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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试题及答案——物权法(2).doc

上传人:a****2 文档编号:3250075 上传时间:2024-02-07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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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真题:42在我国,典权属于(B)A担保物权B用益物权C动产物权D完全物权分析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典物的所有权仍为出典人享有,因此典权仅仅是定限物权。50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分析主物与从物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进行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互相结合才能

2、发生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5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D)A物权法定B一物一权C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D物权公示、公信分析选项C并非物权法的基本原则。57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分析(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2)抵押权的特征: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具有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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