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昌、名”二字本义考古文字研究(34):6974,2022“昌、名”二字本义考兼论 诗经“安且吉兮”雷缙碚汉字系统里,指事字所占的比例虽不大,但其本身却含有诸多小类。其中以“口”作指事符号的一类,在以往的研究中受到的重视不是很充分。虽然此类字形在甲骨文里并不罕见,但由于这种造字法后来几乎不再使用,以致被忽视,故而后世字书多将这种本为指事符号的“口”误分析为“口舌”之“口”,从而使得某些字形长期得不到正确的解释。现将由指事字的类型论及以“口”作指事符号的指事字,进而分析“昌、名”二字的构字理据及其本义。一指事字分类关于指事字的分类,诸多文字学类著作都有所论及,在此不赘述。笔者以为首先可以分出
2、两个大类,即“刻画指事类”与“指事符号+字符类”。“刻画指事类”仅由指事符号构成,如(上)、(下)、一、二、三、亖等。“指事符号+字符类”主要存在三个小类,由于汉字含有形、音、义三个要素,此三小类正好与这三要素相对应。1.因形指事,即借助一个字符的形加指事符号以得新字。如(合 16013)、(合 12724),此“亦”字,即“腋”字初文,借“大”表人形,指其腋窝所在。又如(合 36743)、(合 37363),此“朱”字,即表示树干的“株”的初文,借“木”表树形,指其树干所在。这类指事字与其所依托的字符之间一般来说表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2.因声指事,即借助一个字符的音加指事符号以得新字。如(合
3、1115正)、(合20250),此“百”字。于省吾:“百字的造字本义,系于字中部附加一个折角的曲划,作为指事字的标志,以别于白,而仍因白字以为声。”(1)又如(合 1137)、(合3298),于省吾:“为退之初文。”(2)此字当分析为“贝”字下加“口”,作为指事字的标志,而仍因贝字为声。这类指事字与其所依托的字符之间一般来说仅有语音的联系。3.因义指事,即借助一个字符的义加指事符号以得新字。如(合 9339)、(合 4113),此“启”字。“户”下加口,作为指事符号的标志,以表达“户”的一个功用“启”。这类指事字与其所依托的字符之间一般说来存在某种意义上的联系。当然,也有综合音义两个要素的情况
4、,可视为兼类,例证详下文。在此补充说明一点,汉字中另有如“彭”字(,合 8283)、“曰”字(,合 6081)这种使用抽象点画表现意象的字,如将其看作特殊的合体象形字或者称为象意字,即表现意中之70古文字研究形,那么,这类字可以排除在指事字之外;如将其看作指事字,则上述指事字的分类可相应增加一小类。这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在此不多论。下面将着重讨论甲骨文里“指事符号+字符类”中以“口”作指事符号的情况。二以“口”作指事符号的指事字以“口”作指事符号的指事字,其中的字符“口”起区别字形的作用,也可将其称作“区别符号”。这类指事字一般不用来表现某种名物之局部,所以,也就没有上文所说“因形指事”。就甲
5、骨文来看,这种指事字存在三种情况,即因声指事、因义指事以及综合二者的因声兼因义指事。第一,因声指事类。以“口”作指事符号,所依托的字符仅表音,除上文所举“”外,甲骨文里另有以下诸字。“吝”字,甲骨文作(合 25216),用作地名。文、吝二字叠韵,皆属文部。“”字,甲骨文作(合 20115)、(屯 610)、(合 30339)等形。于省吾:“或、所从之,乃乇之初文。”“甲骨文乇字孳乳为、,均应读为矺。”(3)可分析为在“乇”下加“口”,仍因“乇”以为声,表示矺(典籍多用磔字)的意思。“由”字,甲骨文作(合 21409正)、(合 13657)、(合 667正)等形。陈剑分析为从口从十(针的初文)得
