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月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 卷 第期 ():刑事合规出罪事由研究刘霜,张尊仆(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 )摘要:随着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为企业出罪寻求刑法意义上的正当性事由成为合规制度建设中的核心问题。刑事合规出罪的理论基础源于当前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风险社会下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和法益修复理论。强化刑事合规出罪化的功能,对于规避预防企业面临的刑法风险、优化企业犯罪的防控模式、减少“犯罪标签”的负面影响等方面意义重大。企业承担责任的根源在于企业的管理监督过失和合规建设缺失,因而企业是否实施有效合规计划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关键因素。应借鉴域外合规出罪的先进经验,构建适合中
2、国国情的企业合规出罪制度。关键词:刑事合规;出罪事由;实体出罪;程序出罪作者简介:刘霜(),女,河南南阳人,中意刑法学双博士,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企业刑事合规、网络犯罪方向研究;张尊仆(),男,河南平顶山人,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企业刑事合规方向研究。基金项目: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收稿日期:一、问题的提出合规(英文“”),原词意思为遵守、遵从。最早缘起于医事诊疗领域,是指病患应当遵守医嘱。当合规概念延伸至法学领域,则强调组织体行为应当符合相应
3、的规范要求。根据 年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 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解释,合规是指履行组织的全部合规义务,包括组织强制性遵守的需求,以及组织自愿遵守的需求。换言之,合规要求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也应遵守相关标准、合同、治理原则或道德准则。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企业因其自身或者企业员工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企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国家层面上通过刑事政策乃至法律上的正向激励和负向责任归咎,激励企业内部以刑事法律乃至相关司法解释为标准来判别、评估与预防企业所潜在或暴露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从刑法所要求的计划和措施。经济全球化加剧我国企业在海外经营中的合规风险,中兴通讯事件促使
4、中国国内反思并构建刑事合规制度,推动开展企业合规。在被称作中国“合规改革元年”的 年,国家多部门联合发布 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 号)、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发改外资 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而随着企业合规共识的逐渐形成,合规“合法性”的呼声也愈发强烈,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与中国构建,中国刑事法杂志,年第期。合规也由此进入了国家立法与司法的视野。继 年 月发布的 出口管制法 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之后,年月发布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 也将“合规”要求纳入其中,而这也标志着我国企业合规进入了新的时代。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
5、革。张军检察长指出,一方面,检察机关在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时,应依法切实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缓刑建议;另一方面也要促进民营企业自身牢牢筑起合法合规经营的底线。年月,第一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上海浦东、深圳宝安等家基层检察院展开;年月,最高检开启第二期试点工作,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范围扩大至北京、辽宁、上海等 个省市。同年月,最高检等部门发布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强调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将第三方监管所出具的合规材料作为依法批捕、起诉与否或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重要参考。年月,最高检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将在全
6、国检察机关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出罪事由问题。关于刑事合规出罪事由,理论界往往从诸如认罪认罚从宽、附条件不起诉等程序法角度阐述,借助刑事法手段激励企业合规从而出罪。然而在刑事实体法领域企业刑事合规出罪事由尚属立法的空白地点,司法机关也因缺乏立法依据而不敢擅自让企业从实体法角度出罪,免除合规企业的刑事责任。基于此,笔者拟从刑事实体法角度出发,围绕企业合规出罪事由这一主题,尝试解决刑事企业合规出罪事由面临的一系列理论困境和司法难题,诸如企业通过刑事合规出罪的正当性何在、理论依据是什么、应当在何种条件下出罪,刑事合规出罪激励机制应当如何构建等等。上述问题的解决,对于激发涉罪企业合规
7、建设的积极性、完善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激励机制、保护民营经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二、刑事合规出罪的现实困境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刑事激励不足。相对于合规整改后的宽大量刑建议,合规出罪对于涉案企业而言无疑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因此,刑事合规出罪如若不能实际发挥作用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当前改革的成效。概括起来,刑事合规出罪面临两大现实困境。(一)实体出罪法律缺失 年月,最高检发布第三批共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考察,笔者归纳出刑事合规出罪,尤其是刑事实体法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典型案例出罪事由最终决定
8、上海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 机 信息系统数据案犯罪情节轻微,企业及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合规整改合格对公司、陈某某等人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合规整改效果良好,有认罪认罚意愿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江苏 公司、严某 某、王 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简式合规有效,案发后企业与个人认罪认罚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判处责任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广西陆川县 家矿山企业非法采矿案有效合规整改,涉案企业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相关责任人也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对部分涉案企业和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余案件
