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3【法学与法律适用】2023 年 1 月第 1 期January 2023 No.1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企业刑事合规检察监督的实践考察与机制构建贺 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003)摘 要:近阶段,企业刑事合规成为学界以及实务界热议的话题。但总体而言,我国对于企业刑事合规的研究与实践起步较晚,企业也普遍缺乏合规意识,这就导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往往容易陷入刑事风险。而检察机关所负有的法律监督的职能优势以及相关法律基础、实践尝试的支撑均表明,检察机关在构建和完善刑事合规监督机制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的。通过对实践中各种模
2、式的比较与分析,刑事合规监督机制的构建在模式上仍应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并结合监管小组的协助。具体而言,在刑事合规监督机制的适用范围上,要注意区分单位和自然人的适用条件以及从宽、除外情形的设置;在程序构建上,应当包含从程序启动到最后处理的全过程,突出检察机关监督的有效性与涉案企业参与的主动性;在配套机制上,要设立后续跟踪监督机制、风险防控机制、行刑衔接机制和相应的救济机制。关键词:企业犯罪;刑事合规监督;机制构建;检察职能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23)01-0013-06DOI:10.16478/ki.jbjpc.20221118.
3、001一、问题的提出从域外的视角看,“合规”这一概念最早源起于美国,其也被称作“企业适法计划”或者合规计划。1但在我国,刑事合规的相关概念兴起相对较晚,在“中兴事件”与“华为事件”的持续发酵下,企业刑事合规才引发学界的激烈讨论,检察机关针对涉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监督也受到了我国政府以及企业的重视。但从整体上而言,我国对于合规的研究较为滞后,目前许多企业也并没有形成较强的合规意识,这就导致许多企业往往因为未充分意识到其重要性而未能建立并有效实施合规计划,以致企业经营管理活动陷入刑事风险。尤其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由于合规的问题而导致刑事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于
4、2019 年 4 月 20 日发布的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统计,近些年来,民营企业涉罪案件整体呈现出递增的态势,仅在 2018年,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家便达到 2476 人之多,共计犯罪数量 2559 案次。2从该报告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开始呈现出犯罪高发的现象。这些案例无不揭示着我国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亟待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合规体系,也需要有一个公权力机关对企业进行积极地介入,对其进行合规监督,及时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以及经营方式,建立并有效实施合规计划,3以实现对企业犯罪的有效预防,以及企业在犯罪之后的及时“止损”,防止一旦企业或者企业家涉嫌犯罪,企业便无奈垮掉,以致企
5、业、内部职工、与企业有经济联系的第三方主体利益严重受损的惨剧发生。从各地刑事合规试点实践来看,不同合规模式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和争议。为进一步指导检察机关规范实施刑事合规检察监督收稿日期:2022-09-30作者简介:贺卫(1971),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基金项目:河南省法学会 2022 年度职务犯罪检察专项咨询课题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本土化构建(项目编号:HNLS(2022)B21)14 工作,2021 年 6 月 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此对刑事合规检察监督的不同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
6、和实践价值。二、刑事合规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与模式对比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调研的基础上,启动了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从地方层面来看,已经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广东、浙江等地的部分基层检察院开始了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试点,积极探索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框架内将刑事合规引入司法实践的可行路径。总体上,试点地区对涉罪企业适用的模式,基本上都是基于企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的共同条件,都需要企业签订包含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在内的相关协议,但从监督的视角来看,试点也有各自特色,形成了不同的合规监督模式。具体而言,目前存在以下几种:(一)由涉罪企业聘请独立监控人的合规监督模式
7、在试点单位中,设置独立监控人模式的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其制度建设包括关于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等。在该模式下,针对具有合规建设可能、补救挽损可能并具有正向效应等合适条件的涉罪企业试点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机制上设立了独立监控人制度,并且明确规定了独立监控人的选任、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根据当地试点的方案,独立监控人由涉罪企业聘请,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企业刑事合规情况的调查、规划、监督等工作,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撑。该模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监督的成本与负担,但也容易产生涉罪企业与独立监控人之间串通的风险。(二)由检察机关直接
8、介入的合规监督模式这一模式的最初试点单位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并制定了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试行办法。该模式由检察机关主导刑事合规,与涉罪企业签订刑事合规监管协议。这一模式设立了专职企业刑事合规监管检察官,由专职检察官直接介入监督考察,协助配合涉罪企业案件的启动审查、协议签订、监督考察等全部程序环节,并独立做好后续跟进工作。一般情况下,检察官每2-3个月就要对协议单位的刑事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察。这一模式保证了监督考察的积极性和规范性,但相对而言,检察官负担较重,也缺乏专业性。(三)检察机关聘请第三方监管的合规监督模式此模式的试点单位较多,比如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浦东新区人
