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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推广路...险公司承保经济可行性的考察_徐卫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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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推广路径 基于保险公司承保经济可行性的考察徐卫东,宁浩然(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保护自然资源环境。目前,作为在环境治理中发挥重要影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然承载了人们对于高效治理环境污染的期望,但其在投放后的市场表现却并不尽如人意。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保险公司面临着承保经验匮乏、产品设计不合理、诉讼成本高昂的内部掣肘因素以及政策指引缺乏针对性、法律保障不完善的外部环境。同时环境污染损害特有的渐进性、累积性特征为保险公司核保增添了困难。应通过优化污染物信用交易制度、运用绿色信贷等金融工具为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项目提供支持、采用优化排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式等手段,整合各类制度资源,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鼓励环境污染责任险为防范与化解环境风险提供积极助力。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污染物信用交易;环境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绿色信贷作者简介:徐卫东(1959),男,吉林长春人,教授,从事商法基础理论与保险法研究;宁浩然(1995),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商法基础理论与保险法研究。DOI 编码:10.13356/ki.jdnu.20950063.2023.02.001中图分类号:DF43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063(2023)02000109收稿日期:20221

3、022虽然以“三重底线”为代表的金融投资理论指明了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发展方向,但考虑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巨大且既有环保政策鼓励收效甚微,想要使排污企业在安排生产经营和项目投资时自觉形成均衡考量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因素的行为习惯并非一日之功,需要多方制度的激励与协同。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使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其中,借助市场力量而将责任风险由社会转移给私人部门承担,并把资源更有效地投入到清污和赔偿方面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因凸显了商业保险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特殊优势而极具想象空间。然而,由于缺少来自权威政策层面的指引与疏导,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经济效益受到了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质疑,这使得

4、环境污染责任险防范与化解环境风险的功能受到削弱。这一现象的形成既有排污企业、保险公司作为私主体主观上的经营压力,也有相关制度供给不足、政策滞后的客观背景。概言之,我国当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需要能够协调各方利益、全局性、系统性的制度设计。一、环境污染责任险运行的优势与瓶颈环境法学者提倡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包括无所作为、排除新的用途或使用者、采用规定性立法、使用市场杠杆、强制或鼓励信息披露。作为潜在肇事者的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切实可行的商业激励,而仅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与道德仪式色彩。由于1第 43 卷第 2 期大庆师范学院学报Vol43No22023 年 03 月JOUN

5、AL OF DAQING NOMAL UNIVESITYMar,2023环境资源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私人缺少足够的动机治理污染和减少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等人在 1990 年出版的专著 治理公域问题:集体行动的制度演进中将之描述为“公域困境”。书中指出,为了尽量克服“公域悲剧”问题,应该由外部权威(通常是政府或“利维坦”)来强制实施管辖“公域”的规则。例如,为了避免私人过度捕捞,政府可以设置强制性的捕捞限额,违背政府指令的过度捕捞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另一种解决方案是将公有土地所有权私有化,以创造必要的激励措施来保护资源。然而,将环境问题视为公地悲剧并不必然

6、导致政府以强制性规定的方式将自然资源私有化。而且自然资源私有化的一个潜在问题是没能解决排污者造成第三方生态资源损害后的赔偿激励问题。生态资源一经被破坏,对其进行修复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生态资源的社会效益和价值远远超过对其本身估算的市场价值。同时,包括水、大气在内的环境资源具有流动性、迁移性,污染物的运动空间并不固定,将排污企业所在区域内的环境资源作为私有财产治理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出现为环境治理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保险包含了市场杠杆的诸多要素,其迫使潜在的“肇事者”排污企业事前将环境损害的预期成本“内部化”。保险公司可以评估其对环境侵害的预期成本并就损失风险在其他处境类似的行为人

7、之间进行公平分摊。保险公司亦可出于预防道德风险的需要而定期监督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绩效,以决定是否继续承保。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环境责任保单具有结构清晰、明确的优势,并可以有效地鼓励被保险人在事前采取安全措施努力降低风险。例如,苏黎世保险公司的经验表明,保险人可以通过调解保险费的方式奖励更换易腐蚀材料(裸钢)和老化储罐的所有者,进而预先控制被保险人污染环境的风险。而对于有过意外泄漏燃油历史记录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在每年收取的基础保费之上浮动 10%至 20%,进而提醒粗心大意的潜在肇事者尽量避免污染环境风险的发生。同时,环境污染责任险也并非纯粹的市场杠杆,其具有被纳入强行法规范的可能性。例如

