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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华一世时期英国王室法官职业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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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二二三年第三期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3 年第 3 期 欧洲文明研究 爱德华一世时期英国王室法官职业化*朱 健法官职业化是一个社会完善司法体制的重要标志。爱德华一世统治期是英国王室法官()职业化发展的关键阶段。著名法律史家普拉科内特指出,在爱德华一世统治时代,王室法官终于发展到了职业化阶段。()保罗布兰德认为,这一时期的王室法官呈现出明显的专业化特征,并第一次与职业律师建立起直接联系,成为英国法律职业中的一部分。()约翰贝克说,13 世纪末从高等职业律师中选拔王室法官已成为常规做法,英国很早就形成了由专业律师和法官组成的职业团体。()虽然西方学界普遍肯*本文系南昌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培育

2、创新基金项目“中世纪英国王室法官工资制度研究(11541307)(南昌大学 2023)”研究成果。()亨利二世(11541189)发起司法改革,建立专职法庭,设立具有审判权的法官职位。此后,英国法庭机构模式逐步由综合性集会式法庭演变为现代意义上的专业型法官式法庭。大约到 13 世纪中叶,一套由王座法庭(the Kings Bench)、普通诉讼法庭(the Common Pleas)、财税法庭(the Exchequer)三大王室法庭和巡回法庭(circuit court)构成的覆盖全国的新兴王室法庭组织体系确立起来,并逐步成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主体。在这个新兴王室法庭组织中,主持判决的就是王室

3、法官,他们司法依凭的是正在形成中的普通法。参见程汉大编:英国法制史,济南:齐鲁书社,2001 年,第 9495、9798 页;陈敬刚:普通法的中世纪渊源,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年,第 6364 页。()Theodore F.T.Plucknett,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Boston:Little,Brown and Co.,1956,pp.239-240.()Paul Brand,The Making of the Common Law,London:The Hambleton Press,1992,pp.167-168.()John B

4、aker,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9,p.165.摘 要:爱德华一世时期是英国王室法官职业化发展的关键阶段。王室法官由行政官员兼职转变为专职司法工作。职业律师成为王室法官的预备队,王室法官的专业性提升,世俗化进一步发展。他们的常规薪资制度建立起来,职业伦理也走向了具体化。爱德华一世扩张王室法庭管辖权,推进其职能专业化,奠定了王室法官职业化的基础。他颁布一系列法令直接影响王室法官走向职业化。爱德华一世继承“法的统治”,倚重专业司法机构和专业司法人员伸张王权,是王室法官职业

5、化的根本原因。关键词:爱德华一世 王室法官 职业化 司法改革 法的统治95 朱 健 爱德华一世时期英国王室法官职业化定爱德华一世时期是英国王室法官职业化的关键期,但少有学者讨论这种现象出现的历史动因。为什么王室法官率先职业化?当时英国具备了什么历史条件?我国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少创见。()但总的来说,关注的是法官整体职业化进程。本文仅对爱德华一世时期王室法官的职业化表现做初步考察,结合社会背景分析历史动因,以期深入认知中世纪晚期英国国家治理走向法治化问题。一、王室法官职业化的表现爱德华一世以前的王室法官多为国王的亲信大臣或地方官员,从事司法工作同时兼任行政职务。这些法官未经系统的法律训练,主要通过

6、学徒制的方式,在工作中积累法律知识。()至亨利三世统治期结束,王室法官的职业化仍处在萌芽阶段。进入爱德华一世统治期后,这个群体发生变化,表现出一些明显的职业化特征。爱德华一世统治期,三大王室法庭前后共有 54 位法官任职。()这些王室法官相较以往,从事司法工作的时间变长。威廉贝雷福德(William Bereford)与埃利斯贝金汉姆(Ellis Beckingham)在王室法官岗位上超过 30 年,是所有王室法官中从业时间最久的两位。()密函案卷纪事中记录,1292 年 2 月 7 日,国王首次任命威廉贝雷福德为普通诉讼法庭法官。档案记载:“致普通诉讼法庭的法官们,命令(你们)承认威廉贝雷福

7、德为同事,(让他)听取并裁决诉讼。”()1292 年 8 月 28 日,贝雷福德卸任。1294 年 8 月 22 日,他代替罗伯特赫特福德(Robert Hertford)的位置,再次被任命为普通诉讼法庭的法官,并在该职位一直工作到 1309 年。()1309 年 3 月 15 日,贝雷福德作为拉尔夫亨格姆(Ralph Hengham)的继任者成为该法庭的首席法官,一直工作到 1326 年。()埃利斯贝金汉姆是另一位从事司法工作超过 30 年的王室法()程汉大指出,职业法官是 13 世纪中叶以后伴随专职法庭组织的建立而产生的。任超对于英国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时间持相似观点,认为他们形成于 13

