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理市智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第二条 企业名称:大理市智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条 企业地址:大理市下关鹤庆路1号花样年 * 艺墅花乡A幢17层18号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刘玉富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图文设计制作,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摄影服务。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的经营实体。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3万元,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
3、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5年5月1日。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投资人签字(盖章):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