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31/T1417-2023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作业技术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作业的基本条件、作业前准备、作业时要求、紧急事故处理、作业后要求、保养与存放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水稻植保作业安全管理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8152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NY/T1276农药安全使用规范总则NY/T3213植保无人飞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4259植保无人机安全施
2、药技术规程NY/T4260植保无人机防治小麦病虫害作业规程3术语和定义GB/T38152、NY/T3213、NY/T4260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plant protection unmanned aircraft配备农药喷洒系统,由遥控设备或自备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用于植保作业且机上无人驾驶的航空器。4基本条件4.1设备要求4.1.1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统称植保无人飞机)应符合NY/T3213的规定。4.1.2植保无人飞机应在民航局系统注册实名登记。4.1.3植保无人飞机宜选用药液箱容量30L及以上的多旋翼无人飞机。4.2作业区域4.2.1作业区域应为空旷、视野开阔区域,且内部有适合无人飞机起降的平整地面。4.2.2作业区域如存在下列情形,不应作业:河流、湖泊、池塘等区域周围50m范围内;省级以上公路两侧50m、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100m、高压变电站和高压线100m范围内;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或人口稠密区周围200m范围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