9、民检察院,以及江苏张家港人民检察院等。这些试点单位制定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通过组成监督小组来探索涉罪企业刑事合规监督考察。当然,这种监督考察仍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在这一模式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协调第三方进行监督的模式有了进一步的创新探索。比如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办理流程(试行),将合规监督员进一步细分,明确了合规监督员包括专业合规监督员与普通合规监督员,并就不同合规监督员的确定方式、义务职责等作了详细规定。相对而言,通过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选任聘请第三方进行合规监督的模式是较为合理的路径选择。既能保证检察机关在监督考察中的主导作用,又能确保专业性,还更
10、容易控制风险。避免了第二种模式下出现的检察机关既是决定机关,又是考察机关的身份重合问题;也避免了第一种模式下独立监控人与涉案企业串通做假合规的风险。(四)引入行政监管手段的合规监督模式这一模式则是检察机关在不起诉之前,引入行政监管,将考察期间对涉罪企业合规建设情况的考察主要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涉罪企业在考察期内构建合规计划,弥补管理缺陷,完善治理结构和经营方式,并以此作为对其是否起诉的重要依据。试点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宁波市检察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不起诉之前,引入行政监管考察,要求涉罪企业在考察期内构建合规计划,弥补管理缺陷,
11、完善治理结构和经营方 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对于单位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仍属于实践中试点探索的做法,尚未上升至立法层面。对涉案企业进行刑事合规考察,继而对其适用不起诉的模式只能依托于现行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资源。因此,地方模式中对于单位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称呼不一,有些地区称之为“相对不起诉”,但本质仍是对单位附条件的不起诉模式。贺 卫:企业刑事合规检察监督的实践考察与机制构建 15 式,以此作为对其是否起诉的重要依据。此外,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对企业刑事合规监督考察也有引入行政监管的成分,要求在考察期内
12、以及考察期结束后,均应会同行政监管机关,指导涉罪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并根据合规计划的实行情况、犯罪事实等因素决定是否起诉。引入行政监管手段的模式考虑到了刑事执法和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但在相对缺乏合规计划统一范本的前提条件下,要求考察机关审查发现合规计划缺陷,存在专业技术难度。三、刑事合规检察监督的机制构建与完善综合各地试点及相关探索的考察与分析,对涉罪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监督,从本质上而言是国家通过刑事政策的正向激励以及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并预防刑事风险,4是检察机关通过监督职能的发挥来治理企业犯罪。具体而言,在机制构建上尚需考虑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刑事合规监督的
13、适用范围由于我国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理采取的是“双罚制”模式,既对犯罪单位,也要对涉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刑事合规监督的适用也要充分考量涉罪单位以及犯罪嫌疑人二者。1.对涉罪单位以及犯罪嫌疑人适用条件的分别考察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一般属于轻罪案件。而参照同样具有刑罚激励功能、采用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作协商模式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一般适用于轻罪案件。那么,对于同样带有刑罚激励功能的刑事合规监督,笔者认为也应该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作为适用条件之一。考虑到轻罪案件所判刑罚一般是在三年以下,故可以考虑以三年有期徒刑作为是否适用刑事合规监督的分界
14、点。具体而言,根据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可以将刑事合规监督的适用条件分为三种,从而扩大单位犯罪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企业犯罪案件,由于此类犯罪一般情节较轻,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对涉罪企业适用刑事合规监督考察,在综合考察评价合格的情况下,可对涉罪企业及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自愿认罪认罚;(3)企业能够维持正常经营,具备合规建设可能;(4)有退款、退赃、补缴税款、修复环境等补救挽损可能。在以上条件中,第 1 项和第 2 项是既定的条件,第 3 项和第 4 项则是对企业进行刑事合规监督以及监督考察的基础
15、,具体的评价考察标准均以此二项为基本展开。其次,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企业犯罪案件,由于犯罪情节相对较重,则除了要满足以上条件,还有必要考虑对该类犯罪适用不起诉的必要性。换言之,在满足前述四项条件的基础上,对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企业犯罪案件,如果对企业不起诉具有更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并且经考察之后合格,则可以在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同时,对涉罪企业决定不起诉。再次,对于前述两种所提及的刑罚以外的企业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企业以及犯罪嫌疑人均满足上述四项基本条件,且经考察合格,检察机关则可以考虑对涉罪企业、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同时,提
16、出比一般案件更为宽缓的意见。2.除外情形的设置及其从宽处理探讨构建刑事合规监督机制,其目的在于通过检察机关刑事合规监督考察职能的发挥,督促那些不合规的企业回归到合乎法律规定、行业伦理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轨道上来,有效治理单位犯罪,防止“企业涉罪了,相应地企业也就垮了”这一局面的发生。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构建刑事合规监督制度是出于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立足于社会大局、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也正因为此,如果是出于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的考虑,在犯罪嫌疑人或者涉罪企业存在不容许司法机关对其适用不起诉的恶性情形,则应当将此排除在刑事合规监督的适用范围之外。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不适宜运用刑事合规监督对企业犯罪作不起诉处理的,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犯罪行为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情形;二是涉罪企业、犯罪嫌疑人因同种类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三是兜底情形,即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当然,这里所讨论的除外情形是不适宜运用刑事合规监督对企业犯罪适用不起诉的情形,但如果该企业犯罪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的,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并不冲突。这是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