6、声(4)。此字可理解为因十为声的因声指事字。“鲁”字,甲骨文作(合10133 反)、(合9768)、(合9300)等形。姚孝遂:“鲁 字所从之 口,亦与 口舌 之 口 无关,纯粹是一个区别符号。”(5)“沓”字,甲骨文作(合 28982)、(合 2579)、(合 28789)等形。说文 曰部:“沓,语多沓沓也。从水,从曰。辽东有沓县。”此说不足信。我们认为这里的“水”起表音的作用。“水”属书母微部,“沓”属定母缉部。其声相近(古人多舌音),韵亦可通。古籍多有缉部字与微部字相通的例证。如缉部字“莅”可通微部字“”。老子第六十章:“以道莅天下。”经典释文:“莅,说文作。”又中山王壶:“述定君臣之。
7、”“”从微部字“胃”得声,学界将其释作缉部字“位”。“呇”(沓)在甲骨文中用作地名,很可能就是一个从口、因水为声的表地名的专字,“语多沓沓”非其朔义。“”字,甲骨文作(合 28096)、(合 31183)、(合 31182)等形。此字朱德熙释“”(6)。陈剑释作“皆”,分析所从的为“从,(几)声”(7)。要之,“”所从的若为声符,所从的“口”为指事符号。至于“”与“皆”是否本身就是异体字的关系,可以继续讨论。“同”字,甲骨文作(合 22202)、(英 1926)、(合 24118)等形。此字所从的,裘锡圭认为:“大概本是筒、桶一类东西的象形字。”(8)“同”可分析为从口,因为声的因声指71“昌
8、、名”二字本义考事字。此外,“唐”字甲骨文作(合 558)、(合 952)、(合 13405)等形,刻辞用作成汤的专名或者地名。“召”字甲骨文(合 33181)、(合 14807)、(合 33030)等形,刻辞用指方国名。此二字如果最初就是表示人名、地名的专字,也应归入因声指事字一类。第二,因义指事类。以“口”作指事符号,表现与其所依托的字符相关的某个意义,除上文所举的“启”外,甲骨文里另有以下诸字。“咸”字,甲骨文作(合 20098)、(合 1248)、(合 32164)等形。高亨:“余谓咸之初义当训斩也。”(9)姚孝遂:“咸 乃 戌 之孳乳分化字,增口以示区别。与 鲁 唐 诸字同。”(10
9、)综合高、姚二氏之说,“咸”字当分析为戌加指事符号口,以表戌之功用斩。“喜”字,甲骨文作(合 21207)、(合 36483)、(合 527臼)等形。唐兰:“象以口盛壴,壴即鼓形也。”(11)壴(鼓)字自有底座,无需再以口盛之,口应为区别符号。从壴加口,表示义与壴相关,即喜。“壴”表名物,“喜”表与之相关的性状。“石”字,甲骨文作(合 22408)、(合 6952正)、(合 7695正)等形。“石”字所从的为最初的“石”字,亦为“磬”字初文。李孝定:“颇疑像石磬之形。”(12)“磬”为名物,“石”为制成此名物之质料。名物有形可象而质料无形可绘,文字上便借用表名物的字形以表相关的质料。徐宝贵:“
10、本来 磬 石 都用形来表示。后来则增加偏旁使其分化。”“石 字所增加之 口 只起区别分化的作用。”(13)“占”字,甲骨文有从口从卜的字形,如(合20333)、(合19886),可分析为因义指事字。“卜”加区别符号“口”,表示“占”是与“卜”相关的一种行为。另有从口从肩的字形,如(屯 930),亦可分析为因义指事字,表示“占”是与卜骨(肩)相关的行为。甲骨文“占”还有其他异体,在此不论。“执”字,甲骨文有一种从口从的字形,如(合20379)、(合20379)。王子杨:“劣体类卜辞用 表示执。”(14)这个字应该就是“执”的一种异体。“”加区别符号“口”,表示的功用“执”。第三,因声兼因义指事类
11、。以“口”为区别符号所形成的指事字,与其所依托的字符音义皆有联系,甲骨文里有以下诸字。“古”字,甲骨文作(合 19184正)、(合 945)、(合 5906)等形。裘锡圭:“我们认为古是坚固之固的古字。古所从的毌象盾牌。盾牌具有坚固的特点,所以古人在 毌 字上加区别性意符 口,造成 古 字来表示坚固之 固 这个词。”(15)“毌”属见母元部,“古”属见母鱼部。二者双声,又元部字与鱼部字古音可通,如元部字“鬳”便从鱼部字“虍”得声。可见,“毌、古”语音亦有联系。“吉”字,甲骨文作(合5251)、(合5264)、(合27840)等形。此字与上述72古文字研究“古”字造字理据相仿。其所从的,劳榦、王
