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秦类名和类名之实邢滔滔*“汉语哲学”的提法,突出了汉语,同时提示,语言的差异或导致中西哲学思想的不同。最突出的例证当为先秦诸子,其时汉语未受外来影响,哲学也有百家争鸣。我们就古代名实问题,尤其是类名之实的问题,略谈古汉语如何影响甚至塑造先秦的形而上学和名辩学。一、名的分类名实问题为先秦哲学的一个主要问题。墨经按照名所适用的实的多寡,把名分为三种:达名:即“物”,“有实必待之名也”万物总名。类名:“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今日所谓通名。私名:“是名也止于是实也”普通个体的专名。*作者系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先秦类名和类名之实35荀子有类似分法(共名、别名)。其中含有先秦普遍的(除道家外
2、)名实观,或一种语言世界观。二、问题这个名实观的核心问题是类名之实。顾名思义,类名之实是类。但类是什么?当今主流观点是用西方的“概念”解释类名与类。此传统虽有百余年积累,但总体上是“据西释中”,既无先天根据,实际运用中也多有抵牾。概念原本是什么?是否可套用于类名与类?若不行,那么,类名之实到底是什么?这些问题关系到先秦的形而上学和名辩学,“不可不察”。三、西方语言世界观框架西方语言里,有通名、专名,颇似汉语的类名、私名。与此对应,西方有一个经典的语言世界观框架。其特点为:(1)由下而上。第二层概念(或概念外延):人,马,白,第一层个体:苏格拉底,这匹马,概念或其外延(如果存在),为“多上之一”
3、(One over the Many),是抽象的共相。概念外延是 class,一般翻译为“类”,我们权称其为“外延类”,以区别于先秦的“类”。(2)外延类中的个体是“性质完全的”,即具有它所有的性质,其等同条件表述为莱布尼茨律。西方语言的谓述(predication)出于这个框架:36外 国 哲 学苏格拉底是人 iff 苏格拉底具有(分有、落入)人性质(理念、概念)。亚里士多德至今的经典逻辑学,基于谓述,亦出于这个框架:“苏格拉底是人”是真的 iff 苏格拉底 人外延类。其中的概念、类、是、真等也是西方形而上学基本构件。然而,这些离先秦的语言、思想较远。首先,先秦文献没有明显谈到这样的抽象概念
4、或类似的东西,即使道家的“道”也难说是抽象的。先秦语言、思想也不涉及亚里士多德的“是”,或逻辑谓述里核心的“”。现今观点认为先秦世界观倾向于唯名论,陈汉生、葛瑞汉等反对概念论(集合论)传统,转以西方分体论(mereology)为基础,解释先秦的语言和思想。其次,以概念套名辩学,有诸多困难。不但名家“白马非马”、墨家“杀盗非杀人”等无法套入亚里士多德的全称或特称句式,甚至普通的句子,如公孙龙的“求马”,也没有合理的解释这只是求一匹普通的、可骑乘的马,但若类名“马”之实为概念,则“求马”成为求马的概念。(分体论的解释,亦不能解通“求马”这也不是求诸马形成的整体。)四、类名的两种用法汉语名词无单复数
5、形式,也不带冠词,类名直接出现,造成“白马马也”“白马非马”“求马”等句意义隐晦。但先秦类名用法,大体有两种,某种意义上可分单复数。(1)通称用法,有复数意义。如:“白马马也”全称(隐)“乘马”特称(隐)先秦类名和类名之实37“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全称(显)这些类名对应的实为类,涵括“若实也者”,类似(但不同于)西方的概念外延,大体可恢复其潜在的(全称、存在)量词,套入西方句式。(2)单称用法,指类中一个任意的成员。如:“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一个任意的小孩子“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一个任意的秦人“楚人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一个任意的楚人这些不能套入(全称、存在)
6、量化句式,其中类名所指,不是类(更不是概念、外延类或部分整体),而是类中的一个做代表的成员,应该是公孙龙所说的“指”(指物论)。两种用法,都符合墨经类名定义。“若实也者”,是相似的多个东西,构成一个类,提示类名之实,有“若实”和“类”之分。五、类古汉语中,“类”的基本意思是相似(相类、类似),首先是物与物之间的形、色等方面的相同,即墨经所说的“类同”或“有以同”。“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天下之足同也”(孟子告子上),足之类里面的东西,只是同一种,没有别的形,也没有具体的大小白黑等等的分别。我们提出一个“分门别类”假说:先秦的类,是从上往下,由物(达名之实)划分而来。划分的基本根据(“故”)
