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在该局股级干部竞争上岗时,甲向干部乙声称:“如果不给我2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乙为获得岗位,只好送甲2万元。关于对甲的行为的处理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B.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C.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D.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C【逐项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的,应当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甲的行为成立伪造国家机关
2、公文罪。甲骗取了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后,便在形式上具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甲的行为也应当构成受贿罪。两者应当并罚。因此,本题的答案应当为C。甲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实际上,甲现在已经成为国家编制所认可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冒充的问题,而且招摇撞骗罪所骗取的不包括数额较大的财物,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甲勒索2万元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招摇撞骗的范畴,因此选项A是错误
3、的。甲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与受贿罪都包含“勒索财物”的行为,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财物的行为属于“索贿”行为,应适用特殊法条受贿罪,而非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前者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后者如盗窃财物(原因行为)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结果行为)。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例如,非法侵入住宅杀人的,宜认定为牵连犯(如果不承认牵连犯的概念,则可以将这种情况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但非法盗窃枪支后杀人的,不宜认定为牵连犯(虽然枪支经常用于杀人,但盗窃枪支并不是杀人的通常手段行为)。再如,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可以认定为牵连犯;但盗窃军车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应认定为牵连犯。在本案中,无法认定甲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类型上的牵连关系,所以不应从一重处罚,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常见错误】牵连犯的认定应当以类型说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