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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涉碳案件的司法治理路径探究.pdf

上传人:哎呦****中 文档编号:2744677 上传时间:2023-11-29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1.3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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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碳”目标下涉碳案件的司法治理路径探究(陕西理工大学,陕西 汉中 723001)摘要: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需采取法治手段协调多主体与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涉碳案件呈现出多元化类型特征,且数量日益增长,司法治理难度上升。具体而言,我国在涉碳纠纷司法治理方面存在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司法协同程度较低、涉碳案件司法能动性不强、涉碳案件的司法救济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据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分析具体治理经验,提出尽快完成涉碳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通过完善协同机制在涉碳领域的适用,保证适度的司法能动,建立系统的涉碳案件司法救济方式,最终逐步推动涉碳领域的司法制度改革,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司

2、法助力。关键词:“双碳”目标;涉碳案件;司法治理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63X(2023)04-0133-04Abstract:The achievement of the dual carbon goals in China requires the adop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o coordinate conflicts between multiple stakeholders and environmental interests.As a result,carbon-related cases exhibit di

3、ver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ir numbers are increasing,posing challenges to judicial governance.Specifically,China faces issues such as the incomplete legal framework for carbon-related disputes,low level of judicial coordination,limited judicial agency in carbon-related cases,and an inadequate judi

4、cial relief system for carbon-related cases.Therefore,based on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China,this article analyzes specific governance experiences and proposes the expedited formul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field of carbon-related disputes.This includes improving the application of coll

5、aborative mechanisms in the carbon-related field,ensuring a moderate level of judicial agency,and establishing a comprehensive judicial relief system for carbon-related cases.Ultimately,this will gradually promote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n the carbon-related field,providing judicial suppo

6、rt for the achievement of the dual carbon goals.Key words:dual carbon goals;carbon related cases;judicial governanceExploring the judicial governance path of carbon-related cases under the dual carbon goalsZHANG Hui(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anzhong 723001,China)2023 年 2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

7、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及十一个配套典型案例。全文立足于国家“双碳”目标,要求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本次发布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一部涉“双碳”规范性文件,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碳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司法治理在涉碳案件纠纷这一领域的重大作用。因此,在审理涉碳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完善涉碳案件的司法审判机制,保障涉碳案件的司法救济,对审判效率、裁判尺度、系统灵活性、审判管理等方面大有裨益2。目前,通过司法治理提高涉碳案件的审判效果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立足于涉碳案件的司法现状进一步研究。1

8、涉碳案件司法治理现状据统计,自我国签订巴黎协定以来,全收稿日期:2023-06-28 作者简介:张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张慧Vol.36 No.4Jul.,2023第 36 卷 第 4 期2023 年 7 月黑 龙 江 环 境 通 报HEI LONG JIANG ENVIRONMENTAL JOURNAL134第 36 卷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 112 万件。其中,涉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案件 1.5 万件,占比 1.4%;涉产业结构调整案件 13 万件,占比 11.9%;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 90 万件,占比最大,为 80.4%;涉碳市场交易案件 600 余件,占比 0.06%;其

9、他涉碳案件 6.9 万件,占比 6.2%3。可以看出,涉碳案件纠纷数量日益增多,且涉碳案件类型日趋多元,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碳案件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例如,在涉碳案件中,既包含金融属性较强的碳交易类案件,也包含环境属性更强的碳交易纠纷,且随着城市发展程度不同,全国的碳市场规模差距较大,具体如何分配管辖权,涉碳案件的司法实务处理各有不同,缺乏统一标准。当企业遭遇配额分配不公的情况时,只有行政救济渠道,缺失相应的司法救济渠道。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十六条,只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额有异议的,向分配配额的行政部门申请复核4,并未对诉权进行相关说明。2涉碳案件司法治理困境尽管“

10、双碳”目标的宏观要求已为涉碳纠纷案件指明方向,我国的司法治理已开始在碳排放交易等相关涉碳领域展开实践,也有一定成果,但就根本而言,涉碳案件的司法运作仅将其作为政策指引,进展迟缓,在法律规范、司法协同力度、司法能动理念、司法救济等方面陷入困境。2.1 涉碳案件适用法律规则缺失目前,我国重点从政策层面推进“双碳”战略,但缺乏能够包揽气候、能源、经济等多领域的法律规范。首先,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缺失。我国制定了多部能源领域的单行法5,但基本法并未出台,各单行法在立法技术上显出原则性过强的特点,在具体案件中的执行存在一定难度。其次,针对新型案件的法律规范效力仍需加强6。意见及典型案例的提出无疑

