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人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美发师,住本市硚口区汉正街385号153栋号,电话130361116。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赔偿原告截止定残日的医疗费15589.95元(已扣除支付部分33500元)、误工费105000元、护理费4545元、交通费83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35元、必要的营养费1335元、伤残赔偿金70288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精神抚慰金33000元和法医鉴定费5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44928元;二、判令被告中共湖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对以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以上责任在100000元以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被告陈、被告中共湖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陈、中共湖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由贵院委托法医鉴定部门做出了法医鉴定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江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06.08.10注意事项:1、 在举证期限内变更。2、 注意变更诉讼请求后,是否会导致法院没有管辖权。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变更后法院没有管辖权的,驳回起诉,而不是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