8、世纪中期。他概括地提出是司法权的集中、诉讼程序的变化与法律的复杂化促成了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陈绪刚概述了王室法官的专业化进程,他指出了爱德华一世时期王室法官呈现出人数增加、任职年限增长、专业化程度提高等特征。陈没有进一步分析这些特征出现的原因。王申认为,西方法官职业化是社会文明与制度进步的必然产物。参见程汉大:论中世纪英国司法的相对独立性,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 年第 6 期,第 5253 页;任超:西欧中世纪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何勤华编:法律文化史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年,第 268278 页;陈绪纲:法律职业与法治以英格兰为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年

9、,第 128132 页;王申:西方法官职业的历史构建,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 年第 2 期,第 5 页。()朱健:13 世纪英格兰世俗王室法官数量辨析,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2 年第 1 期。()朱健:中世纪英国王室法官职业化研究(11541399),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2022 年,第 84 页。()Paul Brand,The Making of the Common Law,pp.142-143.()Calendar of the Close Rolls Preserved in the Public Record Office,1288-1296,p.219.()

10、Sir John Sainty,The Judges of England 1272-1990,A List of Judges of the Superior Courts,London:Selden Society,1993,p.60.()Calendar of the Patent Rolls Preserved in the Public Record Office,1307-1313,p.109;Sir John Sainty,The Judges of England 1272-1990,A List of Judges of the Superior Courts,p.45.96

11、二二三年第三期官。12731285 年,埃利斯贝金汉姆在巡回法庭中工作。()1285 年 10 月 14 日,他被任命为普通诉讼法庭法官。()从 1285 年的米迦勒节开庭期(Michaelmas term)至1307 年春季开庭期(Hilary term),贝金汉姆一直在该法庭中任职。()爱德华一世时期至少还有 4 位王室法官的司法职业生涯超过 20 年。他们分别是拉尔夫亨格姆、约翰梅廷厄姆、罗杰布拉巴松(Roger Brabazon)和吉尔伯特罗斯伯里(Gilbert Rothbury)。()另有 14 名以上的法官,司法职业生涯在 10 年以上。()这个时期的王室法官一旦走上法官席,大多

12、数人终身服务于王室法庭,任职期间不再承担其他性质的工作,显现出职业化、专一性的特征。随着职业律师群体的成长,13 世纪末,从律师群体中选拔王室法官成为趋势。()爱德华一世时期的 9 位高等律师(),有 7 位被提拔到王室法庭。()1290 年以前,爱德华一世任命过两位出身职业律师的王室法官,他们主要在巡回法庭中工作。博伊兰的理查德(Richard of Boyland)是其中之一。文献记载,12681272 年,他在普通诉讼法庭中担任律师。1272 至 1278 年间,他以国王律师的身份在三大王室法庭执业。1279年 5 月,理查德被任命为南方巡回区的巡回法官。()另一位是沃金厄姆的艾伦(Al

13、an of Walkingham)。自 1275 年起,艾伦以律师身份活跃于普通诉讼法庭与巡回法庭。1281 年,他被任命为康沃尔郡巡回法庭的法官。()1290 年后,爱德华一世将吉尔伯特桑顿(Gilbert Thornton)任命为王座法庭首席法官。他是英格兰第一位取得最高司法职位的职业律师。()此后,罗伯特赫特福德、威廉贝雷福德、威廉奥姆斯比、威廉霍华德、亨利斯皮格尼尔等职业律师,相继成为王室法官。()13 世纪末,普()Edward Foss,Biographia Juridica,A Biographical Dictionary of the Judges of England,Fr

14、om the Conquest to the Present time,1066-1870,London:J.Murray,1870,p.80.()Calendar of the Patent Rolls Preserved in the Public Record Office,1281-1292,p.196.()Sir John Sainty,The Judges of England 1272-1990,A List of Judges of the Superior Courts,p.59.()Edward Foss,Biographia Juridica,1870,pp.338-33

15、9,445,111-112;Paul Brand,The Making of the Common Law,p.143.()Paul Brand,The Making of the Common Law,pp.142-143.()威廉塞尔霍尔斯沃思:英国法的塑造者,陈锐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年,第 4445 页。()高等律师是整个律师职业中的精英,他们在 14 世纪末组成了一个工会高等律师公会,垄断了整个普通诉讼法庭的代诉业务。这个团体非常小,最多时不过 12 人。能够被任命为王室法官的一般是高等律师。爱德华一世统治期,这一制度尚处萌芽阶段,被任命为王室法官的不完全是高等律师。罗伯

16、特赫特福德与威廉奥姆斯(William Ormsby)、威廉霍华德(William Howard)、亨利斯皮格尼尔(Henry Spigurnel)为其他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样取得了国王的信任,从而成为王室法官。参见 Anthony Musson and W.M.Ormrod,The Evolution of English Justice:Law,Politics and Society in the Fourteenth Century,London:Macmillan Press Ltd.,1999,pp.32-33;保罗布兰德:英格兰律师职业的起源,李红海译,第 106 页;Paul Brand,The Making of the Common Law,p.166.()W.S.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Vol.,London:Methuen&Co.Ltd.,1922,p.318.()Paul Brand,The Making of the Common Law,pp.157-158.()Paul Brand,The Making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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