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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pdf

上传人:哎呦****中 文档编号:2743965 上传时间:2023-11-29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59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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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年第08期(2023年08月)No.0 8 2 0 2 326黑河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HE UNIVERSITYdoi:10.3969/j.issn.1674-9499.2023.08.008随着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有利的是互联网络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方便快捷,智能高效。但有利必有弊,弊端就是对人民群众财产产生了严重危机的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络实施诈骗,与传统诈骗手法不同,电信网络诈骗不需要犯罪分子聚集在一起实行诈骗行为,而是采用线上沟通,逐渐在网络空间里形成了隐形的犯罪链条环环相扣,但在这链条的末端有一个重要环节也就是帮助取款行为。与

2、此同时,出现了一类新的“职业”也就是帮助取款人,但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对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存在部分争议,本文对帮助取款行为的性质认定过程出现的理论争议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一、帮助取款行为的刑法规制和司法现状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2016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以下简称意见(一),其中第四条三款规定了若是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收益,还帮助其套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2021年,又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其中规定了若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的收益并帮助其套现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

3、条第一款,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但能证明其不知情的情况除外。同时规定,若事前通谋要以共同犯罪论处。意见(一)和意见(二)中都对帮助取款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实际对部分理论存在争议。其中第一是要求“明知”其收益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帮助其取款。在意见中更多是对帮助取款行为的类型进行了详细阐述,但对“明知”这一要点没有进行详细规定,明知的内容都包括什么,又要明知到什么程度。第二就是若实施取款行为是有事前通谋的情况要以共同犯罪论处。对“事前通谋”的理解,既包括对“事前”这个时间要素的理解,也包括了“通谋”这个行为的理解。电信诈骗行为人和帮助取款行为人的通谋是在行为着手实施之前还是在实

4、施完毕都会影响对“事前通谋”的认定1。第三就是在意见中并未对帮助取款行为构成何种类型的共犯进行说明。意见中规定帮助取款行为若存在事前通谋的情形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但却未说明是构成帮助犯还是正犯。而导致以上情况发生的根源就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帮助取款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这也导致了在司法判决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于类似案件情况,部分地区的裁判者会依据相关理论认定该帮助取款人构成诈骗罪,还有部分裁判者会根据相同理论依据判定该取款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相同的案件审判中在罪名认定上产生较大差异,但这同时也说明了对帮助取款行为定性的重要性。二

5、、帮助取款行为之客观方面 1.取款行为在不同时间点介入对定性的影响帮助取款行为人在诈骗实行过程中不同时间节点的介入直接决定了该帮助取款行为是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或者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所以,取款行为介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时间节点对帮助取款行为性质的认定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其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学术界对帮助犯的成立时间的争议。取款行为人在何时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行为会成立帮助犯,这同时也决定着在提供帮助取款行为的这一时间点会对行为人构成哪一类具体类型的犯罪。对帮助犯成立时间的问题在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收稿日期:2 0 2 3-0 6-0 9作者简介:王洪涛(1 9 6 3),男,黑龙江五

6、常人,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刑事诉讼实务研究;宁丹誉(1 9 9 8),女,黑龙江依兰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王洪涛宁丹誉(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摘 要:在互联网络高速发展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层出不穷。其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共同犯罪还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产生很大争议。对此,应当先从对诈骗罪既遂判断标准的选择上进行分析,再对行为人在不同时间节点介入到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进行分析,以及对行为人主观要素的分析,这其中包括对行为人主观“明知”

7、内容的认定,还有对“事前通谋”的界定。准确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之后再对帮助取款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明知;事前通谋;帮助犯中图分类号:D 9 2 4.3 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 6 7 4-9 4 9 9(2 0 2 3)0 8-0 0 2 6-0 52023年第08期(2023年08月)No.0 8 2 0 2 327法学研究一种观点是认为成立帮助犯的时间节点应看法益是否受到终局性侵害。在其法益尚未受到终局性和实质性的侵害时,即便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行为已经完成,犯罪结果已出现,也可以成立帮助犯3。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帮助犯的成立时点是构成要件该当

8、的过程仍在继续进行、构成要件结果最终出现之前4。具体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依据第一种观点来看,电信诈骗行为人使用网络技术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又资金财产转移到电信诈骗行为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然后再指示帮助取款人取出钱款或转移到其他账户中。在这个过程中,直到帮助取款人实际取出钱款或者将钱款转移到电信诈骗行为人要求的其他账户时,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才受到了终局性的损害。而在第二种观点里,是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实施终了为分界点,也就是只要取款行为人在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结束之前实施了帮助行为就能认定其成立帮助犯。有部分学者认为“若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其他构成要件已经完成的情况下,除非提供帮助

9、的取款行为人和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之间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就已经达成了帮助取款的意向或者承诺,否则帮助人提供的任何帮助行为都不具备成立帮助犯的条件”5。依据此观点,在被害人被欺骗后产生错误认识而后又将钱款转到电信诈骗行为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此时已经对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而帮助取款人的帮助行为不具备构成帮助犯的要件,那么就要将行为人的帮助取款行为认定为其他犯罪类型。帮助取款行为具体可以分成两种类型,第一种就是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去实施帮助取款行为,第二种是使用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组织者提供的银行卡实施帮助取款行为。若是第一种类型的帮助行为,帮助取款人就需要提前准备好自己的银行卡并提前告知电信诈骗行为