7、是形、色、声、味、嗅等“五路”(或根据于阴阳五行),延伸到价值标准,但总的原则是类同。所以,类中的成员不是性质完全的、西方意义上的个体,而只具有它们在一个划分中被相应类名所赋予的特质。38外 国 哲 学例如,“马者,所以命形也”,未及色。所以,马类成员,只是双耳、四足、有尾、无角等等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是彼此相同的。但马类成员,不是无色(“马固有色”),而是其色在“马”这里“离”了,“离也者,藏也”(公孙龙),这个色藏了,但不是谁故意来藏,而是“马”名藏了它,所以是“自藏”。继续划分,得到下面子类,色才显出。所以,名家一方面“离坚白”:从“石”往下分出“坚”“白”,是两次划分,分别依据触觉和视
8、觉两种根据,“见与不见离”,不可混为一谈。但两次后得到“坚白石”后,则如墨家所说,坚白“不相外”。另一方面,名家又“合同异”,即主张同异相对母类中同、子类中异为小同异,最上皆同、最下皆异为大同异(惠施)。划分到最后才得到个体,即私名之实具体个体不是“第一实体”。因为子类包含于母类,所以,“白马(通称,类),马(通称,类)也。”(小取)“盗人(通称,类),人(通称,类)也。”(小取)图 1“分门别类”图先秦类名和类名之实39这是类名复数通称的情况。然而,类并不等同于西方的外延类,它不是由下而上的语言世界观里抽象得来,其成员也不是性质完全的,莱布尼茨律对之不成立。虽然有母类子类之分,且两类可交,但
9、一个母类不是其下子类之并。特别是,成员与类的关系,不是元素与外延类的关系()。这造成了语言中最基本的谓述,在中西方有不同的意义。比如,肯定“臧,人也”,靠的是墨经所说的“法”,即“所若而然也”,而不因臧具有(分有、落入)人性质(理念、概念),或属于人外延类。六、指既然一个类中成员彼此类同,那么其中任何一个,都可拿出来,代表此类(就如今天数学中所谓的等价类的代表元)。这个任意成员,就是类名的指。类名之实,除了类,还有指。等同条件:两指相同,当且仅当其类相同(当且仅当其类名“重同”)。记“马”名的指为马。马是一个东西,代表马类。但它不是“性质完全”的个体,而“藏”了色等。然而,它有形、有体,可求、
10、可骑乘,因此不是抽象概念,也不是所有马组成的整体(这些东西不可求,不可骑乘)。同样,白马是“白马”所指,但既然白马类与马类不同,根据等同条件,白马 马,这个意义上,“白马(单称,指)非马(单称,指)”。同理,盗人 人,这个意义上,“杀盗(单称,指)非杀人(单称,指)”。这与前面的“白马马也”“盗人人也”不冲突。40外 国 哲 学小取有“周”“不周”:“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即言“爱人(单称,指)”之意为:爱人,即平等地爱人类里随便一个成员(把随便一个人仅作为人来爱,不分贵贱、男女、亲疏等,因为人没有这些分别)。这即是墨子兼爱之意。注意,这不意味着全称的“爱所有人”,因此“无穷不害兼”。公孙龙也
11、如此理解“兼”:“不定者兼”(坚白论)。西文类名也有类似用法(an arbitrary A),但指外延类中的一个任意成员。由于外延类中成员是性质完全的,所以这引起所谓“任意对象悖论”:一个任意的人非男非女,又必须或男或女。这个问题近年来才得到处理(Kit Fine 等),将这种缺失性质的任意对象排斥在相应外延类外,逼迫其成为抽象的。先秦的指则在类中,不抽象,无悖论。七、结语我们认为,墨家、名家的名实学说,就是基于上述“从上往下”的语言世界观,而发展一种特别的形而上学和名辩理论。名墨种种表述和论证,都能从中得到解释。而且,两家表面上矛盾的话语,可视为强调了不同的方面,而并无实质冲突。将这种“汉语哲学”与西方的“名实观”做比较,可帮助我们理解中西思想的离与合,进一步反思先秦哲学,特别是其论证方式。就我们自己的反思而言,以下问题尚待探讨:上述名实观的基础上,名墨发展了一种什么样的论证理论?如果其基础不是概念(集合),是否更接近某种范畴论的直观?这种理论如何解释中国的推类、譬喻、例证方法?如何整体上理解、评价先秦的哲学论证,以及“百家争鸣”对于论证基础的探讨(如庄子对于这种名实观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