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3.9 70 比较与借鉴 DOI:10.16750/j.adge.2023.09.011“大学外”学位授予的日本模式 基于学位授予机构的历史考察 朱文富 孙 雨 摘要:在“第三次教育改革”背景下,日本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依托新创立的独立于大学外的学位授予机构,为无法或不适宜通过大学获取学位与继续升学的多类群体成功探索并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省厅大学校学位制度”和“学分累积型学士学位制度”,并以后者为发展重心。经过 30 年的实践与优化,相关制度对日本终身学习体系、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及学位制度的整体发展均产生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这些方面既基于日本实际带有特殊性,亦基
2、于此类制度本身而带有普遍性,而后者也为我国的相关探索提供了参考。关键词:日本;学位制度;学位授予机构;终身学习;高等职业教育 作者简介:朱文富,河北大学教育学院教授,保定 071000;孙雨,河北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保定071000。学 位 授 予 机 构機 機(学 位 授 与,National Institution for Academic Degrees)由日本文部省创立于 1991 年 7 月,是日本目前除高等学校外唯一具有学位授予权的机构。该机构历经学位授予机构时期(19911999 年)、大学评价与学位授予机构时期(National Institution for Academ
3、ic Degrees and University Evaluation,20002015 年)和当前的大学改革支援与学位授予机构时期(National Institution for Academic Degrees and Quality Enhancement of Higher Education)的发展,至今已拥有学位授予、高等教育评价、教育调研、情报业务、大学设施费贷付等多项职能,是日本当前最重要的高等教育促进机构之一。学位授予为其原始职能和主要职能。以此建立的学位制度使多类大学外求学者有了获取学位与继续升学的新通路,而其本身也成为日本学位制度体系中重要且独具特色的组成部分。一、关
4、于设立学位授予机构的筹议 19841987 年,在国内外形势变动下,作为首相咨询机构的临时教育审议会(简称“临教审”)本着兼顾国家长远利益和国民教育实际的出发点,用全国性调研的方式相继完成了四次咨询报告,以此作为推进“第三次教育改革”的基本方案。而关于“学位授予机构”的设立问题就是临教审研讨的重要项目。在 1985 年递交的首次咨询报告中,临教审明确提出将“重视个性”作为本次改革的基本原则,并同时提出“扩大升学机会”和“向终身学习体系过渡”的改革原则19-13,为学位授予机构设想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1986 年,临教审在递交的第二次咨询报告中重点围绕“向终身学习体系过渡”的原则展开阐述。临教
5、审指出,对于在人生初期未能获得所希望的学历和职业地位的各类人群,应为其创造在高等教育机构中继续学习的机会,因此要进一步沿着入学资格自由化、弹性化的方向,进行教育体制灵活化问题的深入探究170-74。本着这一路径,临教审研究指出应建立“学分累积制度”及大学外高等教育机构与大学之间的“学分互换制度”2,同时为了对那些通过学分累积已达大学毕业水准的学生进行评估认定和学位授予,应研究设立专门的学位授予机构负责相关事宜1116-117。这是关于学位授予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项目“战后日本职业教育史”(编号:BOA190037)2004 年完成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2023.9 71 比较与借鉴
6、 机构设立问题的首次公开提出。1988 年起,在文部大臣的委托下,大学审议会和关于学位授予机构的创设调查委员会,相继对学位授予机构及其学位制度的创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在 1991 年 2 月分别递交了 关于学位授予机构的创设和关于学位授予机构构想的概要两份咨询报告,标志着学位授予机构正式进入筹建阶段。同期,大学审议会还发布了关于高等专门学校教育的改善报告,建议高等专门学校应在承继原有特性的基础上效法短期大学设立专攻科,并由学位授予机构负责其毕业生的学位工作,此提议被政府采纳2。至于筹建学位授予机构的动因,首先即是新改革形势下大学外学位授予方式空缺。在 20 世纪 80年代,大学仍是日本唯一具有
