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末民初北京地区外商营业问题研究()翁 敏摘 要鸦片战争之后建立的不平等条约关系,明确外国人营业范围限于通商口岸。然而在商务利益的驱使与条约特权的庇护下,外国商民不断潜入未开放的内地活动,并且乘八国联军侵入北京之际,纷纷在京租赁或占用房屋居住营商,危及中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清末民初,外国列强、中国政府与民间社会围绕外商在京私设行栈、限制或取缔外商营业、开放北京通商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及外交交涉。中国政府虽进行了种种努力,仍难在国内法和条约范畴内解决问题,因其根本出路在于收回治外法权,使境内外国人受中国法律之约束。外商在北京地区营业情形,是列强试图扩展“条约权益”的缩影,可以管窥外国人内地营商的双
2、重属性,即破坏性与建设性,亦折射出其时北京系属非法的特殊通商区域。关键词内地;外商营业;开放北京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作者简介 翁敏,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在列强胁迫下开放一些港口为通商口岸,供外国人居住、贸易。西方各国来华人数不断增加。在传教士、外交与军事人员之外,还有大量的外国商人寓居中国营商谋利。根据两次鸦片战争期间订立的中外条约,外国人只能在指定的通商口岸进行贸易,不得在通商口岸以外地方任意经商。但外商经常闯入不通商之内地开设行栈或设店经商,而中国政府又不能有效地推动外商遵守这些规定,造成外商势力剧烈扩张,从条约指定的口岸逐渐扩展至内地。世
3、纪末,为了尽量避免国家主权的丧失,并出于振兴商务、增加财政收入的现实需要,中国政府主动开放了一批通商口岸,遍及沿海、沿江、沿边、内陆腹地等处。列强并不以此为满足,而是将这些自开口岸当作向中国内地进一步渗透的据点和基地,外商也仍旧无视条约关于不得直接在内地营业之限制,以致酿成种种事端。清末民初,外商在内地违约营业最严重的地区是当时的首都北京。这既是北京特殊的政治外交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列强一直妄图实现北京开埠通商的结果,反映了列强对华经济渗透从沿海、沿江通商口岸到内地非通商口岸的重要转变。目前学术界从晚清中外贸易冲突与条约关系、涉外管理的角度,对北京开设通商场及洋商违约设栈问题进行了一定探讨,对外
4、商在辇毂之地北京营业虽有所关注,但缺乏专题性研究。诸如外商在京营业的舆论反应、管理法规变迁及其成效等,尚需全面细致探究。本文拟运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北洋档案、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和近代报刊等文献资料,对此作在历代史籍中,“内地”一词最初的含义是指离京城较近的地方,后引申为与“边疆”“沿海”相对。在近代对外关系中,“内地”被赋予新的内涵,泛指非通商口岸,但从具体施行情况来看,实指租界或通商口岸以外的所有地区。参见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 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 年版,第 页。代表性成果有李育民: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年版;李永胜:清末中外
5、修订商约交涉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 年版;吕铁贞:晚清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年版;曹英:近代中外贸易冲突及中国应对举措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年版;丁芮:管理北京:北洋政府时期京师警察厅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 年版等。一深入剖析,以期深化近代外商内地营业对中国主权和利权的侵害及中国政府应对措施的认识。一 庚子事变后外商在京的营业活动状况北京作为清政府的统治中心,一向严格禁止外国人自由往来、贸易经商,除了俄国、朝鲜等少数国家的商人可以按例定期与会同馆进行贸易之外,其他国家的商人绝对不许进入。即便是中国被迫打开国门以后,北京地区也一直被排除在对外通商范围之外。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
