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 年 1 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Jan.2023 第 1 期(总第 137 期)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1(Ser.No.137)公安民警保险工作完善路径的思考 田 野,于 群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研究生院 公安基础教研部,辽宁 沈阳 110035)摘要:摘要: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包括保险制度在内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职业保障工作,已基本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体系。随着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以及公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按照有利于“从优待警”的各项
2、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安民警保险工作,推动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关键词:关键词:公安民警;保险工作;现状;完善 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D631.1 文献标识码: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文章编号:2096-0727(2023)01-0021-05 收稿日期:2022-09-27 作者简介:田 野(1997),男,黑龙江大庆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安管理。于 群(1966),男,辽宁沈阳人,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安管理与公安高等教育。基金项目:2022 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重点项目“公安民警保险工作完善路径的思考”阶段性成果(2022
3、YCZD0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智库研究项目“域内外警察权益保障制度比较研究”阶段性成果(ZHK202205)。党的十八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警察队伍的职业保障。2015 年中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体系。1从宏观上来看,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大致可以分为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为目的的执法保障和以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目的的福利保障,公安民警保险工作属于人民警察福利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党和人民手中的“刀把子”,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大局稳定和惩治违法犯
4、罪活动的重任。公安工作的高对抗性、高风险性和高负伤性决定了公安民警的工作比其他公务员有更高的人身保障需求。据公安部网站显示,2021 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 361 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6234 人因公负伤或致残。天天有流血、时时有牺牲是人民警察队伍的真实写照。同时,公安民警数量严重不足,导致公安民警往往需要超负荷工作,“白+黑”、“5+2”成为公安民警工作的常态,这使公安民警常常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高强度的工作导致公安民警的身心压力过大。这些都充分说明建立并逐步完善符合公安民警职业特点的保险制度,既是公安工作任务特殊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公安民警战斗力的有效途径。一、我国公安民警保险工作现状
5、(一)我国公安民警保险工作的发展历程 1.初步探索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我国开始实行保险制度并逐步建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工作体系。在这个背景下,我国公安民警保险工作进入初步发展的阶段。在这一时期,国家陆续出台有关公安民警保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开展警察保险工作提供了保障。1993 年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公安干警人身保险的通知21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3 年第 1 期(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与所在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居乐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6、切实做好公安民警的人身保险工作。这是公安民警保险工作的开端,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对于开展公安民警保险工作的重视程度,对于加强公安民警福利待遇,尤其是为日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体系奠定了一定的基础。1999 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其中明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对于这支专门队伍加强职业保障力度,尽快建立符合政法工作性质的政法干警保险制度。2006 年公安部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落实从优待警的若干意见 中也提出要完善公安民警的保险制度。在这一阶段,国家开始着手公安民警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并逐步进入制度化轨道之中。2.发展完善阶段 党
7、的十八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警察队伍的职业保障工作。2013年公安部联合财政部印发了 关于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医疗费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因公负伤民警的医疗保障工作,这也为解决因公负伤的公安民警医疗费用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是贯彻落实“从优待警”政策的又一重大突破。在 2014 年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明确规定了公安民警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规定了保险金实行“以支定缴”的方式,所需费用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中央层面出台关于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后,各地公安机关纷纷开始行动为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例如,2015 年江苏省公安机关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江苏全体公安民警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2017 年以来,广东省公安机关为进一步落实“从优待警”举措,增强公安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已经连续 3 期统一为全省公安民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广东省全体在职公安民警提供包括意外身故残疾、疾病身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重大疾病补助以及住院津贴等在内的一揽子综合保障。2017 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在新的发展阶段,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法队伍
9、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完善政法干警的各项保障制度,尤其加快推进政法干警参加工伤保险制度。2017 年公安部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关爱民警工作意见,从加强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以及完善关爱民警工作机制等方面制定了 30 多项关爱民警的措施。在这一阶段,公安民警保险制度工作呈现出快速发展和系统完善的特点,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面都高度重视公安民警保险工作,加强与当地的保险公司合作,积极主动地为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我国公安民警保险工作存在的不足 我国公安民警保险工作自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建立,经过 30 多年探索与
