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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藏版】司考试题及答案-刑法八_5_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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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 QQ: 45321869 手机: 1381098293271、钱某走在从舞厅回家的路上,经过一个偏僻的路段时,看见一个留长发的人在前面独自行走,手中拎有一个旅行包,以为是单身女性,心中遂起歹意,蹑手蹑脚快步向前走至此人身后,将其扑倒在地欲行强奸、此人拼命挣扎,待钱某撕开此人衣物才发现是一名男子、钱某大为沮丧,起身夺过旅行包转身就跑、拎包人紧紧追来,越追越近、眼看已无法脱身,钱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假枪,转身威胁该男子,该男子无奈,只得任由钱某离去、则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钱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B、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C、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D、钱某持枪抢劫的情

2、节使其至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72、章某受人委托从A市携带一包毒品到B市,乘坐长途汽车的途中看到前面有交警在拦截过往车辆,章某非常害怕,怕万一交警上车搜查,自己就免不了要坐牢。于是,章某将那包毒品扔出窗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几项?A、章某的行为成立运输毒品罪中止B、章某的行为成立运输毒品罪未遂C、章某的行为成立运输毒品罪既遂D、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73、17岁的方某与16岁的吴某都是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有一天方某掏出一把枪对吴某说,这是自己在其叔叔那儿偷来的。因为平时方某爱开玩笑,吴某认为这一回方某又在跟自己开玩笑,说:“这是玩具手枪吧。”于是二人争执开来。后来吴某对方某说:“有本

3、事你朝我脑袋上开一枪啊。”于是方某为吓唬吴某,真的朝其开了一枪,没料到枪里竟有子弹,吴某当场死亡。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方某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B、方某的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C、方某的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D、这是意外事件,方某不存在任何过失74、甲身上携带有刚赢回来的巨额赌资,走到一偏僻的小巷时遇到乙抢劫,甲顺手拿起靠在墙边的一木棍朝乙打去,造成乙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是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是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是故意伤害75、柳某与胡某是好朋友,一日胡某告诉柳某自己一笔生意赚了10万元钱,柳某心想自己刚刚赌博还输了10万元钱,心里极不平衡。于

4、是趁胡某不注意,将其10万元钱放入自己的手皮包中。几天后,胡某发现钱不见,立即报了案。而此时,柳某觉得良心不安,对不起自己多年的朋友胡某,于是偷偷把钱放回了胡某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柳某构成盗窃罪既遂B、柳某构成盗窃罪未遂C、柳某构成盗窃罪中止D、柳某不构成犯罪76、下列行为中,构成共同犯罪的是:A、甲是乙的司机,一日乙去洽谈生意途中连遇红灯,乙怕迟到,命令甲闯红灯,结果轧死一人,撞伤两人B、在某甲组织的卖淫活动中,乙被其聘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C、甲明知乙发起的邪教组织旨在分裂国家,但甲仍为之提供了大量物质帮助D、甲是窃车贼,窃得多辆高档自行车,乙得知后代为销售77、付某因犯罪被判

5、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付某自2006年8月12日被羁押,判决自2007年1月12日生效执行,如果付某未获减刑,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从2007年1月12日到2012年1月11日为付某的有期徒刑执行期间B.从2007年1月12日到2011年8月11日期间付某依然享有政治权利C、从2006年8月12日到2011年8月11日期间付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D.从2007年1月12日到2013年8月11日期间付某不享有政治权利78、下列不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的是:A、甲在一人对其行凶抢劫但并未危及其生命的情况下用棍棒将其打死B、乙15周岁,伙同一帮人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C、丙被胁迫参

6、加一个抢劫团伙D、丁犯盗窃罪后自首且又供出了一批盗窃团伙,成立重大立功79、有关假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假释一般有最低实际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报请监狱部门予以核准B、假释仅适用于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不能适用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情形C、犯罪分子被宣告假释后,若原判决附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起算D、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80、某公司为了“省电”,通过某个技工在电表上安上了一个装置,使得电表上显示的每个月的电量比其实际用电量减少了一半,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少缴了15万元的电费。下列哪一项说法是

7、正确的?A、该公司构成盗窃罪B、该公司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C、该公司构成诈骗罪D、该公司不构成犯罪,但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处罚参考答案71.【答案】BC【考点】本题考点是未遂犯和转化的抢劫罪。【解析】在本题中,钱某见一个留长发的人在前面独自行走,手中拎有一个旅行包,以为是单身女性,心中遂起歹意,蹑手蹑脚快步向前走至此人身后,将其扑倒在地欲行强奸、此人拼命挣扎,待钱某撕开此人衣物才发现是一名男子。由此可见,钱某有实施强奸的故意,也有实施强奸的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恰逢其强奸的对象不是女子,使其强奸没有达到既遂。因此钱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未遂,而且是不能犯的未遂。因此选项正确,当选。刑法第

8、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钱某之后又夺取了该男子的旅行包,并在其追上时转身拿出其随身携带的假

9、枪对该男子进行威胁,该男子无奈只好任由钱某离开,钱某实施抢夺行为以后为了抗拒抓捕实施了威胁行为,因此钱某的抢夺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犯。因此选项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而本题中钱某使用的只是其随身携带的一支假枪,因此不能构成刑

10、法第条第项规定的持枪抢劫。因此项错误,不应选。72、【答案】ABD【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犯罪的停止状态,实际上考的是行为犯问题。【解析】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运输毒品犯罪是一个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