10、人或者是根据电信诈骗组织者的指示去办理一张新的银行卡6。此时,帮助取款行为人不论是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亦或是根据指示办理的新卡皆属于提供犯罪工具收取赃款的预备行为。从整体流程来看,帮助取款人开始提供帮助行为的时间在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前,虽然只提供了帮助行为,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整个流程都大致了解。在实质上对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了物理上的帮助,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结果的产生起到了促进作用。那么对于该类型应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成立诈骗罪的共犯。若是第二种类型的帮助行为,帮助取款人使用的是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组织者提供的专门银行卡7。在这种情况下,取款行为人通常只在电信诈

11、骗行为人联系其帮助取款或转账时才会加入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此时若帮助取款人是在电信诈骗行为实施过程中,也就是在电信诈骗行为人还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资金钱款之前,帮助取款人在该时间点提供帮助行为,毫无疑问应认定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实行行为8。若是在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资金钱款之后,此时可认定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2.电信网络诈骗既遂的判断标准在对帮助取款行为进行定性时,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也是判断取款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说电信网络诈骗既遂与否直接影响着对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因为刑法通说认为,犯罪既遂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9。具体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若帮助取款

12、行为是在电信诈骗既遂之前介入实施的,在满足其他成立共犯的条件,那么帮助取款人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由此可见,诈骗犯罪既遂标准的选择对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也有着很大影响。刑法学界对诈骗罪的既遂标准的选择上产生较大争议的又三种,分别是“控制说”“失控说”和“占有说”。一是“控制说”,即认为是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并拥有对该财物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为判断诈骗罪是否既遂的标准10。该学说也是目前我国刑法界判断诈骗罪是否既遂的主流观点。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来说,就是诈骗行为人通过盗刷或者多次转款到“安全账户”中,在实际取得诈骗所得收益的控制或者支配的权力时就算是既遂。若按照控制说,取款行为人则需要

13、帮助诈骗行为人进行多次取款转款,那取款行为人在完成对电信诈骗所得钱款的实际控制时,此时取款行为人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二是“失控说”,认为是以财物的所有人是否交付了财物并因此造成财产损失作为判断诈骗罪是否既遂的标准11。具体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就是当被害人在产生错误认识后将资金钱款转到诈骗行为人的银行账户上时,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该钱款的控制,那么此时诈骗行为属于既遂。同时帮助取款人在钱款到达诈骗行为人的账户后实施的帮助取款行为则属于在诈骗既遂后的帮助取款。不能成立诈骗罪共犯,只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三是“占有说”,认为是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对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为判断诈骗罪是否既遂的

14、标准。若行为人没有取得对公私财物的占有,即便财物所有人失去了对该笔财物的控制,也应该认定为诈骗罪未遂12。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来说,就是诈骗行为人要自行取出钱款或者需要取款人取出钱款交给诈骗行为人时,才成立诈骗罪既遂。若按照该学说,帮助取款人要构成诈骗罪共犯。电信网络诈骗虽不同于传统诈骗罪,但其核心依旧是诈骗。诈骗罪属于侵财类犯罪,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通常情况下是基于诈骗行为人的语言指示而后将钱款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这时的钱款已经属于在行为人的监管之下了,被害人也已经失去了对钱款的控制,造成了实际损失。所以,笔者更赞同“失控说”作为判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否既遂的标准,认为当被害人丧失了对

15、财产的实际控制时,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就已经受到了侵害。所以从法益保护的立场出发,认为“失控说”是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的较为合适的判断标准。三、帮助取款行为的主观方面分析我国刑法中在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层面规定要达到“共谋”的标准。但在意见中则将“共谋”的标准降低为“明知”的标准3。这是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同于传统的诈骗犯罪。“共谋”要求双方产生犯意联络,是双向的,在依靠线上和网络进行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无法2023年第08期(2023年08月)No.0 8 2 0 2 328法学研究证明其存在“共谋”。但“明知”强调的是单向的,仅需要取款行为人单方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16、所得收益。而意见中的这一规定也是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1.帮助取款人“明知”的内容和标准主观“明知”如何认定是判断帮助取款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的关键要素。对“明知”的推定也直接影响对帮助取款行为性质的认定。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若可以证明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双方已存在意思联络或者取款行为人已经直接参与到电信诈骗中,对行为人直接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并无争议。但在无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在行为人只是单方面帮助取款行为中,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13,值得讨论。关于帮助犯的认识因素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认为帮助犯主观上帮助的是特定的犯罪,也了解其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内容14。在司法实践中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来说就是取款人明确知道这笔收益来自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并且知道其中的具体的细节;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帮助故意的认识内容应当是知道被帮助人实施的是什么类型犯罪15。该观点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体现在取款人只知道这笔款项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收益,但并不知道网络诈骗活动过程中具体的犯罪行为的细节内容;第三种观点是认为行为人的帮助故意的内容只需要知道他人是在犯罪即可。具体到电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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