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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权配置的路径研究_杨欣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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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年第22卷 第3期产业与科技论坛2023(22)3Industrial&Science Tribune我国执行权配置的路径研究杨欣茹徐海林吕雨珊【内容摘要】目前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仍然是困扰我国执行工作的一大阻碍,其中执行权配置的不足更是导致执行问题难以解决的根源之一。所以在当前审执分离的模式下不断优化执行权配置,从中厘清我国现存执行权配置模式的不足和优化配置模式的必要性,进一步提出“深化内分,适当外分”的执行模式方案成了推动我国司法执行的重中之重,以实现对执行权的有效利用与监督。【关键词】执行权;权力配置;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基金项目】本文为 2020 年度国家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

2、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破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法院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编号:202011534019)研究成果。【作者单位】杨欣茹,徐海林,吕雨珊;湖南警察学院纵观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经历了从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离,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基本是以“审执分离”为核心来展开对民事执行权重构1。从近十年改革效果上看,执行权配置从执行庭到执行局,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起到分权制衡与协作的作用,改革方向也基本正确,但所摸索的权力配置模式却未有效解决目前执行难题。现阶段执行局内部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离配置模式并未能真正实现权力之间的分工与互动,想通过分权制衡的思想实现权力监督与协作,但却面临着民事执行权定位不清

3、晰、配置不科学等问题,导致执行体制改革举步维艰。执行权如何定位?又如何合理配置执行权?只有拨开迷雾探索执行权本身,才能使司法改革渐行渐明。基于此,以执行权性质为切入点,立足于我国国情与司法实践现状,并通过分析域外执行权配置模式和执行优点,结合我国现存模式弊端,提出“深化内分、适当外分”执行模式,以期用相对较小的改革成本实现真正审执分离,达到审判与执行双管齐下促进执行难、执行乱、效率低、人手不足等司法顽疾解决的效果,最终实现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一、执行权的理论基础(一)执行权的性质及构成。遵循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找到执行权分离改革的合理途径需要以执行权的合理配置为根本依据,分析执行权的性质,

4、进一步优化执行权配置模式,深化审执分离改革。执行权是指执行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国家公权力。对于执行权的性质目前存在着不同的学说,分为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复合权说。行政权说认为执行权归属于行政权,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执行性、强制性、法律性等特点;司法权说认为执行权是一种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力,其附属于审判权来发挥司法作用2;复合权说认为执行权包含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职能,是通过折中的方式将两种权力有机融合在一起的完整独立的权力。我们认为复合权说更符合现在我国各地人民法院的执行模式,一方面主动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来发挥其行政性,另一方面按照相关执行法律规定推动执行工作的实施也体现出了

5、其司法性。执行权可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是指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依法审查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申请三、结语通过对业主大会决议僵局现象研究,无论是参与率不达标还是通过率不达标,破局的关键都在于对业主未参与投票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的意思表示规则,业主“已收到通知但未参与表决的”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事先约定而进行科学的认定,从而破解业主大会决议参与率不足或表决率通过率不足的难题,从而促成业主大会形成有效决议。【参考文献】1 郭玲灵 业主表决权保护研究 D 浙江师范大学,2020 2 翁展鹏民法典 业主表决规则研究 D 广东外语外贸学院,2022 3 陈宇环 业主大会表决僵局问题探析J 科学与财

6、富,2011,1 4 薛源 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投票视为有效同意”条款的检讨 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5 宋安成民法典 业主表决权制度:新常态下物管新图景(上)J 城市开发,2020,11 6 张远征 高效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的建议 J 中国物业管理,2021,12 7 宋安成民法典 业主表决权制度:业主表决权存在的常见疑难问题及相关解读 J 城市开发,2020,11 8 陈康康,龚晨 珍视手中的业主权利 如何有效行使业主大会中的表决权 J 现代物业,2021,8:82 86 9 廖嘉诚 论 民法典 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具体路径 J 上海房地,2022,3:2

7、2 26 10 陈伟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执行的成效在于规则 关于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的几个问题J 2022,113产业与科技论坛2023年第22卷 第3期Industrial&Science Tribune2023(22)3或依职权对相关事项作出裁决的权力2。执行实施权是指执行机关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完成执行工作的权力。根据执行权“二分论”来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实务界可以通过将执行机构分为执行局和专门的执行裁决机构来实现执行机构的内分,使工作的分配达到最合理化、司法资源的利用达到最大化。执行权的配置与执行权的性质密不可分。只有正确把握好执行权的性质并找准其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位置

8、及其相对应的执行体系,才能让执行权的配置包括相关执行机构、执行主体的配置达到最优化,将执行权的作用发挥至最大。(二)执行权配置的历史沿革。回望我国执行权配置模式的变革历程,从执行分立过渡到审执合一时期,再到成立执行庭时期,最后到执行局时期,每一步执行改革的实现都对我国司法有着巨大的意义,但也不难发现执行难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出台了两部法律文件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前者明确规定由法院行使执行权,后者则进一步规定了由法院执行员实施执行权,实现了短暂的执行分立3。经过短暂的执行分立的时期后,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我国社会体制在此期间经历了重大变化和改

