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第 期.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总第 期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周新垒,男,天津大学法学院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参见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吴波.第三方支付洗钱:特点、风险与应对 .河北金融,().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安徽发布 起洗钱罪典型案例 .:.,最后访问时间:年 月 日。参见()鲁 刑初 号判决书。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 件毒品自洗钱案例为视角周新垒(天津大学,天津)内容摘要:自洗钱入罪后,毒品自洗钱犯罪在洗钱手段、犯罪形态、洗钱金额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特征,毒品自洗钱案件在定罪量刑方面具有明显规律。具体考察相关案例情况可知,该类犯罪的
2、刑事司法适用存在入罪金额过低、司法认定僵化、刑罚裁量不均问题。对此,司法实务应当明确毒品自洗钱的入罪金额标准,准确把握“利用他人微信账户代收毒资”行为的定性,单独构建毒品自洗钱的量刑规范体系。关键词: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研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以来,学界围绕自洗钱入罪的宏观层面问题(洗钱犯罪与金融安全)、中观层面问题(洗钱罪保护的法益、主观要素证明等)、微观层面问题(洗钱罪的罪数及处断等)展开广泛、激烈的讨论。但对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犯罪的类型化司法适用研究却颇为有限。相较于其他六类上游犯罪,毒品自洗钱犯罪的司法适用存在特殊问题,当前有必要针对毒品自
3、洗钱案件的司法适用单独展开研究。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当下毒品自洗钱案件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考察,总结了刑事司法在处理毒品自洗钱案件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同时梳理出刑事司法实务中现存的若干问题并加以分析解决,提出了毒品自洗钱案件司法适用的改进路径,旨在为毒品自洗钱案件的司法适用提供参照借鉴,实现对毒品自洗钱犯罪的精准打击。一、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的整体情况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出裁判日期截至 年 月 日的毒品自洗钱判决书 份,通过各地方司法机关新闻报道检索出毒品自洗钱案件 例,以上共计 例。笔者逐一提炼其中有效信息,总结出了毒品自洗钱犯罪的典型特征与司法适用的一般规律。(一)洗钱手段:
4、毒贩喜好以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实施自洗钱犯罪随着金融监管力度的增强和反洗钱侦查技术的升级,犯罪分子单纯利用传统金融机构实施洗钱犯罪的案件逐渐减少。洗钱犯罪手段具有隐秘性和复杂性的特征,犯罪分子越来越多地利用非金融机构为洗钱提供屏障,其手段和技术也日益现代化。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俨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交易手段。相较于其他渠道,第三方电子支付方式对于小额毒品自洗钱犯罪具有巨大优势。一是安全性。该种支付方式割裂了银行对交易双方资金划拨点对点的线性模式的传统做法,银行及监管部门无法确定交易的因果关系和真实背景,导致交易难以金融部门追溯,助长了洗钱犯罪的隐秘性。二是便捷性。犯罪分
5、子可以随时随地实施小额洗钱行为。例如费某贩毒、洗钱案中,费某通过其朋友微信账户收取毒资 元后,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转回,可谓是“随用随取”。三是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信息审查不严,犯罪分子可以伪造身份购买或申请虚假账户进行洗钱活动。如芦某贩毒、洗钱案中,卢某购买他人微信账号,专门用于收取毒资;再如李某贩毒、洗钱案中,李某使用他人身份注册微信账号,收受毒资 元后再进行转回。毒品自洗钱具有小额、瞬时、频繁的特点,与居民日常生活消费规律基本无差,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侦查技术难以实时审查,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俨然成为了小额毒品自洗钱犯罪的“天堂”。据本文所选样本统计,行为人毒品犯罪完成后,自洗钱过程
6、中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转移、转换毒资的案件为 例,占比.。(二)犯罪形态:以利用他人第三方电子支付账户实施为主自洗钱犯罪有两种行为模式。一是完全自己独立实施。如蒲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案中,蒲某某自己将毒资转换为现金、申购基金,这种洗钱方式通过行为人本人的电子支付账户、银行卡完成,资金流向清晰,隐蔽性较低,风险较高,因此犯罪分子往往不会通过此种方式实施自洗钱犯罪。本文选取样本中,仅利用个人账户完成自洗钱犯罪的仅有上述 例,占比.。二是借用他人支付信息实施,包括利用他人支付信息实施和与“他洗钱”人共同实施。前者如徐某贩毒、洗钱案中,徐某为了不被发现,谎称收取他人欠款,欺骗不
