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年来,“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个被广泛关注和使用的法治用语,但对于如何准确把握其含义,并科学地应用于不同的公权力行使主体,却缺乏必要的讨论。一、来源不明、含义不清的法谚根据百度网站的解释“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句法谚,源自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方,是卢梭 社会契约论 和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中的相关表述与延伸。对这一来源,有学者说卢梭在 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在 论法的精神 中更清楚地将这一法谚表述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由于是法谚,又来自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方,加上笔者涉猎西方法学资料的范围和能力有限,虽多方查寻,但未发现该法谚的准确出处和较为确切的出现时间。所幸手头有商务印书馆较早出
2、版的两套权威汉译名著,但逐页翻看,并发动学生帮助查找,不仅未发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译法及包括含义大体相同的句子,甚至也未发现上述学者所说的“国家公权力的行人大制度研究刘松山(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0)“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国家权力机关履职原则吗人大创新的空间与边界五人谈编者按:“有权不可任性”,行使公权力必须依法有据,制度创新也必须有序有界。人大履职无疑应“依照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限于法定范围”,但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该如何全面准确理解其履职行权的性质、范围和界限呢?尤其作为人民的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其职权和职权的行使具有明显的“原初性”和创制性,本身就是“授权机关”,其创制
3、和创新的空间及边界,是否也必须恪守“于法有据”的原则呢?此外,作为单一制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把握履职创新空间和边界的原则是否也有所不同呢?“人大研究群”里就“如何把握人大履职创新的范围和边界”的讨论,吸引了许多专家学者和人大实务工作者的参与。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由此进一步引申出对所谓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违”追根溯源和正本清源的理解和澄清。观点虽有分歧或大的分歧,但也达成了许多基本共识。这样的讨论,对于准确理解和把握人大的性质和履职行权的原则方式、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进守正创新是有意义的。本刊将参与讨论的几位主要同仁的观点,经其本人整理后集中刊登,以飨读者。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重要制度载体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研究“(项目批准号:23AZD04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刘松山,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准确把握“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含义与应用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