11、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简单地说,行为犯只要具备刑法规定的相关行为就构成既遂,而不需要产生某种危害结果。因此,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运输毒品罪既遂,而不是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刑法第348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这是对无法证明有其他毒品犯罪但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的人的定罪方法。本案中,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就不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本题应选ABD。73、【答案】C【考点】本题考点是犯罪的主观要件。【解析】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与过

12、失,此外还有犯罪目的与动机。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把犯罪过失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题中,方某应当预见枪里可能有子弹,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却没有预见。对吴某的死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本题答案是C。74、【答案】D【考点】本题考点是正当防

13、卫的条件。【解析】刑法第20条第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条件是: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3、防卫目的正当,即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14、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这也是本题解题的关键所在。甲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非法所得赌资而对乙造成侵害,属于防卫目的不正当,不成立正当防卫。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因此,本题中,甲防卫目的不当,其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属于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本题答案是D。75、【答案】A【考点】本题考点是犯罪的停止形态。【解

15、析】本题的关键问题在于,柳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刑法第24条第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中止的时间要求。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过程中,犯罪一旦既遂,便没有中止可言。2、中止的自动性。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放弃了犯罪。3、中止的有效性。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

16、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因此,这时一般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也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消极地停止,还需积极的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只有有效地阻止了死亡结果发生,才能视为犯罪中止。4、中止的客观性。中止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柳某已经将所窃取的钱如数放回胡某家中,从表面上看,似乎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这里涉及到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问题。盗窃罪一般以是否达到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既

17、遂标准,柳某的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标准了,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柳某其后将钱自动放回原处的行为是盗窃既遂后的悔罪表现,而不是犯罪中止。因此,本题应选A。76、【答案】A【考点】本题考点是共同犯罪。【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上述解释的第2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因此,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刑法358条第3款规

18、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B选项中乙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定罪处罚,故B选项不符合题意。刑法第107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C选项中甲的行为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单独处罚,不是与乙构成共同犯罪,C选项不符合题意。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19、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六)将之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乙的行为单独构成销售赃物罪,而不是与甲构成共同犯罪。故本题的答案是A。77、【答案】D【考点】本题考点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解析】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据此,付某因判决执行之前被羁押了5个月,因此,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原则,付某的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是从

20、2007年1月12日到2011年8月11日。故A选项错误。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付某在其主刑执行期间即从2007年1月12日到2011年8月11日是不享有政治权利的,其政治权利被剥夺至2013年8月11日。此外,在判决未生效之前,主刑尚未开始执行,付某仍享有政治权利。因此,B和C选项不正确。本题答案是D。78、【答案】B【考点】本题考点是量刑情节。【解析】A选项中的情形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21、处罚。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意。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乙应当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故B选项符合题意。C选项,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C选项不符合题意。D选项的情形属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选项也不符合题意。故本题答案是B。79、【答案】D【考点】本题考点是假释。【解析】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

22、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A选项不正确,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不是监狱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因此,B选项不正确。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

23、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是从假释之日而不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故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答案是D。80、【答案】D【考点】本题考点是单位犯罪。【解析】刑法第64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只有在刑

24、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时,才可以对其以单位犯罪处罚。刑法第264条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因此,单位不可能构成盗窃罪。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6年1月23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皮肤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负责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264条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这两个批复来看,单位本身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追

25、究主管人员和主要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D是本题的答案。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远程招生简章 增值服务 最值得信赖的辅导机构 顶级师资 报名交费流程 家教式个性化辅导特色 多年辅导铸就的黄金品牌 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 )多年来积极探索远程教育的独特形式,形成自己独特的辅导理念,独创“双轨”三阶段”学习模式,完全突破学习时间、地点上的种种限制,学员不管是在家、出差、工作都能听课学习,充分享受网络学习的乐趣。 52sikao 独创家教式一对一个性化培训,达到迅速突破,高分通过司考的目的。 详情点击 专业的研究团队很多人把 80% 的时间花在 20% 的分值的知识点上,却在占 80% 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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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务、督促式全程跟踪学习;送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卷一高分突破+卷四高分突破专项图书+重点考题特AB卷。 量体裁衣、制定个人复习计划并且建立个人学习档案 . 郑重承诺:如果当年不过全额退费,入学签协议。详细介绍请看 : 报名及付款方式A.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良乡昊天支行 收款帐号:11001016100053032094 收 款 人:北京华慧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B.邮局汇款收款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碧波园12-3-602收 款 人:北京华慧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 邮 编:102445 更多付款方式请看:咨询时间 :早上 8 : 00 - 晚上 24 : 00

38、(周六、周日及节假日期间不休息) 在线咨询 QQ : 45321869 24 小时咨询电话:13810982932 咨询电话:010-80352178/80352127 转分机号 601/607E-mail/MSN: sikao52 网址: 注:报班一周后,不再办理退班手续。(以所开收据注明时间为准,淘宝用户以在淘宝上所填写发货时间为准。) 顶级师资您在学习过程中听的课程都是由我们中心聘请的司法考试辅导专家和名师所讲。这些授课老师多年从事司法考试研究,在所讲授的领域都造诣颇深。很多老师是命题组、评卷组,或是编写辅导教材的专家成员,能帮助您精准的把握司法考试命题规律与动向。 李仁玉、隋彭生、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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