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信效劳协议书为维护电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效劳工程,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效劳,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那么,达成协议如下: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一 权利1 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2 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3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效劳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二 义务1 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2 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当法律责任;3 应使用国家批准入
2、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4 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效劳变更和功能调整;5 管理使用本人的电信业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当责任;6 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效劳协议。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 权利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存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2 保存对电信业务的效劳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效劳质量;3 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回收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进行再分配;4 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效劳工程;5 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
3、,改善效劳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二 义务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效劳标准为客户提供电信效劳;2 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效劳工程、效劳时限、效劳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3 提供电信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效劳;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在电信客户要求提供长途话费清单时,予以免费提供根据国家关于 交换设备总技术标准书、国家计委及信息产业部的电信资费计费政策,固定网本地 只记录用户通话次数,无法提供详细话单,并保存话费信息半年;4 本公司一般不为住宅客户在 号簿上刊登资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外。5 因电信业务开展或电信技术的
4、需要,而引起的电信业务效劳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假设是更改客户 号码的,应至少连续_天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假设是选号被更改的,将以同档次的号码替换不含局码。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1、 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效劳协议相应终止。2、客户选择按年或季度包干的电信业务有效期内不能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客户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如不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本公司视同客户继续使用,并按月收取相应的月使用费通信费。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局部或全部的效劳:1 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
5、被发现为不真实的;2 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各种无进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的;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效劳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3 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电信效劳费用的;4、 客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效劳并中止本协议:1 利用已享受的电信效劳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2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电信业务效劳费用的;3 以保证金、担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4 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效劳的其它情形。三、违约责任1、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三天及以上,但缺乏十五天的,免收半
6、个月的根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根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一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为止。2、 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效劳或终止效劳处理。暂停效劳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客户因欠费终止效劳的,本公司不退回相应电信业务的安装费或移装费,月租费不计,但继续累计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客户拥有本公司多项电信效劳的,其中一项电信效劳欠费经催缴仍不缴纳费用的,本公司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暂停
7、其它的电信效劳。 四、 证明资料1、 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工商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本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3、 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同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费用预付,预付的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本公司可以采取 语音、播送、电视、公告、张贴、信函、报纸或因特网等方式
8、通知。信函通知在寄出后48小时以邮戳为准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揭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视为通知有效,假设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揭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那么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六、可分性假设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那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那么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八、附那么1、;电信业务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 2、变更电信业务效劳工程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甲方:_电信公司 乙方:_用户日期: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