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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功能重释与司法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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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Jul.,2023Vol.31 No.7河南社会科学HENAN SOCIAL SCIENCES2023年7月第31卷 第7期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的功能重释与司法适用冉克平,张仪昭(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公司法(二审稿)对 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进行了增订与完善,该款的法理本质、司法适用与功能发挥等问题亟待厘清。宏观上,立法目的条款塑造了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品格,为公司法修订提供价值指引;微观上,立法目的条款对于公司法案件裁判亦具有指导功能。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有现象,在规范层面,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能够促进企业家精神弘扬和经济增长,促进公司、股东、债权人、

2、企业家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与中国式现代化;在实践层面,针对形式援引和场景单一的问题,应当引导 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的有限司法适用,采取适当利益衡量方式进行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我国 公司法 修改应当围绕立法目的之要求,为公司创新发展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推动中国经济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关键词:公司法 立法目的;企业家精神;司法适用;公司法修改;公司法功能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5X(2023)07-0001-11收稿日期:2023-05-10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研究”(21AZD030)作者简介:冉

3、克平,男,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张仪昭,女,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一、问题的提出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 公司法(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公司法(二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容。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党的二十大报告亦直接指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公司法(二审稿)旗帜鲜明地将该内容纳入法律草案的第一条规定中,从原则上明确了中国式现代化背景

4、下公司立法的宗旨、目的,为公司法修改及贯彻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指明了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方向。毫无疑问,公司法立法的指导原则是公司法修改的灵魂,会对公司法立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1。法条修改为次要,重要的是通过立法目的条款的规定影响立法者的观念,从整体上厘清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要解决什么问题2。观念彰显并内化于立法目的条款中,是 公司法 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相较于 英国公司法 中缺少立法目的的规定,立法目的条款属于我国重要的公司法立法现象和惯例。立法目的的调整修改在我国 公司法 修订历史上属少数情形,此前仅有2005年一次。尽管目前并不缺乏实证视角下关于 公司法 的修改与变革路径的研究,但

5、鲜有学者关注到公司法立法目的这一具有理论价值的规范命题,更遑论研究 公司法立法宗旨在司法实践中的特殊问题。立法目的直1指 公司法 修订的核心命题,而公司理论的核心为“公司是什么”,衍生命题为“什么是更好的公司法”或者“应当有何种公司制度”3,这应当承载着公司法立法目的所需要达成的目标。在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的背景下,对公司法 立法目的之理论命题的研究是指导我国公司立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修订 公司法 的立法宗旨将对公司制度革新带来什么样的系统性影响,又如何与公司法司法实践对接,尤其是“弘扬企业家精神”的新规定是否会沦为宣示性条款?如何能使 公司法 的立法目的发挥更广泛价值

6、,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问题。伴随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公司法制度亦发生了大变革,立法目的必将承载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使命、引导公司发展的方向并指引公司诉讼的正义实践。本文拟对 公司法 立法目的的理论困惑、实践疑难展开层层递进剖析,重新厘清 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的规范功能与司法适用方向,以促进 公司法 变革与发展,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发展。二、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法理本质的价值追问(一)立法目的条款的“存废”之争在 公司法 修订过程中,学者们对立法目的的存废与修改提出了诸多不同意见,但普遍认为现有立法目的规定存在不足。蒋大兴教授指出,公司法 总则不“总”,存在“基本原则失语”现象,不重视一般条款

7、的设置4。施天涛教授指出,“公司法是赚钱之法,但第一条完全没有体现赚钱的精神”5。赵旭东教授认为,“目前公司法立法目的中对利益相关者保护的考虑不足,存在明显遗漏,应当增添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例如增加对职工保护的目的”6。邹海林教授则旗帜鲜明地表明,“围绕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权保护之需要,公司法修改应当废除 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重构公司法结构,使其回归公司法组织本位”7。主张废除 公司法 第一条的学者观点并非空穴来风,从域外公司法实践来看,不管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各国公司法立法都没有像我国立法目的条款一样明确法律所承载的社会功能与法理价值。美国 统一商法典和 特拉华州公司法都未规定公司法立法目的,

8、而是以具体规则开篇。日本 会社法 第1条(目的)规定了“公司的成立、组织、运作和管理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德国 有限责任公司法 第一章第一节是“目的、公司成员”,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而非立法目的;德国 股份有限公司法亦未有相关规定。尽管这些国家公司法第一条之名称为“目的”,但规定内容更像是公司法的适用范围而非抽象意义上公司法追求之目标。对于我国特有的立法目的之立法现象,应当从本土视角予以重新思考。立法目的条款在我国的存在有其独特意义,在立法体例上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对司法实践亦起到一定指导作用,因此不可废除亦不可虚置。“公司法能做什么或者可以做什么”是公司法最重要的问题

9、,也是当代社会或组织中的重要问题之一8,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正是 公司法 立法目的的核心关注,也指明了我国 公司法的修订方向。我国1993年 公司法 在其立法宗旨中以“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作为开篇,2005年法律修订时删除了该句,公司法(二审稿)的修改“重新体现”了1993年 公司法 的立法宗旨,在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基本建立的前提下,现阶段公司法的目标应当是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立法目的条款开宗明义地表明公司法立法目的的行为规范、权利保护、秩序维护的功能与效果,既指明了公司立法活动要实现的社会效果,又强调了公司法适用和遵守的直接结果9。实证论断后规范意义才展开

