼程序各阶段处理的核心内容,并且反复涉及理论上抽象出来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无论在学理上如何选择具体的法律关系学说,民事诉讼调整的核心内容都是以下三种关系: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各主体和诉之间的关系以

7、及当事人的关系。换句话说,除了各个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要注意诉讼主体与诉讼客体(诉/诉讼标的)的关联。此外,民事之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这三种类型又可以被称为不同的权利保护形式。这样的分类依据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参考民法上对于当事人引发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认识,可以理解为诉讼行为的效果意思),法院作出相应类型的裁判也具有不同的效力。更准确地说,诉的类型取决于提起这个诉的当事人的意思,看他寻求权利保护的形式是确认、给付还是形成。其中,由于给付之诉在民事诉讼中的影响最显著,我们对诉讼标的的讨论也主要围绕给付之诉中的诉讼标的的识别进行。至于不同诉的

8、类型的共性与特殊性,本文囿于主题就不再详细展开了。(二)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诉的声明是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实现的、具体的请求内容,也可以被称为实体请求。诉的声明源自德语中的概念(即诉的申请)和对日语翻译的转译,比如给付特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返还特定物,请求确认或者撤销某项法律关系。“诉的声明”这一概念是形式化的,不关注请求是基于什么法律依据,如合同、侵权或者不当得利。与此相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请求目标)不仅指向当事人要求给付 5 000 元的要求(这就是一项诉讼请求),同时包括当事人是基于不当得利还是买卖合同的法律基础而请求。结合实务中的起诉状和裁判文书,诉讼请求可以被理解为当事人要求的具体内容,比

9、如在起诉状中当事人分行陈述的请求的内容,可能包括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本方交付的设备、要求按照合同金额赔偿损失等。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不能被理解为诉讼请求的内容,因为根据案件的胜败结果分配诉讼费用是法院本来就应该处理的事项。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诉讼费用,法院均应当依职权加以分配,从而不属于限制法院审判范围的处分权主义的范围。同时,在被较多关注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531民事诉讼诉讼标的基础论我国法律下诉讼要件的框架,参见周翠: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判例与学说,载 人民司法(应用)2022 年第 16 期,第 93 页。实务中加以区分的典型性裁判,参见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诉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黄素华、孟凡悦、辽宁裕海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 605 号民事裁定书。参见江伟主编、傅郁林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 3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3038 页。参见曹志勋:民法典 背景下民事给付之诉的原理与认定:以给付的内容为核心,载 南大法学 2021 年第 5 期,第 125141 页;曹志勋:论我国法上确认之诉的认定,载 法学 2018 年第 11 期,第 4560 页。被告也可能有诉讼请求。除了被告可能提出的反诉之外,被告其实就原告的每一个请求都有一个隐含对应的请求,即向法院申请驳回原告提出的诉讼

11、请求。学界对诉讼请求这一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和用法,在 民事诉讼法 的条文中也出现了多个关于诉讼请求的表述,比如法条中提到“变更诉讼请求”“具体的诉讼请求”“共同的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等等。这些用法似乎不能完全契合本文的前述理解,而是指诉讼标的。相关规范可能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等同,使得诉讼请求具有双重含义,即具体的请求内容(诉的声明)和作为案件整体的审理对象(诉讼标的)。笔者认为可以不过多纠结这两个概念的准确含义(追求“非黑即白”式的答案),不同的使用者对概念的理解可能经常变换采用广义或狭义的方式。如果我们承认在学术讨论中“诉讼请求”概念可能分别在广义或者狭

12、义的意义上被不同作者使用(客观状况的描述),那么可以进一步说广义的诉讼请求等同于诉讼标的,狭义的诉讼请求等同于前述的诉的声明。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如后详述,诉讼标的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权利要求和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三)诉与诉讼最后,在术语使用的意义上我们也要区分诉与诉讼概念。简单说,诉讼是我们所讨论的、事实上进行的诉讼程序本身,诉则是理论上抽象出来的概念,用于切分一个诉讼或者不同诉讼之间的不同审判单元的工具。一个诉讼当中可能存在多个诉,这可能构成后面谈及的相同当事人之间的诉的客观合并,也可能是一方当事人内部有多个人的共同诉讼,还可能是由第三人提起的、针对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之诉(有独立

13、请求权第三人)。此外,有的理论观点认为,诉讼的概念要广于程序的概念,因为其中可能包括与实体问题相关的处理规则;为了简明讨论这里的基础理论问题,我们姑且将诉讼与程序等量齐观,或者统称为“诉讼程序”,或者说更一般意义上的“案件”。区分诉讼、诉与诉讼请求概念的实践意义在于明确讨论对象。一个诉讼案件中可能有多个诉,也可能只有一个诉,这取决于识别诉的数量的标准。此时,就需要判断一个诉讼中有几个诉讼标的,适用后述诉讼标的的识别理论。诉讼进行中也可能发生诉的变动,比如更换请求权基础导致诉、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变更时,诉讼案件此时仍然还是同一个,还是原来的案号、法院、法官和当事人。特别是,不仅原告方可以变动一个

14、诉讼中的诉,被告方也可以主动或者经法官释明,通过提出反诉改变一个诉讼中诉的数量。通常而言,诉讼可以被理解为与特定的案号相连,但是毕竟案号只是为司法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除了一个诉讼在一审、二审、再审的不同审级中分别对应不同案号外,例外时一个诉讼中也可能包含若干独立存在过的案号(考虑因重复诉讼而移送案件导致多个诉讼事后合并为一个诉讼的情形)。同时,一个诉中也可能同时包含多个诉讼请求,比如同时返还多个物,需要分写为多项请求;将来在原告胜诉时,也对应着判决书判决主文(即法院判定的内容)中不同的判项,从而在需要时获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得以实现。二、诉讼标的理论的问题与场景(一)围绕诉讼标的的诉讼法学问题如

15、前所述,诉和组成诉的当事人与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核心概念。诉讼标的问题不仅对应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处分权主义,涉及可能成为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请求权基础,同时关系到进一步审理中的事实认定问题。对比而言,请求权基础及其竞合是实体法问题,诉讼法则关注在实体法上的划分之外,存在几个审判单元即诉讼标的的问题。对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存在多个请求权。如果发生请631法 学 版20231参见任重: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载 中国法学 2021 年第 2 期,第 257258 页;曹志勋:民事立案程序中诉讼标的审查反思,载 中国法学 2020 年第 1 期,第 287292 页。参见陈刚

16、:民事实质诉讼法论,载 法学研究 2018 年第 6 期,第 136 页。从对诉讼法问题讨论的便利出发,如无特别区分,请求权基础竞合与请求权竞合的概念被等同适用。求权竞合时只能择一提起诉讼,那么一方当事人根据其中一项请求权基础起诉但是败诉时,是否可以进一步提起另一项请求权、这是否会构成重复起诉?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司法实践在诉讼标的的识别问题上倾向于采取何种诉讼标的理论?这都需要对诉讼标的问题更加深入的理解和研究。围绕诉讼标的的概念本身主要展开了两个诉讼法问题,即诉讼标的的概念及其识别标准。诉讼标的的定义应当包含当事人和法院的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其理解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权利要求和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除了不强调当事人的要素外,这一定义与诉的定义没什么区别,因为诉的要素就是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以及一般认为应当包括的诉讼理由。与定义问题相区别的是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用来明确此诉的范围和区分此诉与彼诉。关于诉讼标的的学说众多,考虑的因素包括实体法律关系、实体请求权、诉讼请求、原因事实等。同时,诉讼标的的判断需要考虑是针对所有相关问题领域都适用同一的标准(统一论),还是区分不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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