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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知市场变化防范法律风险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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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熟知合同变化 迎合市场需求 提高专业水平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新规定对律师专业法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及新对策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树英2013年4月27日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针对已使用14年的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下称1999版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理顺建设工程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合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自2009年开始组建原版合同的修改课题组。课题组经过两年的努力初步完成修改任务,2011年3月10日至4月10日,住建部政府网站公布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新版施工合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

2、集修改意见。之后,住建部根据收集到的500多条修改意见,商全国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组建新版施工合同修改课题组,课题组具体由北京分所负责,我们结合国际国内工程建设的通行做法及市场的最新发展变化,又经过二年多的努力,目前已修改完成了新版合同的送审稿并已获住建部领导的审批,很快将颁布使用。(详见附件一)一、即将颁布的新版合同的新规定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合同管理的六项新制度。为应对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风波,我国实施了四万亿的投资计划以拉动内需,中央政府在建设领域按是否属于各级政府投资为标准实施了不同的、有针对性的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管理制度也应运而生,由此也影响了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的相应变化。(

3、一)应高度重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双轨制”。自2008年以来,我国逐渐建立、完善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口管理的双轨制。双轨制的涵义有二:1、按国务院的“三定”方针,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归口国家发改委牵头管理,非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归口住建部牵头管理,据此,国家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合同的双轨制管理。2、接轨国际惯例,按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不同承包模式,主管部门已按“两两对应”方式颁发四个示范文本。(1)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先后施行两个市场投资的示范文本。早在1999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共47条款,已沿用至今。2011年11

4、月27日,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就主管的房建项目发布工程总承包合同(2011版示范文本),该文本共20条114款。(2)发改委等九部委先后施行两个政府投资的示范文本。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颁发用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总承包通用合同条款,共24条款。2012年1月9日,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通用合同条款,共24条款。(二)新版合同主要内容及与国际接轨的合同管理六项新制度。新版示范合同其通用条款主要内容共20条103款。1、新版合同通用条款目录: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21.2语言文字21.3法律2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21.5图纸

5、和承包人文件21.6联络21.7严禁贿赂21.8化石、文物21.9交通运输21.10知识产权21.11保密22、发包人2.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2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3许可或批准22.4 发包人人员22.5发包人代表22.6付款能力证明及支付担保23、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3.2项目经理23.3 承包人人员23.4 承包人现场查勘23.5 分包23.6 履约担保24、监理人员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24.2监理人员24.3监理人的指令24.4 协商和确定2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25.2质量保证措施25.3 隐蔽工程检查2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26、安全文明施工

6、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26.2 职业健康26.3 环境保护27、工期与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27.2 合同进度计划27.3 开工通知27.4开工准备和测量放线27.5工期延误27.6 不利物质条件2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7.8 暂停施工2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2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28.3材料与设备的接收与拒收28.4材料与设备的保管与使用28.5材料与设备专用于工程2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29.2取样与样品保管29.3 试验和检验29.4 现场工艺试验210、变更与调整10.1变更的范围210.2 变更权210.3变更程序210.4变更估价原

7、则2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210.6 变更引起工期的调整210.7 暂列金额及暂估价210.8 计日工210.9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210.10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211、合同价格、计量与调整11.1 合同价格形式211.2 预付款211.3 计量与计价211.4 工程进度款支付212、竣工验收12.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212.2竣工验收212.3工程试车212.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212.5 竣工退场213、竣工结算13.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13.2发包人的结算期限及承包人的付款申请13.3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后果13.4 发生甩项时的价款结算13.5 竣工付款证书13.6最终

8、结清13.7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14、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4.2缺陷责任期214.3 保修金214.4保修215、违约15.1 发包人违约215.2 承包人违约216、不可抗力16.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6.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6.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216.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217、保险17. 1 工程保险217.2 工伤保险217.3其他保险217.4 保险凭证217.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217.6 通知义务218、索赔18.1承包人的索赔218.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218.3发包人的索赔218.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219、争议解决19.1和解219.2调解219.3争议评审21

9、9.4仲裁或诉讼219.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20、其它规定20.1 一般规定220.2 合同备案22、新版合同借鉴国际菲迪克合同(FIDIC)的六项新制度:第一,新文本第2.6、3.6款确定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制度”;第二,新文本第10.9款确定市场波动的“情势变更调价制度”;第三,新文本第14.2确定工程保修中的“缺陷责任定期制度”第四,新文本第17条确定风险防范的“工程系列保险制度”;第五,新文本第18.1款规定革命性的“索赔过期作废制度”;第六,新文本第19.3款规定前置程序“争议过程评审制度”。上述六项新制度均借鉴国际菲迪克合同的成熟经验,其依据均可在1999版菲迪克合同文本中找到答案

