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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民意与刑事司法良性互动的制度保障_张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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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25 卷第 1 期2023 年 2 月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Social Science)Vol25No1Feb.2023【网络社会变革与管理】微博民意与刑事司法良性互动的制度保障张晶,吴文锦武汉科技大学 湖北省意识形态建设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81()摘要:微博民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刑事司法的公开透明,民意的及时有效表达可以促进刑事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微博民意对于刑事司法公正也存在一定消极影响,比如,微博民意可能会侵犯公民隐私、干扰侦

2、办程序、妨碍审判公正、损害司法权威等。合理的公众参与则是平衡微博民意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关键。实现微博民意与刑事司法公正之间的良性互动,应当完善民意甄别机制、人民陪审制度、庭审公开制度等。关键词:微博民意;刑事司法;公众参与;实名制中图分类号:G206;D926文章编号:1673-5420(2023)01-005107收稿日期:2022-09-28本刊网址:http:nysknjupteducn作者简介:张晶,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法学。基金项目: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公正建设研究”(2016005)网络时代,微博等自媒体成为众多社会热点事件的首发爆料平台。每一个微博热点事件的出现

3、,都能够迅速引起网民的围观、评论与转发,从而使得民众意见得以不断汇集,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例如,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可以说正是通过微博、微信等而引发了持续关注。由于自身的特点,刑事案件往往会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许多当事人希望借助网民的关注来解决现实问题。民意的汇集固然能使某些问题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但微博上的各类信息有时也可能会误导民意,并且对刑事司法产生不当影响。“对于自媒体而言,其介入刑事司法有民众参与司法或者监督司法合规运作的功用,但基于自媒体参与刑事司法的无序性、自发性及无节制性,其同样会带来过度司法参与或者情绪司法参与等弊端。”1如何实现微博民意与刑事司法公正之间的有效协同是需要

4、解决的现实问题。一、微博民意对刑事司法公正的双重意义微博民意与刑事司法公正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如果能够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那么微博民意的表达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就会相得益彰;如果处理得不好,那么两者就会相互损害,使得司法独立受到不利影响。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很多网友要求对行为人进行严厉惩罚,但刑法强调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重要DOI:10.14132/ki.nysk.2023.01.001体现。此时,很多网友的言论是有些偏激的,打击犯罪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司法机关对于一些不理性的舆论需要具有科学而合理的抗压能力,对于一些合理的舆论表达,则应当及时予以

5、关注和有效回应。微博民意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网络的普及而产生的。微博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应当注重对微博民意的理性回应和引导,从而实现微博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一)微博民意对刑事司法公正具有正向意义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微博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也是如此。1微博民意有利于保障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当通过民事制裁、行政处罚和道德教化等手段均无法保护人们的个体权利与社会秩序时,刑事司法就有必要进行介入。“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已被法律所否定。”2 178如果刑事司法活动丧失了公正立场就会产生更大的社会不公,而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的逻辑关系

6、,“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产生公正的裁判,司法独立是公正裁判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证”3 183。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成为社会共识,诸多法律条文都会强调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国家机关和政治势力的影响和干涉。”4 79如果司法不能够保持独立,这对于法治建设的破坏性是非常大的。“微博带来了一种即时化的大众传播方式,综合性地实现了个人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大众传播等各种传播形式。”5 36微博等自媒体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传播的即时性,特别是移动端微博的应用,使得信息可以做到随时随地地传播。而一些试图干涉刑事

7、司法活动的行为也可能在第一时间就被曝光,并在极短的时间内聚集众多网民的关注,产生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对此,其一方面会对刑事司法产生压力,但另一方面也会在司法监督的意义上使得其他有碍刑事司法活动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刑事司法的独立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无论是刑事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具体的刑事审判活动,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刑事热点案件中,网民通过微博的即时性传播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有效地制止一些不良现象的产生,并使刑事司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但也会对刑事司法活动产生一些不当影响。如果要确保刑事司法保持独立,就应当使其不受外界因素的不当干扰,进而实现刑

8、事司法的公正性。微博等对具体案件的及时曝光,使得民意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汇集,进而起到监督刑事司法的作用。为了发挥民意的积极作用,还需要进行一些相应的理性程序建设。“对此,应当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为民意表达设置必要的程序,从而合理地吸收民意,在努力树立司法权威的同时,争取获得公众的更多理解与支持。”62微博民意的运行机制促使刑事司法活动尽量公开透明。传统媒体对于民意的汇集是具有选择性的。随着网络的发展,特别是微博等自媒体的出现,民意的及时汇集变得相对容25南 京 邮 电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2023 年易,民意运行的机制也出现新的变化。在微博时代,根据民意介入刑事司法活动的时间节

