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23/T3610-20234.1.1.1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4.1.1.2权利要求书应记载发明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4.1.1.3经筛选分离且经过保藏的新微生物,应先撰写微生物本身产品权利要求。4.1.1.4保藏号已经唯一限定了的微生物,为使权利要求符合简要要求,不应在权利要求中再对微生物的来源、性质等特征进行限定,也不应撰写对微生物的来源、性质等特征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4.1.2权利要求的类型4.1.2.1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简单地
2、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物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等权利要求);活动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等权利要求)。4.1.2.2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4.1.2.3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用途
3、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产品本身带来的影响。4.1.3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4.1.3.1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4.1.3.2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4.1.4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4.1.4.1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每一项权
4、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4.1.4.2权利要求书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4.1.4.3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数学式,但是不应有插图。4.1.4.4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宜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4.1.4.5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这些标记应用括号表示,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4.1.5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要求4.1.5.1微生物或其发酵产物权利要求4.1.5.1.1微生物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4.1.5.1.2进行了保藏的微生物产品(如筛选分离或诱变得到的新菌株)权利要求,微生物名称应按中文名(拉丁文学名)+菌株名+保藏单位简称+保藏号书写。4.1.5.1.3能够以可重复方式制备的新微生物(如基因工程改造的微生物),在经过保藏的情况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