11、在涉碳纠纷案件的司法应对上提出了更明确的指导,但除去十一个具体案件所涵盖的司法内容外,更多的为抽象性指导,缺乏内容上的可操作性,并无大量就审判经验出台的相应司法解释,以更好地为地方司法提供有效镜鉴。2.2 涉碳案件司法协同力度不足我国环境治理长期以来偏向于以行政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在协同治理方面有所欠缺,随着旧的治理模式显现出一定的弊端,协同治理逐渐受到重视。在“双碳”目标下的涉碳案件处理,司法协同程度较低。一是司法协同由于地方之间存在差异而难有进展。以我国七省市的碳排放交易试点项目为例,试点省市在处罚标准、处罚方式以及违约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良莠不齐,加之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司法技术各有千

12、秋,使得司法裁判结果呈现较大不同。二是司法协同与地方之间利益冲突密切相关。司法协同的背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利益协同。地方在经济建设、文化理念、环境政策、能源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处理跨区域的涉碳案件时,如何对跨区域利益进行合理协调,成为司法协同的现实问题。2.3 涉碳案件处理过程缺乏司法能动能动司法是指法官依据自身知识和经验,充分发挥个人积极能动性,进行以司法审判为主、调解和解为辅的多种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纠纷案件,实现司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7。在我国“双碳”法律体系尚未完备的情况下,能动司法的理念受到高度重视。但从现有司法运作来看存在以下问题:首先,针对涉碳案件的司

13、法解释,总体表现为更多的原则性,具有概括性和模糊性特点,在辅助地方探索能动司法的模式时,所起到作用有限。其次,属于气候变化类的涉碳案件,存在立案难、审理难等诸多问题,并且地方法院并未具体审理过完整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该领域存在司法空白,缺乏个案司法实践探索。2.4 涉碳案件纠纷缺少相应司法救济司法救济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别为以起诉为起点的“司法初审救济”和经过其他途径后再次进行司法判决的“司法事后救济”8。在涉碳案件中,司法规制的首要目标应该是实现事前的风险预防而非事后的补偿或赔偿9。目前,涉碳案件的司法救济存在不足,具体包括:首先,预防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更多体现出宣示意义。在涉碳案件的司法实践

14、中,审判结果更多体现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司法价值取向,预防原则的司法适用并不普遍。其次,对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失的认识不一。对生态系统碳汇的损失认定属于环境资源审判的独有裁判方式,但司法实践在处理涉碳案件时是否将碳汇功能纳入损失赔偿范围时,各地裁判标准不一,司法机关尚未形成法律共识10。黑 龙 江 环 境 通 报135第 4 期3涉碳案件司法治理路径对涉碳案件司法治理路径的探索,应当立足于对其困境的研究,尝试推进涉碳案件专门法律规则制定、探索司法协作机制、落实司法能动理念、建立司法救济模式,使涉碳案件的司法裁量更具专业性。3.1 加快涉碳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涉碳案件不仅涵盖环境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

15、,还涉及诸多环保、财政和金融等方面的公共政策,具有专业性、复杂性、融合性等特点11,在短时间内加快涉碳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律的滞后性问题。第一,对涉碳案件实现集中管辖。将涉碳案件集中于环境资源审判庭管辖,探索将碳排放权交易、所有权纠纷、排污权纠纷以及相关行政纠纷和相关公益诉讼纠纷等,归到环境资源审判庭或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审理,推广涉碳纠纷案件“三合一”“二合一”归口审理12。专业化的目的在于降低投入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专业壁垒,提高法律适用统一性。第二,完善涉碳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机制。在审理跨区域的涉碳案件时,采用密切联系原则,碳排放地、碳交易地、保护地、离碳

16、排放地最近法院均有权管辖。同时,对于跨区域案件,畅通部门间沟通渠道,降低沟通成本,对异地执行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对跨区域执行案件,明确相关合作机制。此外,在涉碳案件达到一定影响力或产生一定风险时,选取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件一审法院。3.2 探索涉碳案件司法协作机制“双碳”司法协作呈现出跨区域特征,探索涉碳案件的司法协作机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立足于涉碳案件的专业化,具体路径展开如下。第一,设置司法协作的案件审理机制。热点、难点问题的跨区域涉碳纠纷,可尝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审理范围,也可尝试跨行政区域协作审理,以提高审理的公正性与专业性。综合考量我国的生态系统状况、全国涉碳案件类型分布情况,以及阶段性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客观条件,妥善处理一般生态环境案件、一般民事案件与涉碳案件的解决适用与协调问题。第二,完善司法系统内部涉碳案件的工作协调对接。工作协调的主体不仅仅包括同一行政区域内同级法院或上下级法院,还包括跨行政区域的法院,既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的工作协调,又要重视司法独立性,避免跨行政区域的法院的工作协同在不同层级法院之间。此外,司法机关与其他各行政机关的协同也应当受到重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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