7、知情的杨某提供微信收款码和银行卡用于收取毒资。此案中,徐某利用他人不知情实施洗钱行为,系典型的间接正犯。后者如齐某贩毒、洗钱案中,齐某为达到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的目的,指使其女友通过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再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实施洗钱行为。此案中,齐某女友明知齐某实施毒品犯罪仍帮助其实施洗钱行为,二人成立洗钱罪的共同犯罪。限于信息有限,部分案例无法判断他人提供支付账户信息的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明知”,但可以确定的是样本案例中,行为人自洗钱过程中利用了他人支付信息(如微信账户、银行卡等)的案例为 例,占比.。说明犯罪分子更倾向于借用他人支付账户信息收受毒资后再转回,以达到掩饰隐瞒毒品交易的目的。
8、人际关系方面,出于销赃成本和信赖利益的考量,犯罪分子青睐于将亲属密友作为自洗钱的跳板对象。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小额毒品犯罪侦查,可以考虑重点分析犯罪嫌疑人周边人群的电子支付账户收入流水,多次、固定、小额的收入支出大概率涉及毒品交易与洗钱犯罪。(三)洗钱金额:毒品自洗钱案件整体洗钱金额较小多数案件中的毒贩为谋取利润或以贩养吸,长期实施小额毒品贩卖,时间跨度较长,总体金额较大。但限于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刑修(十一)生效前的自洗钱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司法实务中仅对 年 月 日后的实施自洗钱行为追诉,因此样本中的自洗钱犯罪金额整体偏小。限于新闻报道对案件细节披露有限,自洗钱数额确定的有效案例为
9、 例,其中 千元以下的 例,千元至 万元的 例,万元以上的 例,自洗钱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占比。相较于本文检索到的上游犯罪为贪贿罪、金融诈骗罪的自洗钱案件而言,毒品自洗钱数额整体上远小于其他种类洗钱犯罪。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样本案例中上游犯罪主体以小毒贩为主,其毒品交易对象大多为“散户”,单笔交易金额往往仅百元,在成长为“毒枭”前就被公安机关迅速抓获,因此犯罪金额整体较小;二是因为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皆为犯罪,导致毒贩的洗钱数额整体小于贪贿犯、金融诈骗犯等“数额犯”。周新垒: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 件毒品自洗钱案例为视角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自洗钱”犯罪 .:.,最后访问日期
10、:年 月 日。余下两例分别为王某某、邱某某系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洗钱罪案,行为人系现金交易,将毒资用于投资企业和和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参见()赣 刑初 号判决书。刘苏华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案,行为人通过其妻子的银行卡转移资金,参见()赣 刑初 号判决书。宁夏禁毒.贺兰县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最后访问日期:年 月 日。参见()湘 刑初 号判决书。参见()辽 刑初 号判决书。如胡某、冯 某 非 法 集 资、洗 钱 案,自 洗 钱 金 额 高 达 万,参 见:.;施某某受贿、洗钱案,单笔自洗钱金额高达 万,参见()皖 刑初 号判决书;高某受贿、洗钱案,自洗钱金额高达 万,参
11、见:.。(四)定罪情况:自洗钱犯罪皆与毒品犯罪数罪并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以来,学界围绕“事后不可罚”“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否适用于自洗钱犯罪展开激烈讨论。尽管至今尚且存在理论争议,但在亟待提高洗钱犯罪司法适用的修法背景下,自洗钱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似乎已成为学界主流观点。司法实务方面,年 月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明确了严惩洗钱犯罪的实务导向。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更是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打击 自洗钱犯罪意识”“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直接以洗钱罪起诉”,这无疑为各地司法实务部门认定首批自洗钱犯罪增强了信心。尽管自洗钱司法处断的理论问题尚未完