10、。二、新版合同的新规定对律师法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和新对策。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提供诉讼或非诉讼的专业法律服务离不开上述四个示范文本,其中律师接触最多的是使用频率占各类建设工程合同90以上的房建项目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新版合同的一系列新规定,尤其是六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索赔过期作废制度,更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管理提出了革命性要求。面对即将施行的新版合同,许多认识敏感的当事人正在预先学习、深入研究,制订对策,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1、专业律师应认真学习,预先熟知新版合同的新内容和新规定。当前,建设工程领域的当事人一旦明确了新版合同的新制度和新规定,必然对专业律师的法律服

11、务提出新的要求和考量标准,会问律师对新版合同的了解程度、以及会问当事人该如何应对?如果律师不了解、不熟悉新版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新的规定,律师以其昏昏,何以使人昭昭?何以满足当事人的服务需求?同时,新版合同与1999版合同的区别以及相关规定的变化,新版合同与其他三个示范文本的互相关系,根据不同当事人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都是律师应对新版合同的专业法律服务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因此,当前我国律师、尤其是建设领域的专业律师,应当认真学习、预先熟知新版合同的新内容和新规定,尽快掌握对当事人适用新版合同进行合同交底、提供相应法律服务的能力。除了我强调的六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外,新版合同在结构形式

12、逻辑等方面也有许多新的规定和新的内容,如本文附件一所总结的十二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也值得专业律师认真解读。2、承发包当事人的法定地位和情况各异,专业法律服务应研究当事人的不同需求,顺应市场的变化和不同当事人的服务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合同要通过招投标确定其签约的前提和依据,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不同法律地位决定了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利弊得失和不同的应对对策,即所谓当事人的“横看成岭侧成峰”。通常情况下,发包人会注重合同的签约管理,使自己能够获得一份相对有利的合同;而承包人则注重履约管理,通过加强履约管理化被动为主动。因此,律师应当根据承发包商不同当事人的不同需求,在合同的签约和履约过程中

13、认真研究相应当事人应对新版合同的不同对策,能够应运自如地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法律服务。新版合同的六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原版合同作了新的甚至是根本性的改变,对不同当事人的合同管理都提出了不同的新的应对要求。例如,原版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规定的索赔期限,对索赔提出方和被索赔方作了不同的规定,索赔提出方的提出期限并未过期作废,而对被提出方的未按期答复则视为认可该项索赔。由于通常的索赔由承包方提出,这项规定明显对发包方不利。新版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把索赔提出时效和被提出方的确认时效,对等作出过期作废规定。这对目前建设工程案件诉讼和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在起诉时才提出工程索赔、发包人也在面对承包人在追

14、索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才提出工期、质量的反诉,都作出根本性改变时效的新规定,对承发包双方当事人都构成新的法律风险。当事人一定会对律师提出相应的法律服务的新要求,会迫切希望律师能够提供新对策。律师在新版合同的非诉讼服务中,要以承发包双方不同需要提供索赔问题在签约和履约过程中的不同应对对策,满足当事人新的有针对性的服务需求。3、应及时向当事人宣传新版合同双方互为担保等新规定,帮助当事人切实解决相关新规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管理中的操作性。修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面临实践中最大问题是如何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这也是长期来困扰我国建设领域的最大的法律问题。新版合同为有效解决这一法律问题,借鉴国际菲迪克合同,设定

15、了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制度”、市场波动的“情势变更调价制度”、限期释放保修金的“缺陷责任定期制度”等新的管理制度。律师要针对承发包双方的不同市场地位和不同的应对对策,事先研究并解决相关制度在合同签约和履约管理中的操作性,如实向当事人解释并明确新制度的立规本意,使新版合同能够真正起到规范市场、化解拖欠工程款的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以新版合同的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制度”为例,新制度规定: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担保按约定的期限和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工程,则必须同时提供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担保;同样,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担保不拖欠工程款,则必须首先确保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完成工程。律师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应

16、当向双方当事人阐明双方互为担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对等性,以及对于确保工程工期质量、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项重要现实意义。使当事人都能够明白:作为发包人只有真正落实建设资金,才不惧提供支付担任以确保工程的工期和质量;而承包人也只有确保工程的工期和质量,才能确保不被拖欠工程款。4、借鉴中国人民银行新楼法律服务经验,切实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协助当事人通过招投标签订一份有质量的施工合同。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的承包人是许多工程项目必须经由的程序。今年2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国家关于招投标的最新规定,律师应当在法律服务中切实贯彻执行。律师深入研究招标投标的专业法律服务,使当事人能够签订一份有质量

