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邮码: 电话: 贷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邮码: 电话: 保证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邮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 ,逾期贷款
2、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第七条 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借款方:_ (盖章)_ 代表人_贷款方:_ (盖章)_ 代表人_担保方:_ (盖章)_ 代表人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