10、10,伴随着“公司是什么”以及“什么是更好的公司法”的规范性理论命题,我国 公司法 立法目的必须回应这些问题,重新系统性考量公司法的现代使命。(二)立法目的条款的体系困惑从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公司法 的立法宗旨条款虽然是法定的立法目的规定,属于外在体系,但是其本质仍属于法律的内在体系,具有开放性、抽象性和评价性特征,与其他一般条款相比,该条款缺乏规范的逻辑结构,其在公司法体系中的定位及适用亟待明确。民法学者认为立法目的条款不是原则或规则11,不是请求权的基础规范,也不是为规范要件和法律效果提供解释的辅助规范,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的规范12。讨论 民法典 的立法目的多涉及其与一般原则的关系的教义

11、学分析,而对 公司法 立法目的之研究则缺少这方面的内容。公司法 规范缺乏基本原则的规定,相较于民法等法律部门将基本原则视作法律部门中的帝王规则并赋予其极高地位13,公司法 似乎不太重视基本原则,立法机关也没有特别设计 公司法 的基本原则体系。但这并不代表公司法 中不存在一般条款的定位疑问,亦不代表基本原则可有可无,只是对该问题的分析必须置身2于更大的场景,从新时代民商关系、商法独立性和公司法法律体系内部展开。细究 公司法 规范,目前第五条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的确有基本原则的“影子”14,该条与 公司法 立法目的具有对应关系,都属于法的一般条款,具有同质性。商法为了缓和法律体系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张

12、力,立法目的、原则规定等一般条款亦有必要被采纳,其也会被技术规范具体化15。当然,民法典 对于民事主体提出的诚信的要求同样适用于 公司法。此外,民法典 所提出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进一步体现在 公司法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之中。公司法 一般条款(包括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相关规定既继承了 民法典 的精神基础,又彰显了其特殊性和独立性,通过内化、调整和突破的路径满足公司主体的独特需求,促进实现完善市场经济的法治目标16。因此,在规范性质上,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不属于规则和原则,而属于宣示性规范,但其又发挥着宣示之外的作用。在法律适用上,立法目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

13、适用空间;在社会效益上,其又发挥着指导 公司法 修订与改革的作用。立法目的条款具有特殊性,不仅统领整部法律的价值,还能够引导 公司法 的整体适用方向。(三)立法目的条款的内涵模糊从文义观察,公司法(二审稿)立法目的条款共五句话,具有四层含义,这四层含义由近及远、从具体到抽象、从微观到宏观,但每层含义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模糊与疑问,对立法目的的规范化、科学化以及司法适用造成了障碍。第一层含义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从组织法视域来看,内部层面主要涉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包含内部组织机关职权范围以及运行;外部层面是公司对外交易行为的效力问题,这必然涉及 民法典 规定,不单纯依靠 公司法。第二层是“保

14、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存疑的是这三者的利益之间有何关系,是否存在绝对的顺位抑或是动态平衡?第三层是本次修法的新增内容,彰显了中国公司法的制度进化方向及对企业家精神的重视,疑问在于企业家精神与公司权益、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关系是否有竞合和冲突,如果有冲突应如何排序。第四层是“维护经济秩序并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这是公司法 的制度目标与导向。公司法(二审稿)第一条按照“行为规范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精神弘扬秩序维护经济发展”的逻辑确立了 公司法 的定位与目标,可以进一步对应为“公司法理念”(保护三者利益与弘扬企业家精神)“公司法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目标”(秩序维护与经

15、济发展),立法目的的每层含义都彰显了公司法的核心命题。通过对立法目的条款抽丝剥茧的分析,其文义表达存在诸多宽泛和尚待厘清之问题,这些问题关乎 公司法 的条文设计、司法实践、改革目标乃至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与解答亦是本文的核心任务。三、公司法 立法目的条款的实践误用伴随着立法目的的理论困惑,关于 公司法 第一条的司法实践亦存在诸多误区。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以“全文:公司法 第一条规范内容”为检索条件进行搜索,截至2023年3月23日,生成277条检索结果。为确保案例样本的有效性,结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作为援引法条的案件,阅读筛选后去除无效、重复、系列案例

16、,剩余187份裁判文书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目前公司法 第一条的裁判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形式援引与说理不充分在立法目的条款的援引方法上,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形式引用(作为裁判依据但未展开说理)而非实质引用(作为裁判依据且展开说理)的情况。样本显示形式援引 公司法 立法目的的案例多达64件。在形式援引立法目的条款时,其中有13个案例法院广泛结合其他基本民商事原则进行说理。例如,在张某与欣欣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法院在论述公司破产时股东拒绝承担提前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属于 公司法 第二十条“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时,指出“我国 公司法 在赋予公司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的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避 破产法 第35条规定的提前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客观上会造成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救济,导致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明显失衡,违反了对股东和债权人同等保护的法律精神,有悖公平原则,破坏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市场秩序,还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裁判说理时,法院虽然并没有直接提到 公司法 立法目的,但其对公司法保护对象的说理与 公司法 第一条的核心内容直接相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同时运用了市场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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