9、参照已结案件模式有序办理福建省三明市 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企业合规整改实质化,认罪认罚,无实质性危害后果对企业、杨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陈瑞华: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中国法律评论,年第期。马明亮:作为犯罪治理方式的企业合规,政法论坛,年第期;李勇: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建议,中国刑事法杂志,年第期。通过上述五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一方面刑事合规具有积极意义,其通过刑事程序法上的出罪激励机制如认罪认罚从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来督促企业主动进行合规建设,避免刑事追责。但另一方面,如何解释涉案企业可以通过事后整改获得实质意义上的出罪效果却面临着无法可用的刑法教义学危机,尤其在企业涉
10、及重罪的出罪案件中缺乏刑事实体法层面的支撑。年 月,一位高级检察官在专题座谈会上也提出了相似的疑虑:既然涉案企业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已经满足相对不起诉条件,又何必耗时耗力搞合规呢?由于刑事激励不足导致部分企业合规热情较低、合规动力不足的局面。而在上述五个案例关于涉案企业刑事实体出罪事由较为欠缺,更多体现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的刑事合规程序性出罪特点。笔者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刑事实体法关于合规出罪规定的缺失。刑事实体法中的出罪事由除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外,还有刑法第 条但书条款。但由于我国单位犯罪认定采取“定性定量”的分析逻辑,涉案企业受制于自身经济体量大的特点,涉案金
11、额往往远远超过了其所犯之罪“量”的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法第 条但书条款显然不适用于现有涉罪企业的现实情况。因此,如何在刑法上回应当前刑事合规出罪事由是理论研究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二)过于倚重程序出罪合规与刑事诉讼法联系紧密。当前检察机关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发挥合规刑事激励效果时往往存在两种路径:一种是对涉案企业提出宽大量刑建议,另一种则以出罪论处。相比之下,能够消除“犯罪标签”的合规出罪无疑对涉案企业而言具有更大的吸引力。毕竟,涉案企业即便得到宽大量刑,所带来的也仅是罚金数额的降低。而企业一旦得以出罪,则可以防止因受到刑事处罚而被剥夺各种资格的严重后果。通过对当前涉案企业合规
12、改革的考察,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考察与整改并最终决定不起诉,而这种模式也被称作“合规不起诉”模式。“合规不起诉”的制度逻辑包含两次审查程序:检察机关首先对涉案企业是否符合合规的条件进行审查,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后,结合第三方监管的合规考察意见,最终审查决定涉案企业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在第一次审查中,涉案企业是否供述完整犯罪事实、对所造成损害的补救挽损情况、是否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情况都将成为检察机关将涉案企业纳入合规考察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检察机关决定将企业纳入合规考察对象后,涉案企业需要在第三方监督机构以及检察机关的指导下建立新的合规义务,具体包括聘请合规监管人、
13、提交合规整改方案、定期向检察机关以及合规监管第三方报告合规整改建设情况等。此后,检察机关需要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结束期之前进行第二次实质意义上的审查,本次审查的核心在于考察涉案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体系,忠实执行合规整改方案,堵塞原有企业制度漏洞,消除制度隐患,从而降低涉案企业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在两次审查环节中,涉案企业是否建立有效刑事合规计划是检察机关作出起诉与否决定的关键性指标。涉案企业积极配合犯罪调查、认罪认罚、退赔退赃、补救挽损等措施,尽管也是检察机关作出是否对企业进行合规考察的重要因素,但一旦开始合规整改,企业是否成功构建有效合规管理体系就占据了检察机关考察涉案企业相关条件中最
14、重要的地位。而一旦涉案企业在合规考察期内贯彻落实整改方案,履行合规整改承诺,检察机关就可以根据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充分显示出企业可以通过构建有效的刑事合规体系获得程序性出罪。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将刑事合规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将企业合规认定为酌定从宽情节,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达到刑事合规程序出罪的效果。但合规程序出罪的问题也同样明显:刑事诉讼法在刑事合规中所发挥的功能在于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以及规范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程序,过于依赖程序性出罪会导致出罪说理力度不足。刘艳红:企业合规不起诉刑。法教义学根基,中国刑事法杂志,年第
15、期。最高检调研组赴江苏省张家港市调研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载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网,:陈瑞华: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中国法律评论,年第期。李玉华: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年第期。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年第期。三、企业刑事合规出罪事由的理论依据构建企业刑事合规出罪路径首先应当解决的是刑事合规出罪理论正当性问题。当前部分学者认为,合规在刑事追诉程序中能够起到证明单位缺乏犯罪故意的作用,它仅应作为涉案企业从宽量刑的理由,不能作为出罪的依据。如果这种观点成为主流,那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效将大打折扣。刑事合规作为一种系统化推动和跨学科的犯罪预防模式,其背后有
16、着深厚的刑法教义学根基。(一)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积极一般预防理论强调刑罚的目的并非科处刑罚本身,而是教导公民遵守规则,通过刑罚来强调公民对规范的忠诚价值信念。有学者指出,如果克制刑事制裁的发动可以更有效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引导公众遵守法律,那么就没有必要诉诸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因为发动刑罚往往需要较高昂的成本,最有效率的方法是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换言之,国家通过刑罚手段不再只针对潜在的犯罪行为人,而是着重提高社会全体公民的规范观念。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缘起于当代风险社会的形成与发展。风险社会下的风险刑法要求犯罪治理的前置化,也即国家在特定犯罪具体化之前就进行介入干预。但风险刑法自身就存在着限缩公民自由的危险,其带有较强的入罪化倾向,而这使得刑事合规的积极一般预防意义重大。在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为了遏制企业财务欺诈、商业贿赂频发的趋势,各国开始关注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致力于国家与企业共同治理犯罪。欧洲企业为避免犯罪,也越发依赖于自身合规体系的建设。意大利于 年颁行第 号法令,强调如果公司的高级职员或下属成员从事企业犯罪活动,公司要为此负责。但公司可以通过证明自身已采取适当措施监督和预防犯罪来免除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