9、点的不同,其对刑事司法的影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司法机关介入某一刑事案件前,针对该案件的民意已经形成并不断发酵;二是在司法机关介入某一刑事案件后且正处于审理的过程中,民意刚开始形成。通常,微博民意的运行遵循这样一个过程:首先是议题的产生,其可以是网民发布的关于社会现象或事件的原创性微博内容,也可以是传统媒体发布的新闻报道在微博上被再次传播。其次是舆论的形成、发展和平息。即网民在微博上共同讨论某一案件,彼此交流观点、看法,进行转发与评论。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司法环节都很难规避民众的网络监管,进而促使刑事司法活动保持必要的公开与透明。(二)微博民意对刑事司法公正具有消极意义在微博网友发帖、评论

10、、转发等过程中,会涉及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社会团体组织的商业秘密甚至国家秘密,如果未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就有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泄露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因此,微博网友的民意表达可能会对刑事司法活动产生消极影响。1侵犯公民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7 626在微博民意表达的过程中,最有可能被侵犯的公民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微博网友不仅会详细披露案件的各种细节,还会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而不论这类信息是否与案件相关。还有的网友会不当披露与案件无关但与案件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亲友信

11、息。除此之外,微博网友有时还会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等。2干扰刑事案件的侦办程序。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刑事司法实践,侦办程序在原则上应当是保密的。对侦查活动的过度曝光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办案,而且会增加抓捕犯罪嫌疑人和侦破案件的难度,更不利于保护证人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微博网友提供的信息真假难辨,某种程度上也会干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例如,“武汉建行爆炸案”发生后,网民利用微博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而这些线索来自全国各地 8,侦查机关对网友提供的线索进行逐一核实的工作量太大,无形中会对侦查工作造成困扰。3妨碍司法审判活动与损害司法权威。微博网友固然可以监督刑事司法活动,促进司法独立与司法

12、公开,但微博民意也很容易对审判活动造成无形的压力,引发一些难以控制的情形,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刑法规范的适用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和罪轻与罪重之间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是由我国的犯罪概念规定既定性又定量所决定的。在罪责刑相适应的意义上,微博民意只有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对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才具有积极意义,而超出一定的范围则会危害刑事司法公正,造成不当处罚的后果。微博民意的不当泛滥也会对刑事司法公正造成损害,削弱刑事司法的权威性。35第 1 期张晶等:微博民意与刑事司法良性互动的制度保障二、微博民意规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构建微博民意对刑事司法公正具有双重意义,因此,应当围绕微博民意的

13、正向功能发挥进行相应制度层面的有效构建。(一)公众参与治理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逻辑公众参与既是一种文明的社会治理方式,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逻辑。以我国的刑法立法为例,公众参与的程度已然发生了很大变化。“种种要求通过大众传媒而得到强化,使得立法机关也认为有必要满足这些处罚需求。”9 尽管刑法立法具有专业性和经验性,刑法本身具有谦抑性,但公众参与对于刑法立法活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近年来,各种立法活动无不体现公众参与的特征与要求。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例,无论是新型犯罪与秩序类犯罪的入刑,还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变动等,均体现出公众对社会事件的关注和参与,而立法也对公众的诉求与参与给予了及时回应,

14、最终体现出一种刑法立法的活性化特征。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司法机关既要体现民意的积极作用,又要对民意舆论予以正确而有效的引导。“在网络平台日益发达的今天,司法机关应主动以司法公开引导舆论,加强网络微博平台建设,积极提供案件裁判理由的学理说明,及时回应和化解网络上对于司法行为的质疑,尤其是对于社会高度关注、具有一定敏感性的案件,更应该及时做好司法公开,通过庭审直播、微博说理等方式来积极展示全部面貌,展示司法程序的应有风范,从而在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尊重裁判、积极运用法治思维理解疑难案件的局面,并从中实现保障民众知情权与提升裁判水平的双赢,从微观的个案实践场

15、景当中体现法治的需求。”10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既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要求,也有利于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治理的理性发展。“制度设计者和管理者则需要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个体理性和公共理性之间根据相应规则和具体情境进行钟摆运动式的多方博弈,最终趋向动态平衡。”11 公众参与有利于民意通过微博等新媒体对刑事司法产生积极的正面影响。这样一种社会民众参与的治理机制也有利于加强主体间的观照,倡导一种说理论证的理性思维方式,引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塑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例如,在庭审直播压力的倒逼之下,各级法院司法裁判的规范化程度得到了迅

16、速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也随之得以提高。”12 公众参与的有效监督与司法专业的理性说理最终形成一种积极的有效互动,从而实现个案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实现微博民意与刑事司法的良性互动应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机制,公众参与机制日益成为学术界与实务界关注和讨论的重点。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意味着司法机关与公众交流互动平台的建立,特别是建立与微博网友交流的平台。这意味着司法机关要充分听取微博网友的意见,并将微博民意作为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为了更好地实现微博民45南 京 邮 电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2023 年意与刑事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应当有效构建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1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路径。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应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主体,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定程序,确保存在有效的救济途径。对于参与主体,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资格问题。参与主体中是否包含国家工作人员,对此学界有不同认识。有的观点认为,应将国家工作人员一律排除在“公众”之外,因为公众参与具有强烈的利益诉求取向,而国家工作人员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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