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目录,众筹概述股权众筹2014年众筹监管动态发展汇总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众筹概述,1,关于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特点: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具有三个要素:发起人、支持者、平台。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支持者: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是一个专业的大众集资网站,创业者将他的想法和设计原型以视频、图片和文字的方式进行展示,假如投资人感觉这个想法很靠谱就可以把钱投给创业者(交易方式类似淘宝)以换取相应的承诺。这种商业模式下任
2、何人都可以成为大众投资者,因为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很低。好处:打破渠道限制,降低时间成本,弥补专业的匮乏,及减少信息不对称。,众筹模式,众筹,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
3、司进行无偿捐赠。,据统计,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资金1.88亿。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共430起,募集资金1.56亿,占募资资金总额的83%,但是中小企业融资缺口达2000亿,市场潜力巨大。,发展现状,股权众筹,2,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股权众筹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VC的一个补充。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
4、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2014年上半年股权类众筹事件430起,募集金额15563万元,此类项目以初创期企业为主,所以投资阶段主要为种子期和初创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分类,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
5、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无担保众筹,有担保众筹,国内典型的众筹模式,2014年众筹监管动态发展汇总,3,2014年众筹监管动态发展汇总,时间,事件主体,事件详情,事件概述,3.20,5.15,5.26,中国人民银行,众筹归证监会监管,下一步针对众筹将出台更明确的细则,19、20两天,央行连续组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CEO、高管与互联网金融行业专家对即将出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进行座谈讨论。,证监会,证监会,在一线城市调研,为6月可能公布的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做准备,证监会组织座谈会,向各众筹企业询问行业发展中遭遇挑战,对未来可能给股权众筹划定红线。此次
6、依然在“股东人数限定在200人之内、非公开发行”范围内讨论,证监会近期将会发布关于股权众筹正式的法规、法令,证监会在调研中透露,下一步将股权众筹正式纳入到证监会监管的范围之内,股权众筹可能会存在准入门槛,并且对融资金额设置上限,将股权众筹与VC、PE区隔开来,定位更加草根化。,时间,事件主体,事件详情,事件概述,6.6,6.29,11.20,国内首份规范众筹行业发展的融资管理办法即将于本月出台,管理办法将划清众筹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对众筹给予明确的定义,此外,新政出台将对文化众筹模式产生一定冲击,文化产品众筹发展将进入缓冲期。,证监会,2014世界互联网大会,众筹细则将推迟至年底出台,证监会对于
7、股权众筹的发展方向给予了积极的定义,股权众筹监管细则或将延迟至年底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央行正在牵头制定关于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不久就会正式颁布。据知情人士透露,各部委职能将划分为:央行负责第三方支付清算和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监管;银监会负责P2P行业的监管;证监会负责众筹模式的监管。,证监会,11.27,证券业协会、证监会,股权众筹监管办法已形成初稿,将适时出台,中证协目前已开始着手研究筹建股权众筹专业委员会,并将在股权众筹监管办法的基础上,出台包括股权众筹备案管理办法、业务指引在内的配套规则。由央行牵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正在制定过程中,将在上报国务
8、院批准后实施。,2014年众筹监管动态发展汇总,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4,A,B,根据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类违法
9、属于非法证券类犯罪,归属公检法受理管辖。,法律条文,风险应对,1、股权众筹运营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所以,第一、二两个要件是没有办法规避的。2、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观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如果是后一种观点还好办,效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3、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本来股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这一点必须要做处理。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
10、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此类违法属非法证券行政违法行为,归属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管辖。,法律条文,风险应对,股权众筹应对措施:1、选择不公开发行,只限于公司的
11、注册会员;2、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200名,或者采取措施进行规避;3、以有限合伙形式进入,设置伞形(FOF)众筹结构,可以突破200人的限制。,A,B,C,目前,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行的状况看,尽管筹资人和出资人之间属于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但在筹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显然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损害。防范措施:拟引入平安银行第三方资金存管服务,出资人作为投资股东,在投资后有权利获得公司正确使用所筹资金的信息,也有权利获得公司运营状况的相关财务信息,这是股东权利的基本内涵。防范措施:1、拟引入专业软件对项目进行实时跟踪,按月按季度进行项目汇报;2、开发APP软件对接平台项目运营监控数据,
12、让投资者随时掌握项目动态。,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主要通过回购和转让这两种方式,如采用回购方式的,原则上公司自身不能进行回购,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份额转让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据有限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防范措施:1、设立伞形(FOF)有限合伙形式,规避200名股东人数限制;2、有限合伙份额可以转让,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是要在投资协议书中确定好转让价格计算依据、转让触发条件和转让限制条款等。,A,C,项目发起者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众筹平台对项
13、目发起者的资格审核不够全面引起的问题以及项目发起者在募集资金成功后不能兑现其承诺的问题。首先,关于项目发起者的资格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专门性规定,根据民法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在众筹平台上发布众筹项目。其次,关于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能兑现承诺的问题。防范措施:投资项目经理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筛选项目。对于此类风险,众筹平台均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众筹平台在目前属于普通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其注册为普通工商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可知,目前只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才能从事支付服务,而众筹平台并不具备这种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出资者将出资拨付到众筹平台的账户,再将资金打到成功募集的项目上,众筹平台实质上在其中担当了支付中介的角色。整个资金流转过程并没有资金托管部门,也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防范措施:引入第三方资金存管,规避平台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