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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8年专插本考试《民法学》真题参考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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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东省广东省 2018 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民法民法学学参考答案参考答案一、单一、单项项选择选择题题(本大(本大题题共共 25 小小题题,每小,每小题题 1 分,共分,共 25 分)分)1-10.CDDCDDCDAD11-20.CCABCCABDA21-25.BDAAD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小题,小题,每小每小题题 2 分,共分,共 20 分)分)26.CD27.ABD28.ABD29.ABCD30.ABD31.ABCD32.CD33.ABC34.ABD35.ACD三、名词解释题三、名词解释题36.表见代理,是指行

2、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埋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计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7.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38.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时,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39.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40.

3、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四、简述题四、简述题4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的特征:2(1)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违反的是国家民事权利的 保护性法律观范和禁止侵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禁止性法律规范。(2)侵权行为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动物致害等)的情况下,才不要

4、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要件。(3)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4)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的行为。侵权行为还可能造成恢复原状、返还财务、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这些民事责任形式,都不能代替损害赔偿在侵权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42.债权与物权的区到:(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债权关系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而物权通常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人可以向其他任何人主张自己权利的实现,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2)权利内容不同。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

5、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人并非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关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害债权(如第三人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借此损害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产生排他效力。这种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之间,一般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3)权利设定不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物权设定时则必须或者应当公示。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

6、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但当事人无法自由创设现行法上没有认可的物权类型。(4)权利标的不同。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可能涉及物。物权的标的是物或权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时十分广泛的,但通常必须是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仅在个别情形、法律才认可权利得成为物权的标的,如我国物权法上认可的权利质权制度等。(5)期限不同。债权通常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在法律上一般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通常认为所有权具有元期限性。(6)效力不

7、同。与同一个物相关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一般都具有平等的效力。但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需要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3(7)保护程度不同。侵害债权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需要加害人主观上为故意;侵害物权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常只需要加害人存在过错即可。五、案例分析题五、案例分析题43.(1)不正确,A 公司与 C 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乘人之危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2)不能,可撤销合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即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便,否则丧失撤销权。此时自 A 公司知道撤销事由已达两年,A 公司撤销权丧失。(3)不能,根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仅提出变更合同而没有要求撤销合同,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此时法院不得主张撤销该合同。44.(1)能。王某因采光、通风而限制李某不动产的利用不得修建高层建筑,属于地役权,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王某与李某签订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地役权已设立。(2)能。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司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意第三人。本案中张某受让供役地时对地役权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故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故张某可以在宅基地上修建高层建筑,而不受李某与张某之间地役权内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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