7、学位授予权的机构,尽管学士尚以“称号”对待,但实际发挥着学位的作用,且其获得者在就业和继续升学上确有便利性。与此相对,各短期高等教育机构的毕业生却在本体系内存在无学位和升学困难问题。尽管短期大学自1958 年以来就设有相当于本科层次的专攻科,但其毕业生既无学位亦无升学上的制度保障2。在当时,这些毕业生主要通过尚未成熟的编入学制度进入大学继续修业以获取称号、学位和升学机会。同时,部分省厅大学校的实际办学水准已达到甚至超过同级大学或研究生院的平均水准,但由于非学校教育法与文部省管辖范畴,致使毕业生一直与学位无缘。另外,还有大量社会人员需要学位却难以通过现有方式获得学位。总之,在当时有大量群体无法或
8、不适宜通过大学获取学位和继续升学,而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人有相应的需求与能力。这明显与20 世纪 80 年代后日本高等教育的总体改革和发展趋势相悖,严重阻碍了日本终身学习社会的构建。其次是受英国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Council for National Academic Award,19641992 年)的影响,该团体的主要任务是审批大学外各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的教育课程,对相关学校不同性质的毕业者授予不同专业领域的各层级学位,其在推动英国大学外高等教育系统发展和促进继续教育普及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3。二、学位授予机构及其学位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作为日本本轮学位制度改革和数年来相关研讨的结果,199
9、1 年 7 月修订后的国立学校设置法学校教育法和学位规则(文部省令)正式施行,学位授予机构正式成立,“学士”也正式成为法定学位。(一)围绕“学位授予”的法定业务与组织运营 根据国立学校设置法,学位授予机构围绕学位授予开展的基本业务主要有三项:一是根据学校教育法授予学位;二是对学位授予所需学习成果的评价进行调查研究;三是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大学等各种学习机会的情报49。根据学校教育法,学位授予机构应对两大类群体授予相应学位:其一是从短期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的人或与其水平相当的人,在大学或在文部大臣指定的学习中继续累积一定学分,并被认定为具有同于或高于大学毕业生的学力时,可被授予学士学位;其二是
10、开展类学校教育且水准相当于大学或研究生院的教育设施的教育课程的毕业生,可相应地被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49。同期修订的学位规则对第一类群体及其学位获取方式作了进一步规定。首先,该群体即学位授予机构后来规定的“基础资格者”(见表 1)。其次,该群体可通过三类方式(见表 1)再修业,并在通过学位授予机构审查后获取学士学位。上述方式所获“学分”法律效力均等同于普通大学修业所获学分。在组织运营上,学位授予机构各时期均有专门负责学位工作的调研和管理部门,同时会同各国、公、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专家和相关人士组建了审查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各专业领域的专门委员会,来 目前为止仅指部分“省厅大学校”。之所以称其为“
11、教育设施”,是因为省厅大学校是由文部省外的各中央省(厅)根据本系统的业务与职员需要以及省(厅)法令,自行开设与负责的实施类似学校教育的高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它不属于学校教育法的范畴,也没有统一规范的设置与办学标准。由此,不同省厅大学校教育课程在命名和实施模式上也呈现显著的多元性。2023.9 72 比较与借鉴 表 1 学分累积型学士学位申请者基础资格与修业要求(截至 2022 年)基础资格者 再修业并获取 学分的方式 再修业的标准年限与基本累积学分数 类别一 2 年制短期大学毕业者(1)在一所或多所大学(含放送大学、暂不含专门职大学)修业(以科目履修生方式为主);(2)在短期大学与高等专门学校