6、 款载明:“天津条约英国第九条所载英民持照前往内地通商一款,现议京都不在通商之列。”嗣后,清政府与法、美、德、丹、比、意、奥等 国签订条约亦有此项规定。可见,北京系属内地非通商口岸,外商完全没有在此居住贸易的权利,更别提自由开行设栈。正唯如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北京地方,自无内地贸易之关系问题”。自 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以后,“各国商民遂有在京买屋居住开设行栈之事”,北京公使馆周围外商设立店铺者日渐增多,且有蔓延扩散之势。早在庚子事变以前,虽已有外国商人进入北京擅自开张营业,但人数尚少。据日本方面调查,明治三十年()十二月底,侨居北京日本人户数为 户,人数 人,其中官员及其家属 人,新闻记者
7、人,语言研究学者 人,摄影业 人,杂货商 人,理发师 人,其他 人。到明治三十七年()十二月底,日本人人数增至 人,其中中国官署雇聘人员 人,留学生及语言研究人员 人,从事商业人员 人,其他 人。显而易见,日商人数的增加是很快的。对于外商在北京设栈营业的违约行为,清政府给予了高度关注。在辛丑条约签订后不久,年 月 日外务部照会英、法、美等 国驻华公使,提出:“自上年兵燹之后,时有各国洋商在各处街面租占房间,开设铺店,彼时联军驻守地面尚未交还,与平时情形不同。现在和议已成,言归于好,京城地面不在通商之列,其洋商所设行栈自应按照条约,一律移至通商口岸,如有已经修盖房屋者,亦应即行拆去,不得借口索偿
8、,以免纠葛。”各国公使对此反应不一,如比利时公使姚士登()因本国商人并无在京租占铺户情事,未持异议。美国公使康格()照复称:倘若能够严禁他国商人不在京开设店铺,自当饬令美商一律移徙,并建议清政府乘势将北京开作通商之地,“俾得行销百货于附京宽阔地方之人民,果尔则税收之数必至大增,且与所设和平之约以及交涉更为坚而有力,将见中外之人均得有益也”。德国公使穆默()提出所谓折中方案:“所有洋商行栈已经开设者,不令移徙,未经开设者,不得增添等语。”清政府权衡情势,亦倾向于穆默的意见。为此,外务部咨请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御史按照各自管辖地段查明各国商人所开行栈字号、数目,及其房屋是租赁还是价买所得,详
9、细开列清清末民初北京地区外商营业问题研究()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年版,第 页。陈千炤编述国际警察论,出版者、出版时间不详,第 页。洋商在京开设行栈已照会各使按约拒驳由,年 月 日,外务部全宗,馆藏号,“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歴史資料)(第 画像目)、領事館報告 分割(長沙、天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歴史資料)(第 画像目)、明治三十八年(明治三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調)帝国公使館来之部()(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洋商在各处街面开设行栈据约一律移至通商口岸由,年 月 日,外务部全宗,馆藏号,“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京城洋商行栈有数国商人已由中
10、国官准在京开设如能定禁美商一律搬移(年 月 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编中美往来照会集()第 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请查京城地面所有已经开设行栈若干家坐落何处何字号详晰开单送部由,年 月 日,外务部全宗,馆藏号,“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这一意见后被吸收采纳,光绪二十九年()六月间,外务部在致驻京外交团领袖公使齐干()的照会中,明确提出:凡光绪二十九年以前外商已开行栈,准其照旧营业,嗣后不得在京开设行栈。参见内务部核办京师警察厅呈请于北京开通商场的文书,年 月 年 月,北洋档案一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单报告,以凭核办。经过摸底调查,初步查明外商在北京内外城开设行栈的