8、,法律可以强制高污染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或者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有关资质认定、生产许可的前置性要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公共”还是“私人”的治理工具,取决于谁提供保险(并收取保费),以及谁决定是否购买保险。在这一层面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良好的政策适应性和可塑性,并且在政府对环境问题的多元化治理上表现出较强的响应性与协同治理效应。尽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应用前景十分乐观,但我国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工作进展并不顺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买方表现出了畏难情绪。从排污企业内部的视角来看,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确实可以进一步加强企业自身环境风险管理

9、能力,但随之而来的是企业必须自行负担缴纳保费的高昂成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工作在部分地区长期陷入停滞。以福建省为例,截至 2017 年 10 月底,福建全省保险机构共承保“环责险”企业 326 家,签单保费仅有 859 万元,责任限额 50095 万元。而福建省 2017 全年全部工业2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23 年第 2 期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No 2,2023参见 Elinor Ostrom,Governing the Commons: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

10、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1参见 Elinor Ostrom,Governing the Commons: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12参见 Haitao Yin,Howard Kunreuther and Matthew White,“iskBased Pricing and iskeducing Effort:Does thePrivate Insurance Ma

11、rket educe Environmental Accidents?”Journal of Law Economics,vol54,no2,2011参见梁罗荣:用保险杠杆撬动环境风险共管共控 ,中国保险报 2017 年 12 月 5 日,第 005 版。增加值为 13091.85 亿元。相比之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缴纳可谓是杯水车薪。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 2007189 号)中提出,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投保企业和承保机构应实现“互惠互利,双赢发展”,由广大群众共享市场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成果。那么这一政策所

12、期待的美好愿景是否可以实现,需要来自多方制度的合力。如果仅仅停留在对排污企业的号召与规训层面,而不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难题的根源进行深度追问,则会使我们错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契机。二、经济可行性:环境污染责任险推广的首要制约因素自 2008 年 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以来,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推行可谓一波三折。2017 年6 月7 日环境保护部、原保监会曾就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但社会反响并不强烈。虽然近年来环境污染责任险在试点区域的承保热度逐渐好转,但距离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力推广尚有差距。即使增加廉价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可获

13、得性,也未必获得预期的效果。保险价格的形成机制是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类的必要环节,一定意义上也是基于预防投保人、被保险人(此处为排污企业)道德风险而对保险产品进行的费用平衡。保险公司不愿积极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非基于对保费折扣与补贴的排斥,而是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在运营上面临着系统性的难题。(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历史经验数据稍显匮乏2008 年,我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 1.1 万元,拉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产品步入长线运营的序幕。然而彼时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数额较低,参考价值有限。直到 2022 年,环境污染责任险才开始进入承保的快速发展期,具体表现为中国人保承保环责险企业 9000 多家次,承

14、保金额 174 亿元;中国太保承保环责险项目 8000 多家次,承保金额 126 亿元;中国人寿承保 1400 家次,承保金额 45 亿元。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承保历史仅有十余年,而且全国范围内环境污染责任险承保的覆盖地域很不均匀,发达地区由于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试点较早积累了一定的承保经验,欠发达地区由于经费的缺乏和政策的迟滞,环境污染责任险承保项目迟迟没有步入正轨。目前江苏省、上海市、辽宁省,还有深圳市是较为成功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承保试点区域,但四个区域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各有侧重。例如,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险以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险和内河船舶污染责任险为主,江苏省则优先发展内河船舶油污责任险、场

15、所污染责任险以及污染高危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深圳市与辽宁省推行作为整体意义上的环责险,而在订入的保险条款作进一步区分。虽然四个地区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从侧面3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推广路径 基于保险公司承保经济可行性的考察福建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2017 年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8 年 2 月 22日,http:/tjjquanzhougovcn/tsys/UpLoadFiles/43sjfb/129ndsj/qztjnj2018/cn/html/1802html,2022 年12 月21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16、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 号)。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环保部、保监会关于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环办政法函 2017 890 号)。参见冯永锋:我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 ,光明日报 2008 年 12 月 2 日,第 006 版。参见房文彬:摆脱产品“叫好不叫座”局面:推进环责险模式创新 ,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2 年 6 月 7 日,第 005 版。参见张瑞纲、李学臻: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区域比较研究 ,保险研究 2021 年第 9 期,第 102 页。我们也不难发现,全国意义上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立,保险公司仍面临着承保经验匮乏、数据短缺的问题,这种省级行政区域结合各自地理条件在内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项目的模式,只是环境污染责任险在特定阶段的产物,还不具备广泛的适用性。(二)累积性环境污染所具有的隐蔽性、不确定性对保险人核保提出挑战环境责任通过阻止过度危险的活动来创造最佳安全水平。然而,不确定责任的威胁只能通过偶然的机会来促进最佳安全水平,因为风险优化行为需要成本效益计算,而在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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