12、全解决,但各地司法机关冠以“某地首例 自洗钱 案宣判”的新闻报道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本文检索到的 份案例来自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各地无一例外皆以 毒 品 犯 罪 与 自 洗 钱 犯 罪 数 罪 并 罚 判 处达。(五)量刑情况:毒品自洗钱犯罪刑罚整体较为轻缓洗钱罪作为金融犯罪,洗钱数额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样本中的毒品犯罪金额整体偏小,自洗钱的金额也随之较小,洗钱罪的刑罚适用整体较为轻缓。经筛查,洗钱罪刑罚明确的有效样本为 例,主刑方面,被判处拘役刑的为 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为 例,皆为 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洗钱罪规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基本刑相比,当前司法实务中对毒品自洗钱犯罪的
13、刑罚判决整体较为轻。从整体上看,洗钱金额与刑罚后果成正相关关系,但微观层面,量刑不均衡的问题较为严重。二、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存在的具体问题(一)入罪金额过低问题毒品洗钱犯罪的入罪标准在司法实务一直存在争议,或是由于此前我国洗钱罪司法适用率不高,或是由于上游犯罪主观明知的证明难度较大,学界和实务界的研究导向主要侧重于主观要件的证明问题和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窝藏毒赃犯罪的法条关系问题。同时刑法第 条、第 条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两种犯罪的入罪数额、情节有着较为清晰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可以退而求其次地将以往的“他洗钱”行为认定为传统赃物犯罪、窝藏毒赃犯罪,因此对毒品洗钱犯罪入罪标准问题的讨论颇为有限。我国
14、刑法将七类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七类犯罪具有犯罪数额较大、金融风险较高、社会危害性较强的共同特征。正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事物量变的发展超出度的范围就会引起质的根本性变化。经济犯罪本质上也是质与量的统一,一般均涉及犯罪数额问题。犯罪数额大多是区分上游犯罪罪与非罪、衡量其罪轻罪重的重要依据。其中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能够通过犯罪金额直接评价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多采取“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等具体标准设定入罪门槛,划分法定刑幅度,其中“情节严重”一般也将犯罪金额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因此,犯罪金额对这四类犯罪具有直接入罪功能。
15、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犯罪由于还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公民人身财产等严重法益侵害,无法仅凭犯罪金额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尽管对这两种犯罪的构罪评价是多个维度的,但犯罪金额依然与这两种犯罪具有紧密联系,较大的犯罪金额天然存在于两种犯罪中。恐怖犯罪、黑社会犯罪作为组织犯罪,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组织维护和运营成本,这是实施后续系列犯罪活动的必要条件。认定这两种犯罪组织的成立需具备鲜明的“经济特征”。例如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经济实力”达到 万元以上方可构成周新垒:毒品自洗钱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 件毒品自洗钱案例为视角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从严
16、惩治洗钱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负责人就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后访问日期:年 月 日。薛文超.涉毒洗钱犯罪的司法适用 .人民检察,().黑社会性质组织,此时犯罪金额对构罪发挥着间接的入罪功能。综上所述,犯罪金额对以上六类犯罪起到直接或间接的定罪功能。但毒品犯罪较为特殊,犯罪金额对毒品犯罪并无定罪功能,仅在量刑上发挥作用。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规定“以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这就意味着,不论毒品犯罪数额多少,即使贩卖仅价值百元的毒品,也是犯罪。由于各类上游犯罪入罪金额相差较大,特别是毒品犯罪对犯罪金额没有要求,这就使得作为下游犯罪的洗钱罪没有明确统一的入罪金额。这进一步导致司法实践中上游犯罪行为人“清洗”相同数额的犯罪所得,却因实施上游犯罪的行为性质不同,在是否构罪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即便如此,毒品自洗钱的入罪金额也不宜过小。毕竟洗钱罪作为典型的金融犯罪,具有犯罪案值较大的一般特征,这也符合民众对金融犯罪的朴素认知。但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