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流通经济(2023年4月,第37卷第4期)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April 2023,Vol.37,No.4)收稿日期:2023-02-20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非常态缔约规则之类型化与合同法体系重构研究”(19BFX114)作者简介:王振宇(1993),男,河南省安阳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平台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平台服务协议为中心作为当前极具活力和前景的经济形态,平台经济不仅是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推动力量,而且在拓展消费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互联网百强营收达
2、4.58万亿元,平台经济总体规模有望在2030年达到100万亿元 1;同时,平台消费者数量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如视频平台的消费者数量在2021年6月已达到9.44亿人 2。相较于传统经济模式,平台经济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海量数据和优势算法为基础而形成的程式化、规模化和高效化的线上交易模式。平台固然能够随时随地为数量庞大的消费者提供各种类型的服务,在改善消费者体验的同时促进消费社会的纵深发展,但也诱发了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待解难题。一方面,平台经济模式运行的技术性和内容的复杂性,极大地强化了平台对消费者的信息优势;另一方面,在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缔约便捷性和规模化显著提高的背景下,侵害消费者权利可能
3、导致的系统性风险明显加剧。如何在平台经济中贯彻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理念,无疑成为当前理论研究的焦点议题。在司法实践中,平台消费者权利保护往往表现为消费者与平台法律关系的纠纷。如在涉互联王 振 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摘 要:平台服务协议是平台连接消费者的主要渠道,也是平台经济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要场域。平台经济运行模式的特殊性和缔结平台服务协议的便捷性,使得平台服务协议中消费者权利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对40份平台服务协议文本的实证考察表明,以限制账号权属、制造信息差距、逃避经营风险和设置救济障碍等为典型的不公平条款,在当前各类平台服务协议中普遍存在,现行法也因此陷入了消
4、费者权利保护的数字化困境。此种困境的根源在于,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基础关系存在非均衡性,而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这种非均衡性持续加剧:在主体层面,平台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垄断趋向,消费者处于被动接受保护的状态,双方在服务协议缔结的过程中不具有对等性;在内容层面,平台服务协议内容的烦琐晦涩和频繁变更加剧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规制层面,现行法的规制理念与制度体系未能获得理想的效果。破解平台服务协议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困境,应在主观上适度修正平台经济中消费者“弱而愚”的人像假设,激发消费者群体“为权利而斗争”的主体性意识;客观上,一要采取措施降低维权成本,为平台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创造条件;二要重视发挥预防
5、性行政规制的优势,弥补司法规制的固有局限;三要激活平台对服务协议的提示说明义务,以解决消费者与平台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关键词:平台经济;平台服务协议;消费者保护;磋商对等性障碍;行政规制中图分类号:F1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66(2023)04-0116-13doi:10.14089/11-3664/f.2023.04.011引用格式:王振宇.平台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流通经济,2023(4):116-128.116网典型案例“宋某诉浙江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中,对案件中消费者所主张的虚拟权益的认定与处置,必须结合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进行判断。
6、而且,消费者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与平台服务协议密切相关。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信息公示、公平交易和提示说明等义务,旨在缩减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强调行政机关对平台经营行为的监管和引导,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机制、建立在线纠纷处置机制等。这些消费者保护措施都可以在平台服务协议中找到对应内容,因而平台经济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平台服务协议中权利义务分配的合法性问题。据此,本文立足于平台消费者保护的研究动态和对平台服务协议的实证考察,分析平台消费者权利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并
7、提出相应的破解对策,以期对后续的立法完善和司法裁判有所裨益。一、平台服务协议: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新场域(一)平台经济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风险平台经济的构建原理和运行逻辑与传统经济模式差异明显,消费者权利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从平台经济的特殊构造出发,易宪容等 3 认为,平台是借助“算法+数据”方式来解决传统经济中的信息约束和认知约束问题,以求对社会资源进行系统整合,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有鉴于数据在平台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曹阳 4 认为,平台经济的本质是数据流通和整合,尽管在数据获取方式上基本相同,但数据利用模式的差异最终决定了平台的不同类型和发展趋向。李凌 5 基于平台经济运行的视角认为,有别于