9、革,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停滞不前,执行案件的减少、司法工作人员的大量裁减,使执行权由法院行使,形成审执合一的司法模式。1978 年改革开放以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法院的执行工作也逐渐增多,此时承担了法院繁重的审判工作的法官已无暇顾及执行工作的实行。于是我国开始针对审执合一的模式进行改革,重新将执行权从法院法官的手中分离出来,在法院内部设立执行庭专门负责执行工作并在全国各地推行。在立法上,1982 民事诉讼法 第一次将法院执行制度单独汇入总编与审判程序并列,逐步实现审执分立。而当时执行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够完善导致审判执行程序上的混同,执行庭的设立也只促成

10、审执工作的初步分立并未推动其完全分离。到了 21 世纪,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执行工作也产生了极大的变化,在为初步实现审执分离设立了执行局后,又在执行局内部分设综合管理部门、执行裁判部门及执行实施部门,但是执行权的内分并不能代表审执的完全分离,为进一步深化审执分离就必须推动执行权配置的改革。二、执行难现状一个案件从起诉到审判,通常是经历了多方博弈之后才走到强制执行这一步。但是强制执行无论是对于申请执行人还是执行员,都是一场真枪实弹的博弈。纵观我国执行历史,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强制执行经历了从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离、从鲜少的法律法规到不断完善的法律文件、从单轨的线下执行模式到不断

11、发展的多元化线上线下查人找物新模式,这为这场博弈增加了筹码,提高了强制执行成功的可能性。然而,一件事物有向阳的一面也必然伴随着阴影的一面。由于被执行人财产藏匿手段的多样化、查封财物变现难、执行案件激增、执行力量短缺、执行相关的法律和配套制度的不足以及社会信用的缺失等,强制执行案件少有顺利结束的。为解决执行难问题,2016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4。据统计,2016 年至 2018 年 9 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 1884.0 万件,同比增长 105%,执结1693.8 万件,同比增长 120%,执行到位金额 4.07 万亿

12、元,同比增长 76%5,执行情况向好发展。虽然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大,执行难问题在很多地区仍未得到较好地解决。据调研,长沙某法院从 2018 到 2020 年 11 月,收受执行案件 2,000 件左右增加到 7,200 件,终本率从 12%增加到40%,实际到位率从 39%降低到 21%,执行压力依然很大。2019 年 6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 2023),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最高法将继续深化执行改革,加快推进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试点4。以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辐射整个执行工作,从制度上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13、。目前主要是采取两种审执内分的改革模式:一是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对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垂直领导;二是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双重领导,在执行业务上以上级执行机构领导为主4。以审执分离深化内分的试点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他们通过单独成立执行裁判庭,行使执行裁判权;执行局则只行使执行实施权,并实现执行实施队伍警务化。2020 上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共受理各类案件 437,970 件,审、执结 292,959 件,同比分别上升7.71%、16.58%,其中,新收 377,313 件,同比上升 12.28%;结案率 66.89%,同比增长 5.09 个

14、百分点。全区法院法官人均结案67.3 件,同比增加9.6 件6,审执分离效果明显;由此可见,审执分离深化内分是大趋势所在,不但进一步厘清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界限,同时实现了审判权实施者的高度中立,还提升了执行效率及执行水平,有效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但是目前只有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还需总结各地试点经验,进一步建设,在完成顶层设计后,再推进审执分离在全国各地的实施。基于此在审执分离改革的道路上我们还需不断探索,加以完善,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执行制度和执行模式。三、国外执行权配置模式由于各国国情、政治制度、法治水平等各方面的不同,使得执行权配置模式有所差异,但执行权的权能分离是域外共性

15、。各国普遍认为,裁判权与实施权是执行权的基本构成要素。两大法系国家都将裁判权归属于法院,这一点毫无争议,但在实施权的配置上却有所差异,英美法系主要是将执行实施权从法院剥离交由行政机关负责的行政主导型模式,而大陆法系以执行实施权是否由多个机关分享为标准分为混合双轨型和一元法院执行型两种模式。(一)英美行政主导型。英美行政主导型是指执行实施权本质上由行政机关享有,即由法院外设从属于行政机关的执行官享有执行实施权。采取这种执行形式的国家大多属于英美法系,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在这种模式下,法院的职能仅负责审判不参与具体的执行,在完成纠纷中的实体权利争议之后,向执行机关发出执行令状作为执行依据,行

16、政机关派出执行官负责执行,这时执行官的角色相当于申232023年第22卷 第3期产业与科技论坛2023(22)3Industrial&Science Tribune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提出执行建议,并在执行完成后向法院反馈执行情况。英美行政主导型执行模式的特点主要为将执行权外分,独立于法院审判权,实现司法的中立性以及消极性。(二)德日混合双轨型。混合双轨制是指执行实施权由多个独立机构分享。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有德国、日本。德国、日本设立执行官制度,将具有独立性的执行官工作地点设于地方法院内部,二者并非隶属关系,执行官与法院各司其职、相互协作7。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确定两者的执行范围,执行官主要负责债务人动产的扣押查封拍卖、执行物的交付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即简单无争议的案件,当然在执行行为可能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时可以申请法院的介入,如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在上述范围内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向执行官申请执行,其它复杂有争议的案件由法官处理之后交由司法辅助官执行。在这种二元执行体系中,法院中的法官和司法辅助官分别行使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附设于法院具有独立性的执行官享有部分实施权8。(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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