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范本篇一: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范本银行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需要还本付息的款项,包括归还期限超过1年的长期借款和缺乏1年的短期借款,主要用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和满足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公路 借款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贷款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借款人因 公路建设工程,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 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1.1 在本合同中,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
2、地法定工作日。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1.1.8 工程指 公路。1.1.9 建设期指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之日。1.1.10 经营期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
3、有关部门批准,工程交付使用。1.1.12 本钱超支指工程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1.1.13 预备费包括根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1.1.14 工程资本金指在 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2.2 所建工程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工程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
4、工批复文件、工程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2.3 向贷款人提供本工程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工程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2.5 向贷款人提供本工程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 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本钱超支;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
5、生。第三条 贷款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 公路工程建设。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局部。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那么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
6、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文件或办理以下事项: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工程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工程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工程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工程资金方案安排等;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5.1.5 工程财产保险单;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5.2 首次和
7、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工程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5.2.3 未发生本钱超支或者本钱超支局部已自筹解决;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5.2.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1)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2)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3) 年 月 日,
8、提款 万元;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 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 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局部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前方可取消。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9、分 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还款日 还款本金数额年 月 日 万元年 月 日 万元年 月 日 万元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6.9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a. 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b.c.6.10 第6.9条所列资金尚缺乏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归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归还
10、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6.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6.1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6.14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方案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6.15 假设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那么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假设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那么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第七条 账户监管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
11、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7.2 账户监管包括: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工程的开支有权拒付;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7.2.3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7.3.1 开立于 的工程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工程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根本结算账户;7.3.2 开立于 的根本结算账户,
12、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a.工程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b.本工程下的所有保险赔款;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工程下的所有其他款项。7.3.3 开立于 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 天的宽限期。7.4 借款人承诺,其从根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以下次序支付下述款项:7.4.1 工程建设期: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b
13、.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c.其他支出7.4.2 工程经营期: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e.其他支出。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那么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7.6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 担保8.1 为保证工程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8.1.1 在工程建设期间内, 向贷款人提供资金
14、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本钱超支、不能按原方案本钱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8.1.2 当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工程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 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8.1.4 工程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归还,由 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
15、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9.2 成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9.4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 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 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9.6 本工程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归还;9.7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16、;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 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平安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9.11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10.2 对得悉的借款人工程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11.1 缔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