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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9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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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6089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一章 劳动关系导论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第二节 劳动关系的实质:冲突与合作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第二章 劳动关系理论第一节 劳动关系理论:各学派的观点第二节 劳动关系理念溯源第三节 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第三章 劳动关系的历史和制度背景第一节 早期工业化时代的劳动关系第二节 管理时代的劳动关系第三节 冲突的制度化第四节 成熟的劳动关系第五节 新的矛盾和问题第六节 新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第四章 管理方第一节 谁是管理方第二节 管理方的角色理论第三节 管理模式和实践第五章 工会第一节 工会的概念第二节 为什么及如何组建工会第三节 工会的职能与行为方式第四节 工会的组织结

2、构第五节 劳资合作策略第六章 政府第一节 政府的角色第二节 政府与劳动关系理论第三节 政府劳动关系策略的实践第七章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第一节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第二节 工资的法律保障第三节 工作时间和加班的加点第四节 工作场所的规则第八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节 劳务派遣制度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九章 工业民主:员工参与管理第一节 员工参与管理的实施第二节 员工参与管理的形式第十章 惩处与申诉第一节 如何实施惩处第二节 申诉第十一章 集体谈判第一节 集体谈判概述第二节 集体谈判的法律的调整第三节

3、 集体谈判的结构、进程和结果第四节 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第十二章 产业行动第十三章 集体协议第十四章 三方协商机制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第十六章 当代劳动关系的发展和问题重点知识点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国际劳动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劳动法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会会审议通过。对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职工,劳动法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4、的劳动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司的劳动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关于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法律事实,根据它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

5、(事件和行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望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可以是长期的,如(5年或10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无定期劳动合同。 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只规定该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其终止日期。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

6、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法第10条都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由国家劳动法规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必须具备的条款)(协商

7、约定条款),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必备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经过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也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

8、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称为(要约)。接受提议是指另一方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称为(承诺).(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程序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进行审查予以证明的制度 是劳动行政管理、监督和服务一种手段。(无有效劳动合同)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指该(劳动合同整体无效)。(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法,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要认定该条款无效,而其余条款仍有效。(劳动合同的履行)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9、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或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 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依法允许变更劳动合同。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主客观情况是多方面的(有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有劳动者方面的原因;有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方面的原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10、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人员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

11、,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下列关于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说法,正确的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为了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1994年11月14日劳动部制定并发布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 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和发生严重困难, 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 可以裁员。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 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 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

12、的人员中录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

1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

14、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

15、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16、(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一方是(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另一方则是(企业).劳动法第

17、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法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告成立。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缩短工作日,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少于8小时)或每周工作少于(40小时) 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夜班工作时间是指从本日22时到次日6小时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其日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日缩短(1小时)。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根据

18、规定,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协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日适用于(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

19、、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67,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0、)。间歇时间的长短可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半小时)。我国法定节日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的包括(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我国法定节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即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国家实行带

21、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天)。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资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2、等)一般来说,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最低工资规定应当将本地区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且在批准后(7日内)发布。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的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 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本单位

23、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执行:(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性劳动或某些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

24、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劳动者的工资列入清偿顺序,首先支付。)如果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的不同可分为(轻伤,指损失工作日数为1天的伤害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大伤害无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重大伤害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

25、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止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法第15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同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现法定正常休产假为(90天)集体劳动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

26、业(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多项选择题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27、;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法律关系的三项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格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法人,具体来说,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具体体现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解除合同不适当,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

28、商;)劳动就业的形式主要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国家安置就业;)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和连续失业达一定时间人员等)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条件包括(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办公设施;有必要的资金;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生产任务的企

29、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一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的配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按照不同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可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30、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由国家劳动法规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必须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也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事项)又或分为两种即(法定的协商约定条款;补充的协商约定条款)协商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其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

31、年的,试用期不得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其四,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六, 在试用期中, 除劳动者在法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

32、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合法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鉴证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鉴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双方当事人是否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三份;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劳动者的身份证明;鉴证部门认

33、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6条进一步重申交具体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劳动合同无效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撤销合同;修改合同;赔偿损失;未履行部分的处理;

34、已支付的工资与劳动保险)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亲自履行原则;)变更劳动合同时,一般经过以下三个程序(提出要求;作出答复;签订协议;)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35、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下列关于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说法,正确的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为了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1994年11月14日劳动部制定并发布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濒

36、临破产, 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和发生严重困难, 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 可以裁员。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 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 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

37、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

38、同的经济补偿其办法具体规定了五项内容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39、,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 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2

40、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了企业的集体合同以外,为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还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制定集体合同草案;发动全体职工认真讨论集体合同草案;签字、备案;)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41、(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外因,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由于发生破产等使原企业法人不复存在的事件, 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成为不必要。)国务院关于修改,我国实行的工作日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 计件工作时间;)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的劳动的劳动者。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化工行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每日工作6小时或7小时工作制和“定期

42、轮流脱离接触”的工时制度;煤矿井下作业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企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行业,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实行不同适度的缩 短工作时间制。)目前我国已实行缩短工作日的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类(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协作业的

43、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条件是(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必须与工会协商。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方法正确的是(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中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41条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 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

44、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a.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 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b.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c.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d.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工资总额的组成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村的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资环

45、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职业培训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以培训对象为标准,可分为(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后的职业培训)社会保障有四个特点即(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补偿性;)我国劳动法第73条把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我国将劳动争议分为两类(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乡

46、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自愿原则;民主说服原则;)劳动关系就其构成形态而言,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

47、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无定期劳动合同。 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只规定该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其终止日期。 劳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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