12、辉等以为象玉圭之形(16)。圭有坚硬的性质,加“口”为“吉”字,表示坚固的意思。朱剑心:“周代彝器之铭,多曰 吉金;吉,坚结之意也。”(17)“吉金”一词,即指质地坚硬之铜。“圭”属见母支部,“吉”属见母质部,语音极近。“高”字,甲骨文作(合 376反)、(合 2360)、(合 26991)等形。此字取象于(京),“京”表名物,将其下部改作“口”,以别于京,而表京之性质“高”。“京”与“高”为名物与性质的关系。“京”属见母阳部,“高”属见母宵部,二者存在双声关系。“君”字,甲骨文作(合 9503)、(合 24133)、(合 24135)。裘锡圭:“尹 聿二字就应该是由一字分化的。”(18)“尹
13、”属余母文部,“君”属见母文部,语音接近。“君”字可分析为在“聿”若“尹”字下加“口”而成的指事字,其音义皆与“聿”若“尹”相关。“”字,甲骨文作(合 8755正)、(合 17106)、(合 18136)等形。王国维:“乃之繁文,、又一字矣。字当从 说文 字读,读如櫱,即 天作孽 之孽本字。”(19)裘锡圭:“本象一种刀类工具。根据它的音义推测,应是 乂 的初文。乂 孽 都是疑母祭部字,古音极近。”(20)今结合王、裘二氏之说,知“”可分析为从口从,因为音义的指事字。在此,我们可将上举甲骨文以“口”作指事符号的指事字例字概括如下表:表1以“口”作指事符号的甲骨文指事字例字表因声指事因义指事因声
14、兼因义指事例字()(吝)()(由)(鲁)(沓)()(同)(启)(咸)(喜)(石)(占)(古)(吉)(高)(君)()依托字符以上所举甲骨文例字,其中具体某个字形的构字理据或许还可以继续讨论,但“口”可作为指事符号(或者称为区别符号)而与其他字符构成指事字,且这种指事字整体上讲存在着上述讨论的三种情况是可以肯定的。下面,我们将在此基础上分析“昌、名”二字的结构及其本义。三“昌、名”结构解说及本义分析“昌”字甲骨文作(合 19924),从日从口。说文 日部:“,美言也。从日,从曰。一曰,日光也。诗 曰:东方昌矣。,籀文昌。”小篆的“昌”已由从“口”讹变为从“曰”。籀文“昌”依然从口,保留了较古的字形
15、。俞樾 儿笘录:“昌 者,唱 之古文也。口部:唱,导也。从口,昌声。夫昌之籀文本从 口 而 唱 又从 口,此必后出字而非古字矣。其古字盖止作,从日从口会意。盖夜则群动具息,寂然无声,至日出而人声作矣。故其73“昌、名”二字本义考字从日从口,而其义则为导也。”现在有不少文字学家便信从俞樾此说。然将解作从日从口会意,所谓“日出而人声作矣”之说甚觉牵强,而且无由证明古人唱一定要在日下。再看许慎“美言”之训,乃据讹变了的字形为说,自不足信。不过,其“一曰,日光也”之训倒很可能就是“昌”字的本义,或者与本义极近。我们认为“(昌)”所从的“口”非口舌之口,而是上述用作区别符号的“口”。“”(昌)的造字理据
16、应分析为在象物字“日”的基础上,加指事符号“口”以表与日相关的某一性状,指日光或者日光之明。“名”字甲骨文作(合2190正),从月从口。说文口部:“,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许以“名”的常用义解说字形,甚不可信。若“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云云,可谓怪诞不经,古人造字之理据,未有如此迂曲者。我们认为,“名”之本义与“昌”相对,当指月光之明。所从之“夕”乃“月”,甲骨文“月、夕”二字常互用。“名”所从之“口”亦为区别符号,起区别字形的作用。“月”加区别符号“口”成“名”字,以表月的某一性状,即月光之明。“月”与“名”为名物与性状之关系,“月”为名物,“名”为性状。考察文献用例,“名”确有表示光明的用法。诗经齐风猗嗟首章有“猗嗟昌兮,颀而长兮”,第二章言“猗嗟名兮,美目清兮”。这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猗嗟昌兮”即谓“多么辉煌啊,太阳的光芒”;“猗嗟名兮”则是说“多么明亮啊,月亮的光辉”。在此“名”与“昌”分别出现在相同的位置,应该都是表示某性状的形容词。陈奂 诗毛氏传疏:“名,与明通。”甚确。又 墨子明鬼下“敢问神名”,孙诒让 墨子间诂:“毕本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