12、认定专攻科修业(一般仅允许符合的基础资格者;若在特例适用专攻科修业则基础资格阶段的学习需与本阶段适配);(3)文部大臣另行指定的学习(1)再修业 2 年且获 62 学分以上;(2)其中专业相关学分(专业课学分+专业相关课程学分)达 31 学分以上(若再修业方式为特例适用专攻科,则专业相关学分在不含学修总结科目学分时达 40 学分以上,专业课学分在含学修总结科目学分时达 31 学分以上),且累积基础资格阶段中专业相关学分达 62 学分以上;(3)其中非专业课学分(专业相关课程学分+其他学分)累积基础资格阶段相关学分达 24 学分以上,其中必须包括外语学分。高等专门学校毕业者 在国外完成 14 年
13、学校教育者 专门学校修业 2 年且达 1700 学时以上者 符合一定条件的高中(含中等教育学校后期课程和特别支援学校高等部)专攻科毕业者 专门职大学前期课程(2 年)完成者 专门职大学修业 2 年且获 62 学分以上者 类别二 3 年制短期大学毕业者(1)再修业 1 年且获 31 学分以上;(2)其中专业相关学分达 16 学分以上(若再修方式为特例适用专攻科,则专业相关学分在不含学修总结科目学分时达 20 学分以上,专业课学分在含学修总结科目学分时达16 学分以上),且累积基础资格阶段中专业相关学分达 62学分以上;(3)同上。在国外完成 15 年以上学校教育者 专门学校修业 3 年且达 25
14、50 学时以上者 旧国立工业教员养成所或旧国立养护教谕养成所毕业者 专门职大学前期课程(3 年)完成者 专门职大学修业 3 年且获 93 学分以上者 类别三 普通大学修业 2 年且获 62 学分以上者(1)累积基础资格修业年限达 4 年且获 124 学分以上;(2)其中专业相关学分达 62 学分以上;(3)同上。协助机构共同开展有关学位授予的各种审查与认定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相关工作的专业性、效率性、广泛性、中立性与公正性。(二)学校外教育设施修业者的三级学位获取省厅大学校学位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991 年 7 月,在审查委员会首次会议上,学位授予机构制定了大学或研究生院同等教育课程的认
15、定规程和授予学位的规程。前者规定了省厅大学校教育课程的认定条件,重点是对课程本身、授业教师及设备设施的要求。后者则对学位申请和审查方法进行了规定,即所有学位申请者均需出具校长颁发的学分完成和结业证明,并接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其中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还需提交学位论文并接受 3 名以上专门委员的审查测试。两项规程发布后,审查委员会随即组建了各专业领域的专门委员会着手具体审查工作。截至 1991 年底,学位授予机构完成了对首批省厅大学校教育课程的认定工作。1992 年 3 月,该机构进行了首次规模性学位授予414。认定通过的教育课程应定期接受针对实施状况的审查,且在有较大变更时需重新接受审查。省厅大
16、学校学位制度建立至今未有明显变动,这一是因为它是仿照传统大学学位制度建立的;二是因为只有部分确实具备类似大学或研究生院办学模式和水准的教育课程才能获得认定,且稳定性较高。截至 2022 年 4 月,共有 8 所大学校的 9 个本科层次课程、4 所大学校的 6 个硕士层次课程以及 3所大学校的 4 个博士层次课程通过认定。累计有29884 人获得了学士学位、3066 人获得了硕士学位、692 人获得了博士学位542-45,合占学位授予机构历史学位授予总数的 35%。省厅大学校学位制度是日本依托学位授予机构,对文部省管辖外的类学校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学位问题进行的一次突破性探索。此制度一方面强化了省厅大学校在日本社会及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存在度,另一方面也为其办学提供了标准。2023.9 73 比较与借鉴 30年来该制度未对日本大学的三级学位体制构成挑战,一是各级教育课程与学位审查要求并不次于同级大学或研究生院;二是涉及的大学校、专业领域和学位获取者有限,且获取者往往从事特殊领域工作或在特定政府部门就业,并不与大学学位获取者在就业上产生明显冲突;三是省厅大学校的特殊性,使其学位制度本身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