17、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律师专业服务质量的最好体现。地处北京西长安街的中国人民银行新办公大楼项目,在工程招投标开始之前,就组成律师团研究中标人日后的“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的九字方针的化解对策。项目服务律师设计了分类的本项目签证管理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预先规范项目的签证管理。该办法的核心管理思路,一是把工程签证分为技术变更、经济变更、以及把技术变更改为经济变更三类,分别用字母a、b、c代替;二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把技术变更会引起造价增减的价款在工程总价报价时一并报价包干;三是履约过程中发包人凡签发a类变更不再调价,承包人令到即行,签发b类变更则调整价款增减后承包人再予执行;四是承包人认为发

18、包人签发变更类别有误要求调整的,办理c类签证,由发包人确认。中银新办公大楼的分类签证管理办法,虽然是律师站在发包人的立场和角度的应对对策,但同时也对承包人的索赔管理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该办法有效规范了承发包双方的工程签证行为,不失为律师协助当事人通过招投标签订一份有质量的、有针对性的施工合同,成为规范承发包双方规范工程签证行为的有效对策。5、提高当事人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协助当事人建立新的合同管理机制,切实解决索赔过期作废问题。1999版合同的最大疏漏,是原文本通用条款第36条“索赔”的期限过期不作废的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承发包双方在工程结算或发生争议后对方都可以据此提出反诉,并造成工程

19、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审理旷日持久。新版合同的索赔过期作废制度对于当事人而言,要在期限内提出工程索赔要求,取决于履约过程中的索赔证据,而证据来源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因此,提高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证据管理成为当事人加强履约管理的主要环节。这就使新版合同的索赔过期作废制度,客观上给律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服务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和商机,律师应乘势而入,全面加强给当事人的索赔管理和完善相应证据管理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根据已提前加强相应管理的先进企业的经验,当事人会把合同交底、证据专管、过程检查作为三个主要管理环节。专业律师应抓住这三个管理环节,协助当事人建立新的合同管理机制,切实解决索赔过期作废

20、的相应对策问题。(1)强化合同文本的履约交底,使管理人员胸中有数。合同交底由律师会同企业的造价人员和法务人员从技术角度和证据角度共同进行,有利于解决特定项目合同的基础资料即原始证据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以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签证的相关规定为例,律师以疏理的合同签证一览表(见附件四)作为重点的合同交底,有利于当事人的项目管理部的所有人员事先明确签证及索赔的证据管理的利弊得失和应对措施;(2)强化合同资料的定人专管,使证据管理落到实处。作为天天与证据打交道的律师,应当在新版合同的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强化对当事人的证据管理提供有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根据先进企业的经验,履约原始资料即原始证据的定人专

21、管是解决索赔过期作废最重要的对策。中建系统在这方面已取得成功经验的中建八局的经验,是由企业造价人员在项目经理部担任成本经理,由法务人员在项目经理部担任合约经理,确定其中一人负责履约资料专管责任,并发给岗位津贴。责任落实到人,才确保从证据角度搜集资料,有利于有效实施签证、索赔和确保及时进行预、决算。因此,定人专管是解决证据完整性,实现索赔的规范有效管理的最重要的措施;(3)强化合同履行的过程检查,在实施过程预防疏漏。为预防当事人疏于管理使索赔过期作废,律师协助当事人切实解决索赔的提出期限问题,将是当事人最困惑也最希望律师能够提供有效化解措施的服务课题。根据先进企业的经验,由企业造价人员和法务人员

22、组团分片对项目合同履约过程每月定期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签证和索赔中存在的问题,并随时暴露在履约过程检查中,有利于企业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做到该签证、该索赔的都在约定期限内办妥。律师顺应企业的需求,积极参与企业法务人员的索赔过程检查,随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的对策和办法,将能够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6、应对争议评审解决的新制度,应大力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的非诉讼服务,过程参与合同履约管理,全程跟踪才能适应需求。工程争议的履约过程评审解决,是国际菲迪克合同妥善解决争议的一个成熟经验,是国际工程承发包解决争议的有效措施。对此,目前国内四份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全都设定有争议评审规定;正在最后审定中的国