11、数目、处所等项(详见表)。由表 可知,外商开设行栈以日本为多,计 家,占比;经营项目涉及杂货、酒馆、自行车、衣服、理发、钟表、电报等 多个行当;主要分布在内城地面。很显然,一旦清政府切实履行 年 月 日的照会内容,对日商利益触动最大。因此在 年中日续修商约谈判中,日本极力要求将北京辟作通商场,借此维护本国权益。历经磋商交涉,年 月,中日订立的通商行船续约第 款载明:“现在两国议定,如驻扎直隶省之各国兵队暨各国护馆兵队一律撤退后,中国即当在北京自开通商场,其详细章程临时商酌订定。”根据此款规定,在各国护路、护馆兵队撤走的前提尚未履行以前,北京绝然不能开埠通商,应无疑义。外商在北京居住贸易、开店设
12、栈仍然是非法的。为防止列强以已有先例为借口在北京增开店铺,年 月,外务部照会各国公使,声明“京师局面大定,应即规复旧制,嗣后各国商民不得再在京城买屋居住及开设行栈,以符条约”。各国对于这一照会不以为然,迟迟不予答复。如美国国务卿海约翰()在 年 月 日给康格的训令中说:“政府目前同意你不回复该照会,可将此事留待日后有必要时再作讨论。”各国商人也无视条约规定,在京开店设栈之风愈演愈烈。表 年北京内外城外商开设行栈情况一览表统计类型数量分布合计国别统计日本 家,美国 家,德国 家,法国 家,英国 家,意大利 家,其他 家 家营业类别统计杂货铺 家,酒铺 家,自行车铺 家,成衣铺 家,典当铺 家,电
13、报局 家,银行 家,面包铺 家,钟表铺 家,冥衣铺 家,饭店 家,药行 家,报馆 家,剃头棚 家,其他 家 家地点统计北京内城左翼各旗地面 处,右翼各旗地面 处;北京外城地面 处 处 资料来源:查复京城内外孝顺胡同洋商开设行栈详具清单由,年 月 日,外务部全宗,馆藏号,“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年清廷设置巡警部,创设警察,将北京内外城地方划分区域,编查户口。同时对北京内外城洋商营业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要求各分厅查明所有洋商系何国人,作何营业,详细造册,呈报总厅,以为交涉办理之依据。据时报报道:“京城内外除使馆公地不计外,所有洋商行栈凡四十余家。”此数据并非精确统计,实际数目当不止于此。年外
14、城巡警总厅下辖的南分厅呈报称:“所辖界内洋商所开行店,共有十四家。第一区界内七家,第二区界内三家,第三区界内四家,俱系日商,均未订立合同年限。”外商特别是日商在京开设行栈之数量,由此可见一斑。另外,外商在京经营的业务范围也比较广泛,主要零售日用杂货,还开设有酒馆、妓馆等娱乐场所,时有冲突发生。巡警部调查指出:“京城内外洋商铺户愈多,而日商尤伙,且无大宗交易,皆零售日用品及烟酒等物为多,所有商人亦系下等社会,故往往有斗殴、抢劫、讹诈等事。而地面官遇事畏葸,不敢追究,中国史林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年版,第 页。洋商在京开设行栈已照会各使按约拒驳由,
15、年 月 日,外务部全宗,馆藏号,“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警部饬查在京洋商营业,申报 年 月 日,第 版。限制洋商办法(京师),时报 年 月 日,第 版。调查洋商行栈续报,中华报第 期,年 月 日,第 页。国民虽受欺辱亏损,无可控诉,因此积嫌日深,殊非安全之道。”巡警部不得不迭次咨商外务部与各国公使交涉,要求外商迁移店铺或停止营业,却遭拒绝。例如,年 月 日,内城巡警总厅向巡警部报告,有日商渡边朝雄、宫协定次郎、服部通太郎在北京内城分别开设永大、协信、三星洋行,以未奉日本公使命令为辞,不愿闭栈歇业。外务部特地照会日本公使内田康哉转告该商等不得在内城开设洋行。内田康哉借口
16、庚子之乱后日本人及其他外国人在京城内外居住营业,已成惯习,加上该商人等并无不正当行为,未予禁阻。在各国公使的庇护下,外商通过租借民房、改修门面等方式在北京开店营业。一直到民国初年,此事仍然是困扰中国政府的一大难题。北京政府外交部就曾坦言:“洋商来京开设行栈者,仍络绎不绝,且往往有未经警厅许可,亦未呈报营业自由开铺者,并有已经官厅禁止,擅将示谕撕去照旧营业者。虽经本部函致各国公使严为禁止,又辄以惯行历史,难以禁止为词。”一些洋商不仅抗拒警察的阻拦,而且还从事不正当经营,严重扰乱北京地方治安。年 月,外交部致美国公使芮恩施()的照会中指出:京城外商所开酒馆、小店,颇多不正当营业,时有各国军队滋事互殴等情况发生,要求美国公使查照去年 月间照会,转告美国商人此后不得在京城开设店铺,切实遵守条约规定。但美国及其他国家公使仍坚持己见,未加拦阻,以致外商在京开设洋行之事层出不穷。根据日本驻天津总领事松平恒雄 年对日商在北京的实业调查(详见表),当时日商在北京地方开设有 家企业(茂盛料器工厂于 年 月以中国人名义设立),经营范围涉及杂货、烟草、造船、矿山机械、建筑材料、照相、食品、文具、洋服、军需等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