8、传统经济下交易双方的随机性接触,平台经济需对交易的主体和需求等进行整合以形成信息纽带,以便提高信息流动的效率和降低双方缔约成本。陈兵 6 更进一步指出,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互补和协作关系,前者在信息数据处理方面具有强大优势,后者则掌握着丰富的线下资源和消费需求,平台经济通过线上线下资源供需的有效匹配,满足经营者及消费者的需求,扩展传统经济活动的时空范围。在某种意义上,平台经济就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实体经济为镜像而构造的高效率、低成本和大规模的经济运行体系。得益于平台经济的特殊性,平台服务有效降低了时间、空间、数量和成本等因素对平台发展的影响,在改善消费者体验的同时也促进了消费社
9、会纵深化发展。然而,在平台服务过程中也产生了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待解难题。其一,平台经济模式运行的技术性和内容的复杂性,极大地强化了平台对消费者的信息优势。诚如应飞虎 7 所言,信息不充分或不对称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降低市场的运行效率。平台通过数据收集、分析等方式刻画消费者的数字人像,能够对消费者精准推送商品或服务,而商品或服务本身的信息并未向消费者充分展现。其二,随着平台与消费者缔约之便捷度和规模化的提高,作为平台服务对象的消费者群体范围急剧扩大,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风险显著加剧。其三,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消费者保护处于相对滞后状态,为避免抑制平台经济活力,当前我国平台消费者权
10、利保护遵循着抽象性保护理念,即明确平台消费者保护的立场,但对平台消费者权利的类型和内容尚未展开。倘若不能准确把握平台经济的发展规律,就无法解释平台经济中的各种现象,据此设定的监管方案不但无益于消费者保护和社会福利增加,还会阻碍培育出更为有效的治理模型 8。故在平台经济背景下,如何恰当而有效地落实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理念,是当前理论研究中不可忽视的议题。(二)平台服务协议中消费者保护的理据作为平台连接消费者的主要渠道,平台服务协议在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上首当其冲,以其为支点推进消费者权利保护具有现实可行性。首先,从规范演进看,格式合同规制因应消费者保护政策的需要而展开,作为数字化格式合同的平台服务协议
11、,与消费者权利保护具有天然的相关性。因此,平台服务协议对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平台消费者和维护公平交易的网络秩序皆具重要意义 9。其次,平台服务协议载明了平台与消费者权利义务的配置,有助于将抽象的消费者权利保护进一步具体化。譬如,平台服务协议篇幅117冗长、术语晦涩且不乏技术性条款,设定平台的提示说明义务即可促进交易双方信息对称 10,也可在平台违反该义务时提供明确的请求权基础。最后,平台服务协议是落实消费者保护之法政策的制度工具,通过立法、司法等规制手段保护消费者权利时,规制的对象往往仍需落脚于服务协议。如李延枫 11 以信息监管为例指出,平台通过服务协议将监管义务转化为合同义务,从而实现对消
12、费者言论的直接规制。可见,平台服务协议在解决平台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上具有核心优势,学界对此则主要从模式选择和具体措施两个层面提出对策或方案。在模式选择层面,协同治理逐渐取代民法治理成为平台消费者保护的共识。从传统民法治理逻辑看,平台服务协议治理本质上是格式合同的规制问题,通过程序性控制与实体性控制即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其中的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 12,但这种进路无法全面回应格式合同的数字化转型。平台服务协议是政府、平台和消费者相互合作与博弈的产物,反映了网络时代平台规范的特点和要求,但其核心仍在于满足平台自身的利益和要求 13。因此,仅仅仰赖市场竞争和传统规制力量是不足的,有必要引入公法的价值目标
13、和规制手段。具言之,立法对服务协议的监管应基于平台发展的客观情况,而平台在制定服务协议等规则时应遵循基本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标准,法院则应继续承担对协议中不公平条款的司法审查义务 14。协同治理模式实现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救济的纵向调整,规制手段创新则丰富了平台服务协议的横向治理。如朱战威 15 结合平台经济领域“免费模式”的规制困境,提出从技术创新视角寻求反垄断规制的模式构建,其中对平台经济的类型化规制具有启发意义,如可根据用户黏性将平台划分为用户依赖型和用户自主型,分别采取针对性的规制措施。在具体措施层面,学者根据平台服务协议的不同内容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方案。譬如,王红霞等 16 提
14、出应强制增加服务协议中的平台义务,禁止平台任意终止服务或对消费者课以过重的举证负担,对涉及人身利益等特殊条款设置更严格的同意规则,并考虑为消费者提供自由、无成本的退出条款等。张佳红 17 以平台借助服务协议实施封禁行为为例,认为这不仅阻碍了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实现,还会影响消费者福利的增进,应通过创设消费者独立诉权、完善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等方式,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还有学者以平台在服务协议中享有的单方变更权为例指出,电子商务法 中征求意见与先期公示缺乏真正的约束力,导致平台的提示说明义务功能被不当遮蔽,故有必要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强化对平台单方变更权的内容控制,明确并分类分级设置平台的特
15、殊提示义务等 18。然而,在规制措施上,上述研究大多着眼于平台服务协议中具体条款的内容及缺陷,未能以实际问题为导向构建整体性的研究视角与思路。这种阐释固然符合平台经济中消费者权利抽象性保护的理念,但由于没有植根于服务协议的规制理念和原则等内容,不免导致在平台消费者权利保护上存在体系性缺失和可操作性匮乏等问题。二、困境表现:平台服务协议的权利义务失衡作为格式合同与数字经济深度结合的产物,平台服务协议条款的典型特征是将格式化形式作为数字化内容来表达。相较于传统的格式消费合同,消费者保护之法政策目标在平台服务协议中的表达方式和贯彻路径显然有所不同。申言之,平台服务协议引发的消费者权利保护难题,不仅表
16、现为对平台消费者权利的个别侵害,还表现为对消费者群体权利的规模化侵害;不仅来源于固有磋商对等性障碍可能引发的侵害,还来源于平台利用技术优势对消费者权利实施的技术性侵害。然而,这种格式合同数字化发展对消费者保护造成的结构性风险,在现行法体系中能否得到有效规制之根本问题,理论上多语焉不详。有鉴于此,分析和探讨平台经济环境下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必须基于对平台服务协议内容的考察。本文将当前常用的平台按照使用场景和目的划分为社交类、娱乐类、购物类、教辅类和生活类5种类别,以求尽可能全面、客观地评估服务协议内容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影响;进而在具体类别之下,均随机选取其中使用频率较高且下载量较大的8个平台(见表1),以此作为本文实证分析的主要对象118和依据。通过对这些服务协议(协议版本的获取日期均截至2022年5月30日)文本的查阅,可以概括出平台服务协议的两个基本问题:其一,服务协议的内容烦琐复杂。平台服务协议在缔约效率和服务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固然得益于数字技术进步的推动,也源于对双方权利义务事无巨细的预先分配。为此,大多数服务协议的篇幅动辄逾万字,且存在关联协议互相参引现象,其内容涉及平台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