10、发展,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公安民警职业特点的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公安队伍的重视和对公安民警的关爱,有利于增强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促进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但我们也应当清楚看到我国公安民警保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公安民警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国务院在 2010 年对原有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但是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仍然没有将公安民警列为被保障的对象,公安民警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了人民警察享有津贴、补贴、保险等福利待遇,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公安民警享有工资、保险、补休补助等
11、待遇,但都过于原则和概括,缺乏明确具体的程序和标准。2截止到目前,关于公安民警保险工作的规范仅仅是公安部在 2014 年印发的关于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2 田 野,于 群:公安民警保险工作完善路径的思考 的通知,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公安民警保险工作,但是国家并没有出台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障。此外,与关于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同处一个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少之又少,缺乏相关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文件来确保公安民警保险工作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2.赔付标准及投保费用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2014 年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明确提
12、出了公安民警保险费用由国家财政全部承担,由此可见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险以政府采购为主要渠道。在 2015 年,公安部就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因公负伤、因公牺牲以及身患重病的公安民警,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最高可以达到 27.5 万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的上涨等因素,即便是最高金额的保险金也难以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虽然近些年来部分地区也为公安民警购买了一定的商业保险,但是这种商业保险具有较为明显的限制条件。例如,要求民警疾病种类必须为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的疾病,合同中没有列明的则不在保险范围之
13、内。此外,我国各级公安民警投保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来源渠道比较单一,而我国人民警察队伍是公务员队伍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一支队伍,这支队伍所有种类的保险费如果都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支出的话,会增加各级财政的负担,进而导致保障力度不够。3.保险理赔衔接不顺畅,赔付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公安民警保险与其他保险并没有做到有序地衔接,使得赔付工作出现了问题,进而导致赔付不到位。我国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由国家财政承担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保险制度,例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对于公安民警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从公安民警工资收入中予以扣除。二是商业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制度主要是保险
14、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大多数以人身意外险为主,其他类别保险为补充。公安民警个人购买的大都是附加医疗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者在保障范围上存在交叉,所以在保险理赔时会造成理赔困难等一系列问题。3 二、我国公安民警保险工作完善对策 针对公安民警保险工作存在的不足,本着公安民警保险工作向正规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的理念,应从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工作机制、扩大保险覆盖面及拓宽公安民警投保经费来源渠道四个方面来进一步加强公安民警保险工作。(一)健全公安民警保险制度法律法规,提高保险保障的法治化水平 虽然近几年我国公安民警保险工作日益完善,在公安民警职业保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公安工作的性质、任务以及职业风
15、险性相比,公安民警保险工作仍然需要不断加强。这其中,加强公安民警保险的法律法规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此外,从开展警察保险制度较早的国家和地区看,他们都非常重视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例如,俄罗斯以立法形式规定了俄罗斯警察享有的保险,解决了警察工作的后顾之忧。俄罗斯联邦警察法 中对于警察享有的保险待遇做出了详细规定,无论是刑事警察,还是治安警察都享有国家对个人承担的保险,其费用从相应的预算资金以及根据合同建立的专门基金中支出。4同时,俄罗斯联邦政府还明确规定倘若没有落实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我国,与军人相比,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的法律建设远远处于落后的局面。早在 1997 年中华人民
16、共和国国防法 就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实行军人保险制度,这使军人保险制度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军队的军人保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对现役军人的职业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 2012 年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中明确提出国家要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并对加强军人保险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对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加强军人职业保障,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应该充分认识到加强公安民警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性,完善公安民警保险 23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3 年第 1 期 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公安民警保险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在法律法规完善方面,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该具有前瞻性,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深刻变化来立法,同时要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力度。公安民警保险制度的法律规范仅仅有 2014年公安部印发的 关于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缺少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保障。对此,可以参照军队的做法制定一部有关公安民警的保险法律法规。或者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时,以第 40 条为基础增加有关人民警察保险方面的有关内容,增加的内容要详细完整,在涉及保险费用方面时