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 作 合 同甲方:常州大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遵循诚信,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上,拓展摄像业务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一、 服务内容及权利义务1. 甲方负责摄像业务的渠道拓展,开发,承接,企划,创意,设计。2. 乙方按设计方案如期、按时完成各类影像片子的摄制,编辑,成片。3. 甲方负责摄像业务培训的场地,服务。4. 乙方负责培训的讲师,培训计划,课程按排,讲座。二、 服务项目、标准及要求1. 乙方拍摄内容经剪辑(包含:片头、片尾,字幕,配乐等)、碟盒配备等达到甲方的要求,制作成摄像成品视频一份,片长不少
2、于45分钟,并制成DVD或VCD,数量2张碟。2. 摄像成品的交付时间为单机位7天,双机位15天,三机位30天,推迟一天缴纳50元的延误款,以此类推。三、 其他约定1. 甲方提前一周电话告知乙方确定摄像时间及地址,甲方如客户意外及其他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2天告知乙方。2. 甲方应于拍摄前如有特殊要求需提供拍摄流程及说明必拍场景,乙方应按甲方拍摄基本流程(另附件)拍摄,如遇客户投诉协商解决。四、 违约责任1. 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影像时,造成影像全部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还全部摄像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对客户的以法律规定的赔偿要求范围内的金额。2. 摄像底片只保留一个月,在一个月后如甲方无提出其他
3、要求,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 因天气原因(如有雾、雨、雪、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等)因拍摄环境混乱或现场人员、周围人群不合作、骚扰致使画面不稳定,因拍摄环境光线不足或者其他不可预知、不可抗拒之外,致使不能保障拍摄效果或者无法拍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在拍摄过程中乙方出现机器故障不能拍摄,根据客户的要求在法律法规的赔偿范围内给予赔偿。乙方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如昏迷、突发疾病)而失去服务能力的,乙方不收取摄像酬劳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电脑等设备原因或其他客观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不能按其完成光盘制作的,乙方应于到期光盘制作到期日2天前通知甲方,双方重新商定交付日期。4. 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经甲方同
4、意后,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该转让使甲方遭受损失的,该实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5. 甲方在拍摄结束到碟片交付的规定时间内及时交付摄像款。6. 在一些视频制作要求上甲方提供客户视频的制作资料,以及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如果甲方未及时提供上述资料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工作,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工作延误或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7. 在拍摄过程中,需要进行在原定方案之外的改动,均需双方另行商议解决,由甲方确认方可执行;因改动而所需增加之费用和时间由甲方承担,甲方并不得因此而拒绝付款;如是乙方改动或违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8.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内,均以甲
5、方的名誉对外开展商业活动,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名誉,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9. 在合作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中乙方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视为重大违约。10. 甲方开发的商业渠道予以保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使用和向第三方透露,一经发现视为违约并停止有效合作合同。11.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内,甲方的片子乙方需无条件地优先拍摄,编辑,交付。乙方如无故误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此单的全部摄制分成费用,以补偿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情况严重的乙方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12. 客户提出的修改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分成比例里予以扣除。13. 甲乙双方造成严重违约的,任何一方
6、均可停止本合同,并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五、 分成比例甲方:60%乙方:40%六、 保密合同甲乙双方在合作期内,除保密甲乙双方商业秘密外,客户单位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除甲乙双方外,第三方不得复制客户档案内的任何信息,因此造成的后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外流责任方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七、 合同的生效自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先试行一年。试行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合同有效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商定达成一致后续约,甲方有优先权。续约期限为30天内。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发生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友好的态度协商,做好附件、补充合同、变更合同的补充。本合同附件、补充附件、变更合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 仲裁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之态度合作共赢,如遇未果,可按国家经济合同法之程序向合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当地法院申请仲裁。第 3 页 共 3 页甲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