23、务院法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争议评审作为当事人可选择的传统的仲裁和诉讼之外新的法律制度;目前许多地方法院也明确表示会兼容此项新规定。按评审规定,在约定期限内当事人如不及时提出争议评审,则视为放弃解决争议的权利。因此,当事人一旦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规定,必然会要求律师提供相应对策,以防范过期丧失依法解决争议的合法权利。此项新的履约过程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客观上对律师全面进入工程合同履行过程的非诉讼服务创造了非常有利的契机和商机。可以预见:今后有关建设工程案件的诉讼案件,必然会由在履约过程提供非诉讼服务的律师所掌控。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市场之大,要求广大的律师尤其是专业律师未雨绸缪,早作准

24、备,借助争议评审制度的全面推行,扩大律师在建设中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市场,并能够在非诉讼和诉讼领域为当事人提供过程的、及时的优质服务。春江水暖鸭先知。新的法律服务的机遇总是归于事先作好准备的律师。面对国家即将推出的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律师预先认真学习,结合新的合同管理制度研究当事人的新的法律风险和律师的相应服务对策,及时预防并化解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律师就一定能够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非诉讼和诉讼服务获得新的突破和新的发展。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新版合同借鉴国际菲迪克合同的六项新制度。国内前些年使用1999版合同文本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可部分地归因于我国目前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的落后和粗放。2012版

25、合同借鉴和吸收了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下称“菲迪克合同”)中的有关制度和条款。因菲迪克合同系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建设工程合同标准文本,体现的是国际上成熟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2012版合同借鉴和吸收菲迪克合同中的相关制度和条款,可以推动我国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的变革、发展与完善,有效应对和解决1999版合同文本所存在的上述问题。下文即介绍和分析2012版合同借鉴菲迪克合同的六项新制度。(一)双方互为担保制度。1999版合同中虽然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的履约担保,但实践中基本上均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基本上不会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为从根本上解决国内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新版合

26、同吸收了菲迪克合同的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制度,即第2条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和第3条的承包人履约担保条款。关于双方互为担保制度,菲迪克合同2.4款 本文在引用菲迪克合同、1999版合同、2012版合同的相关条款时,如无特别注明,均指相关合同中的通用条款或通用合同条款。雇主的资金安排中规定:“在接到承包商的请求后,雇主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作出了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雇主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照当时的估算值)的款额。如果雇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除非承包商收到该保函,否则工程师将不会根据第

27、8.1款工程的开工发出通知。”4.2款中规定了承包商履约保证,关于发包人的支付担保问题,菲迪克合同专用条款14.15款后有“承包商融资情况下的范例条款”:“雇主应自费按投标文件附录中的规定取得由某一实体提供的一定款额和货币种类的支付保函。雇主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承包商提交该保函。该保函的格式附在本专用条件后,或也可使用承包商可接受的其他格式。”与此相对应,2012版合同2.6款中规定了发包人的“付款能力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安排计划及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安排计划及证明。除专用

28、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及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3.6款中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确保履约担保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持续有效,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及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发包人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退还履约担保。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012版合同在双方互为担保制度上明确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29、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与菲迪克合同相比,更有利于维护承包人的权益,可以更好地平衡发承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二)情势变更调价制度1999版合同中对变更调价的规定比较简单。关于变更调价制度,菲迪克合同规定在12.3款估价和第13条变更和调整中,2012版合同第10条【变更与调整】、第11条【价格调整】借鉴和吸收了其中的大部分规定。关于2012版合同借鉴和吸收菲迪克合同中的情势变更调价制度,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2012版合同借鉴和吸收了菲迪克合同12.3款估价中的有关内容,在10.4款【变更估价原则】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

30、期的进度款中支付并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但是如果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根据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计算的价格款超过签约合同价1%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或按照第4.4款【协商和确定】确定变更该项目的相应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第4.4款【协商和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

31、的原则按照第4.4款【协商和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其中第(1)项规定显然可以有效防止和解决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问题。2、菲迪克合同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中规定了合同价款因劳务、货物以及其他投入工程的费用的涨落而调整及具体调整方式,2012版合同则在第11条规定了“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1款)和“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1.2款)。其中11.1.1项规定了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调整合同价格及具体调整方式(采用价格指数、造价信息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调整价格差额),该项规定:“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变化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

32、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采用该方式时,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不计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所占的比例;

33、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的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超出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基准日当期的信息价格的8%的,超过部分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材料单价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

34、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均发布造价信息的,则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为准。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1.2项中明确规定因承包人/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期间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时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上涨的,合同价格不做调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下跌的,合同价格相应调整;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上涨的,合同价格相应调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下跌的,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1.2款规定了“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承包人应保证其投标文件符合

35、法律规定。在基准日期以后,法律发生变化影响承包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并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的,则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在2012版合同中增加条款规定“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和“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可以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的风险,有效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三)质量缺陷责任制度1999版合同中只有质量保修的规定,而并无质量缺陷责任的规定。菲迪克合同中关于“缺陷责任”的规定在第11条。2012版合同考虑到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及工程质量保修问题,在参考菲迪克合同缺陷通知期和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于2007年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

36、基础上,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并纳入了原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中的部分规定。2012版合同在14.1款规定了“缺陷责任期”:“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期限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承包人原因

37、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期限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按照第12.5款【质量保证金】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或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需要注意的是,2012版合同中所使用的“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与菲迪克合同中所使用的“缺陷责任”、“缺陷通知期”存在着区别。因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仅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而并未规定“缺陷责任期”,在我国之前的工程实践中,工程竣工

38、后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修复,均是通过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来解决的。2012版合同第14条为“缺陷责任与保修”,其中14.1款为“缺陷责任”,14.2款为“保修”,在2012版合同引入“缺陷责任期”之后,关于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修复,就同时存在着“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者之间显然存在重合和冲突之处。为解决该问题,2012版合同1.1.4.4目规定:“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5目规定:“保修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5.

39、7目规定;“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12.5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质量缺陷保修义务的保证金,其形式包括相应比例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保函及合同当事人约定其他形式。”12.5.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规定:“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退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核实完毕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当在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发包人逾期返还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违

40、约金;逾期返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逾期违约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返还质量保证金。”即2012版合同中引入“缺陷责任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在今后适用2012版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予以注意,并注意解决“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之间重合和冲突的问题。(四)工程系列保险制度1999版合同第40条中规定了工程保险,但其内容非常简单。而菲迪克合同第18条保险中则非常详细地规定了工程保险,体现了国际工程实践中对工程保险的重视程度,菲迪克合同第18条中规定了“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18.1款

41、)、“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18.2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18.3款)、“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18.4款),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相关保险均由承包商作为保险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2012版合同中关于工程保险的规定在第17条:17.1款【工程保险】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7.2款【工伤保险】规定:“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

42、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应为分包人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17.3款【其他保险】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具体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7.4款【保险凭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副本复印件。”17.5款【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规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承包人未

43、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7.6款【通知义务】规定:“发包人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与菲迪克合同相比,2012版合同中关于工程保险的规定仍显得过于简单。与1999版合同相比,2012版合同在17.2款中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并借鉴和吸收菲迪克合同18

44、.1款中的有关内容,在17.5款中规定了“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增加该款规定可以有效促使发承包双方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保险,强化发承包双方通过工程保险来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意识。(五)索赔过期作废制度1999版合同第36条为“索赔”,其中规定了索赔程序等内容,但并未明确规定过期索赔的后果。菲迪克合同2.5款雇主的索赔中规定:“当雇主意识到某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索赔时应尽快地发出通知。涉及任何延期的通知应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发出。”并未明确规定雇主过期索赔的后果;20.1款承包商的索赔中规定:“该通知(指索赔的通知)应尽快发出,并应不迟于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这种事件或情况之后

45、28天。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商将无权得到附加款项,并且雇主将被解除有关索赔的一切责任。”明确规定了承包商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2012版合同借鉴和吸收菲迪克合同中的上述规定,在18.1款“承包人的索赔”第(1)项中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此外,2012版合同还在18.3款“发包人的索赔”中规定:“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项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28天内发出

46、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即2012版合同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承包人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还明确规定了发包人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与菲迪克合同相比,更加对等和合理,可以更好地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六)争议评审解决制度1999版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而并不包括争议评审。菲迪克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争端裁决委员会裁决、友好解决、仲裁,并规定争端裁决委员会裁决为争端解决的前置程序;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所作决定不满的,需在收到决定后(如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在其收到委托后84天内或其他批准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则在该期限期满后)28天内,将

47、其不满通知对方,否则,该决定即被视为最终决定并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0.4款);在一方不满争端裁决委员会所作决定并按20.4款约定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后方可进入后续的仲裁程序。菲迪克合同对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办法、裁决程序、所做决定的效力等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并在附录中提供了争端裁决协议书的范本。2012版合同借鉴和吸收了菲迪克合同中的上述规定,在19.3款中规定了“争议评审”的争议解决方式:19.3.1项【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确定为争议评审小组,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但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第三名成员为争议评审小组的首席成员。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19.3.2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案例经验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19.3.3项【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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